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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确定了一项合同解释的规定,其中在司法实践中最难确认的是"交易习惯".笔者在此通过对交易习惯与交易惯例、合同的默示条款的比较,运用合同解释的方式阐释合同解释中"交易习惯"的确定.  相似文献   

2.
我国合同法中的交易习惯应当是事实上的习惯,不一定具有强制力,但必须得到当事人的认同。如果把交易习惯局限于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法,那么势必与克服制定法僵化的立法目的相悖。一般而言,交易习惯是具体的,而制定法却是抽象的。狭义法律解释实际上就是将制定法具体化,因此,交易习惯在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此外,交易习惯在合同解释和事实认定方面都是举足轻重的。  相似文献   

3.
商事合同以追求效益为基本价值取向,并且兼具一定的公法属性,体现商事交易的习惯和规则,商主体在行使商事合同解除权时呈现出与民事合同的差异。《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任意解除权的规定,在商事合同中应当限制适用;当商主体一方为非商人时,需要限制商主体行使合同解除权,对非商人一方的权利予以特殊保护;商事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间一般采用较短的时效规则。研究商事合同解除权的特殊法律适用规则,对于规范司法实践,完善我国商事立法及《民法典》的编撰有着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4.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制度,其中第四项与第五项的使用颇具争议,两者的适用关系也是学界和司法实践关注的焦点。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强制性规定的限缩解释,所以当合同违反低位阶法律时,往往出现法官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造成裁判实践的混乱。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就是明确界定强制性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在无效合同认定中的适用关系。文章通过案例分析,总结出合同无效制度的适用体系,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合同无效判断标准不明确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自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新宇公司案”以来,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在承袭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基础上,以增设第二款的形式将违约方合同解除规则予以法律化。但是,这一制度设计在制度正当性、权利性质及司法适用方面面临着争议,需要业界予以回应。合同僵局下,违约方享有申请司法机关解除合同的程序性权利,司法解除条款的正当性来源于对公平正义价值的遵循及社会资源有效利用的考量。因金钱债务同样可能陷入合同僵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扩张适用具有正当性。违约方司法解除对应诉讼类型为变更之诉,故宜将裁判生效的时间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合同司法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但损害赔偿的范围仍需进行个案审慎认定。  相似文献   

6.
《民法典》第510条是合同漏洞填补体系的“火车头”。本条所列举的可填补内容为一般合同的非必要条款。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一般合同的必要条款不尽相同。因非必要条款形成的漏洞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影响合同的履行。合同漏洞的填补规则中的各关键要素需要作精细化的文本分析。“约定不明确”应当理解为法官穷尽合同解释仍不能确定争议条款的确切含义。“合同相关条款”不应局限于系争合同本身,可扩展至交易过程中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相关合同。“合同相关条款”与合同性质及目的相关。“交易习惯”需要做缩限解释。此外,运用诚信原则、绿色原则、公平原则做漏洞填补兜底工具。  相似文献   

7.
《合同法》第51条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存在法律漏洞。此漏洞的补充,一是对《合同法》第51条做出一种相对合理的解释,二是为《合同法》第51条设定一个合理的适用范围,确定其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8.
交易习惯作为我国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比较广泛。在案例中,既存在当事人主动提出交易习惯的情形,也存在法官依职权查明交易习惯的情形。并且,在交货和支付款项过程中,还衍生了交货习惯、验货习惯、收货习惯、付款习惯、收款习惯等用语。司法裁判中运用交易习惯的案例,有将交易习惯视为是否符合或者构成某一特定行为的标准的特点,或者运用交易习惯作为特定事实,证明交易标的符合合同要求,有时交易习惯也被作为裁判理由,论证案件事实与裁判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从法理来看,具体的交易习惯是什么,需要法官在司法裁判当中给予必要论证;运用的交易习惯与司法裁判结果之间存在何种关联性,亦需要进行法律论证;特别是交易习惯与合同行为之间的关系,更需深刻反思。  相似文献   

