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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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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要旨】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判断原告是否尽到其为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应结合作品的特点和当事人举证的难易程度确定,依法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判断被告是否有过错,应视其应尽何种注意义务,及行为时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在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坚持全面赔偿原则,本着有利于著作权人的宗旨,实现著作权人诉讼利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2.
梁作民  曹波 《知识产权》2002,12(2):38-41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情虽然简单,但其中涉及的诸多问题值得思考,比如怎样看待摄影作品的艺术性、委托作品的性质以及著作权人是否滥用权利等问题。在法院受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中,关于委托作品的案件占一定的比例,而我国著作权法对委托  相似文献   

3.
网络著作权人是进行网络著作权贸易的主体,其身份是发生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时主张权利的基本前提.网络著作权权利主体身份的确认主要涉及到网络作品作者身份的确定,在实践中可依据署名推定网络作品的作者,倘若署假名或未署名,可利用网络注册号和密码验证、由网络服务商提供证据、借助数字作品版权登记等平台和通过公证的书证认定网络作品作者.  相似文献   

4.
朱丹 《人民司法》2012,(8):38-42
【裁判要旨】软件最终用户侵犯软件著作权的,一般不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并且在特定条件下,也不承担停止使用和销毁侵权复制品(销毁方式通常为删除侵权软件)的民事责任,但应当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软件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以及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所得均不能确定,但有证据证明软件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软件最终用户的侵权所得超过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50万元最高法定赔偿额的,法院应当结合全案证据能够证明的软件著作权人的最低实际损失或软件最终用户的最低侵权所得等因素,在50万元以上合理确定软件最终用户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额。  相似文献   

5.
著作权权利的客体(作品)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的特点,使得权利人对其只能施以虚拟占有,而著作权人在其作品上署名是这种虚拟占有的有效表现形式。正是因为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拟制占有而非现实的占有,容易出现著作权人将其权利多次转让给几个受让人所产生的善意取得问题。笔者尝试着从著作权的公示方式角度出发,并结合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对著作权是否存在善意取得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并对建立和完善著作权权利变动的登记制度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6.
徐翠 《科技与法律》2011,(3):52-56,65
著作权人对作品著作权重复授权的,应由最先取得著作权人转让的受让人取得该项著作财产权。各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没有足够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相似文献   

7.
论著作权技术措施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数字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能力大大削弱,著作权技术措施保护制度应运而生.但对技术措施的过度使用又将大大缩减公众获得和使用作品的可能,为寻求新的平衡,各国立法无不对技术措施的保护进行一定的限制,各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完善我国相应制度具有借鉴意义.建议我国著作权技术措施保护水平不宜过高,应在确定利益平衡立法原则下完善技术措施保护的限制和例外制度.  相似文献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32条至46条设定了举证时限制度。这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限时提出主义”立法原则的重大演变。在两年多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总体上实现了公平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审判效力、降低诉讼成本等立法预期,但也暴露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既有制度设定本身的,也有对制度理解和执行方面的,集中体现在举证时限的确定上。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举证时限确定实务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做认真研究,一方面,在现行制度框架内为法院和诉讼当事人在确定举证时限时…  相似文献   

9.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使用,损害著作权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由于我国《著作权法》未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因而对这一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但一般认为,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上的根据。即行为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既没有著作权人的授权,又不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范围。(2)使用人使用的作品,必须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如果使用人使用的是《著作权法》…  相似文献   

10.
在音乐电视作品上,音乐作品作者与音乐电视制版人的关系不是影视作品创作者和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关系,而是基础作品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关系,所以在音乐电视作品上存在音乐作者和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著作权。因为音乐电视作品中音乐价值的突出体现,应当保护音乐作品作者的权利,不能规定音乐作品作者的著作权推定转让。  相似文献   

11.
P2P技术为网络信息的传播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也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特别是使著作权侵权问题变得更加复杂。P2P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没有直接传播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当P2P软件最终用户上传与下载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且P2P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上具有过错时,应当追究P2P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在对P2P相关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主要对P2P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2.
冯淑英  梁伟 《山东审判》2005,21(4):73-75
一、技术措施概述飞速发展的数字技术和互联网对著作权造成了严重的冲击,使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数字作品在互联网中的传播完全不需要物质载体,使得用于阻止有形侵权作品传播的传统方法无能为力。因此,著作权人在网络时代越来越没有安全感,传统著作权法的事后救济手段面对现代化的侵权行为显得力不从心。于是,防范于未然的技术措施保护手段应运而生,使权利人可以利用技术措施来防止他人未经授权而使用其作品或音像制品,以达到保护和实现其权利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庄莹 《知识产权》2003,13(4):57-58
近年来,随着侵犯著作权案件的增多以及作品种类、载体、传播方式日趋呈现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范围成为审案的关键和难点。笔者就此问题谈一些看法。一、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当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其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侵权行为人负有赔偿义务,对于权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否适当,如何更好的支持赔偿请求,法院必须依据一定的衡量标准,这就涉及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所遵循的原则问题。就目前而言,需确立如下几个原则:(一)全部赔偿原则所谓全部…  相似文献   

14.
为正确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兴技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浙江高院课题组就2005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结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特点和疑难法律问题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了具体意见。一、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特点  相似文献   

15.
所谓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著作权人的作品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依托纸张、光盘、音像制品等传统载体、而越来越多的以网络为媒介传播、在网络世界中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进行保障日益艰难.本文试通过对现今网络作品进行归纳的同时,进而分析针对不同的网络著作品的不同侵权方式,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6.
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技术发展的冲击下,我国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难以应对著作权管理发展的需要,为平衡广大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利益,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应当在我国予以立法确认.在尊重著作权人的同时,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维护使用者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利益,并促进文化发展.  相似文献   

17.
论数字时代技术创新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互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曹世华 《法学评论》2006,24(1):38-46
随着数字技术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体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考验,数字时代的科技创新在给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带来挑战的同时,也为解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数字环境下面临的问题提供了基本的手段。面对保护著作权人权益与简易迅速授权作品使用的双重压力,有必要就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与数字时代技术创新的互动关系进行研究,以期探索建立足以因应数字环境下作品流通的著作权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18.
民事判决中的证据失权:案例与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以证据失权为核心的举证时限是《证据规定》设立的一项新制度,也是其实施过程中遇到最大阻力的一项制度。我国法院的审判实务表明,在《证据规定》颁布之初,一些法院对逾期举证采取严格的失权措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法院对证据失权采取了越来越慎重的态度。当逾期举证的当事人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或会造成一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重大损失时;或会使裁判结果与实体公正严重冲突时,即使按照《证据规定》应当失权,法院也会做出不失权的选择。  相似文献   

19.
杨明 《知识产权》2007,17(1):58-61
当戏曲作品被搬上银幕荧屏之后,有时会发生涉及唱腔的著作权纠纷,2005年1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天仙配》案即是一个典型案例。戏曲电影作品上标明的著作权人往往只是制片人等有关主体,唱腔的设计者通常仅作为主演出现,唱腔的著作权问题被忽视了。在我国众多的戏曲作品中,对于一些著名唱腔,是能够找到证据来证明其设计者和表演者的,故应当由唱腔艺术家们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和邻接权。  相似文献   

20.
[本案要旨] 软件序列号是著作权人为保护其对软件享有的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本案被告破解原告软件序列号,因故意破坏原告技术保护措施而构成侵犯著作权,是一种新类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对于两被告在软件被许可期限届满后仍能使用的原因,原、被告陈述并不一致,双方也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相佐证。本案中,法院运用民事诉讼中的事实推定规则,确认了两被告破解软件序列号的行为,并据此判定了两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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