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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危险驾驶行为的本质在于驾驶能力低于驾驶任务要求。危险驾驶行为应当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且应当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入罪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于参与飙车者应当论以共犯,共同飙车者不需要共犯制度调整。  相似文献   

2.
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行法律对危险驾驶的立法规定不足,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法正确评价该行为,有必要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准确地界定,在刑法中单独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性罪名。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法理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行法律对危险驾驶的立法规定不足,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法正确评价该行为,有必要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准确的界定,在刑法中单独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性罪名。  相似文献   

4.
对醉酒驾车与飙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必须根据行为人主客观情况的不同,分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对以间接故意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醉酒驾车、飙车被告人,由于其并不追求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恶性相对不是很深,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符合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属于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应结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从轻以及从轻的幅度。  相似文献   

5.
高空抛物行为不仅危害公民的人身安全,亦威胁公私财产安全,采取刑罚手段处理高空抛物行为已经迫在眉睫。各地司法机关在处理高空抛物行为时往往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处罚,但从“公共安全”、“危害”与行为本质出发,高空抛物行为难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不同行为情况,应将其分别评价为故意杀人(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寻衅滋事罪更为妥当贴切,既能够达到精准认定,也能够维护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6.
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它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一方面,法律明确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并用刑罚予以禁止,从根本上说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属于概然性规定的堵截条款确立的具体罪名,法律对其客观方面行为的描述没有超过对罪名的概括,确实有违刑法明确性之虞。如此一来,正确界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成为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7.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各地纷纷查处了一批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案件,相关案件被告人多有流行病学史,且行为上多有活动场所广泛、接触人群不特定等特点,社会关注度高。在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性。实践中要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注重法治思考,统一法律适用,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危害后果等方面对三罪名区分适用。  相似文献   

8.
醉驾、飙车危险行为入罪,引发社会反响。不少人对该行为入罪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提出反对,有的对该罪名在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提出质疑。笔者就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多环节实现,以及行政犯与刑事犯的关系论证该行为入罪的现实意义,并从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和本质特性分析其司法地位及其今后过渡归并到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9.
关于贺某某编辑婴儿事件的刑法定性问题,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非法行医罪等三种观点。非法行医罪的观点得到了司法机关的支持。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贺某某的涉案行为不宜以这三种犯罪论处。面对基因技术的使用已经引发、可能引发的刑事风险,需要对我国刑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完善,以弥补法律的空白。为了防止滥用基因技术所造成的危害,需要增设妨害基因管理秩序罪;为防止在人体上非法进行基因试验,需要增设非法进行人体试验罪。  相似文献   

10.
危险驾驶罪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半截子"罪名,其罪刑设置只有明确的上文而没有确定的下文,因而其诠释与适用比较特殊。对于"在道路上"、"机动车"、"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法律用语均应作出实质性解释。关于"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诠释,通过观察总结刑法修正案和现行刑法规定的内在逻辑、已有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实践做法,可以归纳出两点带有规律性的刑法解释论结论:对于危险驾驶行为仅发生一次交通事故的情形,以交通肇事罪定性处理为原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处理为例外;对于危险驾驶行为连续发生第二次乃至多次交通事故的情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处理为原则,以交通肇事罪定性处理为例外。  相似文献   

11.
浅议飙车行为的入罪条件——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八)新设立了危险驾驶罪,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也即情节恶劣的飙车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断对具体"飙车"行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同时具备危险驾驶罪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2.
在危险驾驶罪增设之前,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飙车”与“醉驾”同无照驾驶、超栽等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一样,只是作为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前提条件而存在,当此类行为过失造成伤亡结果时成立交通肇事罪。但危险驾驶罪的增设。使得交通肇事罪存在着单纯过失犯罪与作为危险驾驶罪之结果加重犯两种不同构造,因此,明知对方醉酒却唆使其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共犯,二人均需对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3.
交通肇事罪是行政犯罪,必须以行为违反行政法律、承担行政责任为前提。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除了承担行政责任外,还需要具备其他条件。执法部门在适用刑法第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选”规定时,必须注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逃逸”与刑法意义的“逃逸”是两种本质不同的行为,同时不能违反“同一行为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相似文献   

14.
转化犯之犯罪构成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转化犯是刑法理论中一个较为独特且尚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借助犯罪构成理论研究认为 ,转化犯 ,指在行为人实施的已构成某一故意犯罪 (本罪 )的基本行为的同时或者非法状态持续过程中 ,由于特定行为或结果的出现 ,使基本行为与特定行为或结果的结合该当另一较重的故意犯罪 (转化罪 )的构成要件 ,依法律规定以转化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15.
持枪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的暴力性犯罪。在对持枪犯罪嫌疑人的缉捕行动中,公安民警要把握缉捕持枪犯罪嫌疑人行动的特点、基本战术要求、指挥要点以及在缉捕行动中应注意的问题。这样才能达到以最小的代价制服犯罪嫌疑人的目的。  相似文献   

16.
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观点颇多,但实际上,其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司法实践中将本应定玩忽职守罪的过失行为,以及将虽出于故意但已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犯罪的行为定为滥用职权罪的做法令人质疑。在目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以及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第397条滥用职权罪同其他相关条文间的法条竞合关系。另外,没有必要将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再次恢复为“国家工作人员”,应提高和增设该罪的法定刑,将该罪和玩忽职守分列两个条文,重视对该罪未遂的惩处。  相似文献   

17.
警察执行职务中的不作为犯罪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法律要求的某种行为的积极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这种义务,造成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损害。警察不作为成立犯罪同样要符合上述条件。  相似文献   

18.
关于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学的通说认为只能是过失犯罪,其罪过形式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本文将结合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理论,原因自由行为等学说论证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还应当包括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19.
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肇事罪的危害性越来越大,且各种新情况层出不穷,我国现行的交通肇事罪已不足以应付这些新问题。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经验,完善交通肇事罪,以便更好地解决现实问题,保障交通运输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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