9.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合同解除制度的关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存在尚未解决的问题:解除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如何确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内涵如何理解等.合同解除制度是一个系统化的整体,在研究和适用法条的过程中,应该将法条融会贯通,达到法条的系统化,整体化.  相似文献   

10.
“确定适用于合同的法律 ,被认为是冲突法中最复杂、最混乱的领域之一”。在学说与实践的长期探索中 ,已形成了各国普遍接受的法律适用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履行方法、强制法规则等。我国《合同法》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存在几点缺憾 ,我国应在《合同法》、《民法通则》、《海商法》等立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 ,以完善我国的国际私法。  相似文献   

11.
体系解释是刑法解释的重要方法之一,具体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1〕体系解释不仅在理论层面有利于作出妥当的解释结论,而且在实践中有利于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因此,对刑法典内的具体法条进行体系解释,是很有必要的。然而在实践中,具体刑法条文中的相同项、并列项、空白项的体系解释面临一些实际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2.
关于无效合同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问题,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之间对此争论不休,我国的合同法对此也没有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适用的标准也不一致。从现行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规定、确认无效合同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约束,以及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等几个方面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分析,确认无效合同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约束。  相似文献   

13.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已为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所接受。我国立法中也采用了这一原则,但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及国际公约相比,条文简略,缺乏可操作性。鉴于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3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7〕14号)。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合同案件如何正确确定准据法提供了更具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从而对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产生积极的影响。但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还有进一步完善之必要。  相似文献   

14.
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当今社会最为普遍的一种交易形式,格式合同堪称为利弊并存的“双刃剑”。一方面,格式合同因具有满足经济生活的明显优势而被市场主体广泛采用;另一方面,在合同实践中,使用人以不公平条款损害相对人利益的现象比较严重,因此,需加强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以维护合同正义。而立法规制是行政规制和司法规制的前提和依据,在格式合同的规制体系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在我国,尽管《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规定有格式合同的内容,但这些规定比较粗疏、笼统,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有待于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计有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条文与解释的规定存在重复、冲突之处,同时亦没有构成一个周延的规定。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应当增加第三十九条的后果规定,同时修改第四十条,使具有该条情形的格式条款相对无效。  相似文献   

16.
关于徇私枉法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徇私枉法罪是规制刑事司法人员职权行为的重要法律规定。对徇私枉法罪的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共犯等重要问题进行探讨,应根据徇私枉法罪司法实践与重要理论研究成果,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四)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日对渎职罪的立法解释来进行。  相似文献   

17.
保证保险合同性质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出现大量的保证保险合同 ,而我国《保险法》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学术界和司法界对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存在较大争议 ,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保证保险纠纷时的混乱局面。笔者将保证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相比较进行分析并抛砖引玉 ,以期能够正确界定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18.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关于情势变更规则的规定,突出了其非不可抗力性的特点。文章通过对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概念及其规则的比较,以及对该司法解释条文的解读,认为因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合同履行艰难的情形,应当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相似文献   

19.
被告人口供是法律规定的一种证据形式,实践中对案件事实具有极强的证明力。我国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完善了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的排除规则。然而,目前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仅能从形式上排除非法口供,非法口供实质上已经通过庭前案卷移送预先进入审判者的视线,并最终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口供的证明力进行研究,分析口供证明力的发生机制,提出阻断非法口供证明力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20.
众所周知,"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看到司法活动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中法官的判决更是人们目光的"焦点",也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我们从内心崇尚法律的权威,坚信法官依法判案,但是,实际上现有的法律并不是完美无缺,涵盖生活方方面面、点点滴滴的。当法官面对法律条文没有具体规定时,他们怎么办,他们怎样解决遇到的法律难题,怎样填补法律的漏洞以使判决具有公信力。由此,对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漏洞的填补应进入更深层次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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