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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4 毫秒
1.
近年来刑事立法机关对于涉税犯罪案件、信用卡诈骗犯罪等经济犯罪的处理呈现轻罪化、出罪化的趋势,将特定类型的经济犯罪纳入到条件性出罪机制,这对于刑法评价某些经济犯罪提供了崭新的视角。从理论上分析,这种条件性出罪机制对于犯罪分类的重新界定提供了新的研究契机,应该以法益是否受到实际侵害、是否能够完全恢复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一双重依据将犯罪划分为法益可恢复性犯罪与法益不可恢复性犯罪,以使刑法理论契合并推进经济犯罪条件性出罪机制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八)将实践中频发的“入户盗窃”行为入罪,完善了盗窃的构成标准,将更有效地打击该类犯罪,但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如何认定犯罪既遂与未遂都尚存争议.本文将从刑法保护的法益视角考量,判断入户盗窃是行为犯抑或是结果犯,进而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当户内有人时,住宅安宁权与财产安全同等重要.但入户盗窃首先侵犯了住宅安宁权,属于行为犯,只要入户行为完成,即为犯罪既遂.若在入户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入户,则为犯罪未遂.相反,当户内无人时,此时入户盗窃侵犯的主要法益是公民财产安全,属于结果犯,应采用一般的盗窃中“财物失控说”作为既遂标准,当被害人产生较大价值财产损失时为犯罪既遂,以行为人入户后开始寻找财产开始即着手,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未能获得财物,为犯罪未遂.  相似文献   

3.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新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何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历来存在争议,尤其是1997年刑法典实施后,针对八种加重抢劫情节是否存在未遂问题,刑法理论更是聚讼不一。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争议应立足于法益保护,立法者制定任何一条罪刑规范都有其欲意要保护的法益,只有当这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时,才成立犯罪既遂。据此,普通抢劫罪和加重抢劫罪除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抢劫外,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4.
一、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电子文件如果与案件关联,并在与其他证据印证后能够客观地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依法可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二、行为人通过网络实施的虚拟行为如果对现实生活中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刑罚惩罚。三、秘密窃取网络环境中的虚拟财产构成盗窃罪的,应当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实际财产遭受损失的数额确定盗窃数额。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对应的财产数额,可以通过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交易价格来确定。四、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种类繁多的公私财物,盗窃公私财物的种类不同,认定盗窃既遂、未遂的方法就会不同。审判实践中,不存在唯一的具体案件盗窃未遂认定标准,应当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等三个条件,结合盗窃财物种类等具体情况,认定盗窃犯罪行为是否未遂。行为人在网络中盗窃他人的虚拟财产,只要盗窃行为已实现了非法占有该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所对应的被害人财产,理当认定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对赃物作出最终处理,以及被害人事后是否追回该虚拟财产,均与行为人已完成的犯罪形态无关。  相似文献   

5.
当前基于秩序、利益、自由等表述的经济刑法法益学说在认知进路上存在问题,无法形成本体和功能自洽的法益观。应当承认集体法益的独立性,立足法益二元论对经济刑法法益进行本体重塑与功能展开。它勾连宪法,是保障在经济领域中实现个人自由的外部条件的统一体,也是经济秩序市场经济规范保护的客体。法益不是刑法独有的保护目标,仅根据法益标准难以有效区分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经济刑法的犯罪化应坚持保护适格的集体法益,同时更加注重合比例原则和明确性原则的补充与限制。经本体重塑的经济刑法法益兼具体系超越与体系内在功能,有助于在反思当下中国经济刑法立法与司法的基础上,重构经济刑法的立法理念与犯罪化标准,厘清经济犯罪的类型与解释原理。  相似文献   

6.
矿产资源犯罪侵害的是复合法益。对矿产资源犯罪进行法益识别的关键要点包括:对该类犯罪所指向的物理对象的进一步明确;对作为行政违法性要素的“非法”的准确判断;对实践中该类犯罪所侵害实质客体的类型化分析;明确该类犯罪的刑事制裁方式及其刑法功能如何实现。基于前述要点,矿产资源犯罪的成立应采用严格主义,对是否违反前行法的判断应采用严格标准;应将矿产资源与普通财产、财物及生态环境的功能严格区分;应正确认知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两者间的关系,在入罪上采用差异化标准;对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采矿行为的判断应结合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与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谨慎入罪。在矿产资源犯罪的刑法制裁中,应注意其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性质与功能的区分,注意生态修复费用、惩罚性赔偿等的非刑事责任性质,避免不同性质责任的相互消解,保障刑法功能在该领域的全面实现。  相似文献   

7.
夺取型犯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合法的占有,本人对财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他人的合法占有权,窃取公权力支配下的本人财物之行为侵害了夺取型犯罪的保护法益.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为了永久性地剥夺他人的财产,并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处分.非法占有日的本质应当是犯罪目的,而不是犯罪动机.窃取公权力支配下的本人财物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当公权力对财物的占有是合法的占有时,窃取公权力支配下的本人财物行为不符合自救行为的条件,不能成为违法阻却事由.  相似文献   

8.
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要使某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具备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换言之,是否具备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等四个方面的要件,是决定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在以既遂犯为标准的完成形态的犯罪中,由于齐备了刑法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全部要件,因此,行为人理所当然地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此,犯罪构成是使行为人负刑事  相似文献   

9.
被害人对于欺骗行为不法的作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实务尚未意识到被害人可能影响欺骗行为的不法。被害人教义学的核心原则是指被害人保护可能性和需保护性原则。刑法的解释与适用必须贯彻"法益保护的必要性与适当性"这一总的指导方针。在诈骗罪的场合,被害人对行为人诈称事项已产生具体怀疑时,仍然投机性地处分自己的财产,就不应当让行为人为最后的财产损失负担犯罪既遂的责任。被害人的谨慎义务落实在被害人教义学原理上,即为对被害人的自我保护可能性和需保护性的评价和判断。  相似文献   

10.
不能犯研究的重心是确立不能犯未遂的成立条件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相区别。传统的刑法理论关于不能犯未遂的研究存在误区。对于不能犯未遂的成立条件应从以下几点来分析:客观上行为具有法益侵害的相称性;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及犯意指向的明确性;不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人对事实存在认识错误。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立法表述,将自洗钱行为纳入处罚范围中,完善了洗钱罪的行为方式,加大了罚金刑处罚力度。因法益侵害类型的多样化,自洗钱行为入刑与传统赃物理论并不矛盾。从法益侵害角度出发,对自洗钱行为不能依据事后不可罚行为或牵连犯理论进行评价,应分别按照上游犯罪一罪、上游犯罪与洗钱罪数罪并罚处理。认定他洗钱犯罪时仍需证明协助者主观方面为故意,可通过刑事推定方式认定行为人对7种上游犯罪为明知,并结合罪数原理、共同犯罪理论及具体情境综合认定协助者罪数。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分则对于许多经济犯罪采取了定量的立法模式,并且,对于诸多经济犯罪,还根据量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刑罚.这种立法模式给犯罪既遂、未遂的认定带来诸多争议.在承认我国刑法分则是以犯罪既遂为模式的前提下,应当认为刑法分则关于经济犯罪中所规定的"量"是犯罪既遂的标准.对于刑法分则中关于经济犯罪的"量"的理解,不应仅仅局限于客观方面,而应当结合主客观来认定.应当将犯罪既遂、未遂在刑罚适用上的区分,贯穿于我国刑法分则的定量、多档次量刑模式,以期更好地实现罪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13.
刑法上的被害人同意是被害人基于真实、自愿的意志处分其个人法益的行为,而不仅仅是存在于被害人内心的一种心理状态。这样的话,在被害人同意之有效性的认定上,就不能仅仅从事后判断被害人是否认识到了其个人法益的存在状况,同时还必须事前判断被害人的同意行为是否违背了刑法上的容许规范。支撑法益关系错误说的违法论立场是结果无价值论,从这一立场出发,被害人同意被视为纯粹的主观心理状态,当且仅当被害人无法正确认识被放弃的法益时,同意归于无效。从兼顾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内容的违法二元论出发,应当将被害人同意理解为被害人的“行为”,参照违法二元论的犯罪论体系,被害人最终是否对于自己做出的同意行为及其所导致的结果自我答责,应当对同意行为进行行为归属、结果归属以及责任归属。因此,当被害人发生法益关系错误时,只是作为对于同意行为进行客观归属时所考虑的其中一个因素。可以将被害人同意视为在从行为人的行为导向结果这一过程中的介入因素,当无法对被害人的同意行为进行主观归属时,可以将背后的行为人视为间接正犯,从而将责任归属于行为人。  相似文献   

14.
站在刑法的立场,法益就是为法律所保护而被犯罪所侵害的利益。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单位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一种复合型的法益,它包含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管理正常活动和这些主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这些主体在正常履行职务时不会侵害的经济权益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以法益论为分析的视角,版面费行为侵害了单位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应当构成单位受贿罪,认为版面费行为未侵害单位受贿罪法益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刑法谦抑的品性并不排斥刑法对版面费行为的介入,而立足于犯罪应防论的立场上,刑法介入对版面费行为的规范是防范和应对相关犯罪发生的客观需要。  相似文献   

15.
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郑泽善 《北方法学》2013,7(4):100-109
诈骗罪是事关财产的犯罪,诈骗罪的成立应当要求被害人具有财产损失,即在未遂的情况下,要求欺骗行为具有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危险性;在既遂的情况下,则要求诈骗行为造成被害人现实的财产损失。整体财产减少说、形式性个别财产减少说以及折中说均有不足之处,因此,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害应当以实质性个别财产减少为基准进行判断,即综合处分行为前后财产的价值,在此基础上,以处分后的财产是否受到损失为基准进行判断。另外,相应给付,欺诈性乞讨、募捐,欺诈性权利行使均可以成立诈骗罪。  相似文献   

16.
抽象危险犯是刑法教义学中的一个概念,关于抽象危险犯主要存在着背离法益概念、突破刑法责任主义以及是否允许危险反证三个主要争议。抽象危险是对于法益的一般侵害可能的危险。对制造抽象危险的行为人归责并未突破刑法中责任主义,"拟制的危险"是对法律拟制的误解,抽象危险犯的成立条件应当允许反证。  相似文献   

17.
魏东 《人民检察》2015,(5):5-11
行为犯应从形式概念、犯罪既遂标准说的界定方式来阐释,是指只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而不要求发生物质性危害结果就成立犯罪既遂的犯罪类型。行为犯包括预备行为犯、举动行为犯、过程行为犯、持有行为犯、危险状态犯等五种具体的犯罪类型。行为犯的犯罪既遂,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完整行为"并具备了相应的精神上的或者制度上的危害结果(即非物质性危害结果)这一"实然危害"而成立完整犯罪的典型形态。预备行为犯、持有行为犯均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举动行为犯通常可以存在犯罪预备形态以及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过程行为犯和危险状态犯可以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  相似文献   

18.
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新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绑架人质阶段,绑架罪的暴力方法不可能表现为"杀害被绑架人";在控制人质阶段,"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不受行为人是否勒索到财物或其他不法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影响。"杀害被绑架人"的犯罪形态属于包容加重犯。"杀害被绑架人"是针对故意杀死被绑架人(故意杀人既遂)而言的;在控制人质阶段,针对被绑架人实施杀人行为而被绑架人未死亡的情形属于绑架罪包容加重犯的未完成形态,对该种情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9条第1款"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并结合未完成形态犯罪的一般处罚原则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19.
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形态辨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都存在一定争议。这一争议在本质上反映了对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以成立为模式还是以既遂为模式的理论分歧。从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看,应当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以既遂为模式。原则上讲,侵犯商业秘密罪未遂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存在可罚性。对于确实没有处罚必要的未遂行为,应当进行个别化判断,予以出罪。在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未遂形态时,应当注意其作为数额犯的特点。  相似文献   

20.
我国经济刑法的"肥大化"是"半市场半统制过渡经济体制"和"政府主导经济发展模式"投射于刑法的结果。刑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法益保护,秩序不具有成为刑法法益的当然性。在自由经济社会,经济犯罪的法益应当是经济自由,但在国家经济管制的背景下,经济刑法的范围最终是经济自由与经济管制调和、平衡的产物。没有具体法益侵害的场合,国家要慎重以危害经济秩序为由,将一定的行为规定或认定为犯罪。国家对经济刑法范围的设定要秉持开放的态度,避免刑法蜕变为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阻碍力量。保护经济自由,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我国经济刑法发展的未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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