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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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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债权申报制度,自我国破产法创立以来,有很多问题未得到澄清,以致在实践中难免会遇到正确适用的困难。债权申报制度的意义何在?债权申报期间的性质如何?逾期未申报债权产生什么后果?对我国现行债权申报制度又有何检讨呢?此等基本问题如得不到合理的解释,就存在法律适用不当的风险。  相似文献   

2.
文章主要分析了破产法律中破产债权的申报与确认,阐述了在当前形势下,加强破产债权申报与确认制度的重要性,破产债权的申报与确认制度在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并没有明确关于此问题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有难度,文章主要以现行法律制度为基础,主要就破产债权的范围进行界定,为后面行文奠定基础,然后以破产债权的申报进行研究、论述破产债权的确认。  相似文献   

3.
论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企业破产法》明确了税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属性,并确认其优先受偿的地位,但是税收债权人如何行使权利,以及纳税担保在破产程序中如何适用等问题,依然需要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进一步规定。《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税收债权的优先性已有淡化,税收债权应当与其他债权一样在法院确定的破产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其申报主体以市级国家税务机关为妥;破产税收债权应以破产申请受理之前发生的"所欠税款"为限;破产法中的撤销权规定不适用于纳税担保,而有关别除权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应适用于纳税担保。  相似文献   

4.
2007年6月1日起,《企业破产法》正式施行。相比《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部法律增加了诸多创造性规定,对解决破产求偿具有重要意义。仅就与欠税相关的问题而言,《企业破产法》将欠税确认为一种债权,要求税务机关在限期内申报,并准予其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这不仅是税法理论的突破,更对破产程序带来深远影响。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即为,作为公法主体的税务机关,如何以债权人身份楔入破产还债程序?对于享有优先权的税收,其范围如何界定?税务机关内部的关系如何协调?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竞合如何解决?本文从新旧破产法的比较入手,围绕破产税收债权这个核心,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解答。  相似文献   

5.
破产法的程序结构与利益平衡机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2006年破产法因在程序设计中采取了“一个大门,三个小门”的设计思路,因而,破产法必然含有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共同适用的部分,也含有各自的特别规定。“三种程序”的共用部分,包括:申请程序;公告与通知程序;管理人及其职责;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申报;债务人的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取回权、抵销权、撤销权;法律责任等。而特别部分包括各种程序的启动主体、启动后的效力、程序之间的转换等。除此以外,因破产法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一次性概括处理,因此,各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冲突在破产法上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债权人与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有担保债权人与无担保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与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利益冲突、共益债权人与一般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职工利益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冲突等,破产法对于这些利益冲突进行了平衡性制度安排。但在对这些冲突进行了平衡性制度安排的背后,却存在着有争议的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6.
王岩 《行政与法》2003,(6):84-85
破产债权是破产法的核心内容,2002年9月1日下发执行的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较为具体、科学和操作性较强的规定。从破产债权的范围到破产债权的例外,都作了实事求是的规定,也解决了一些理论上和实践上长期困扰的问题。文章结合该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作了论述,并提出操作上应理解和注意的问题。以期对破产立法和司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在当前特殊的经济形势下,律师应当利用各种场合宣传《破产法》的意义,帮助政府和企业学好、用好《破产法》。律师如碰到实际已破产的企业,特别是那些深陷高利贷泥沼的企业,应当劝导其走申请破产之路。在办理破产案件时,律师应当全程跟进案件的审理过程,及时详细地了解案件的审理情况;如实申报债权,避免虚假申报;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提示债权申报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做好专业能力的储备。  相似文献   

8.
实行破产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证全体破产债权人都能得到公平的清偿。那末,什么是破产债权?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哪些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本文,拟就这些问题作些探讨。破产债权的概念破产债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的程序规定及时申报,经债权人会议或人民法院确认,并依破产程序受偿的债权。从程序方面讲,必须是同时具备三项法定条件的债权才能构成破产债权。首先,必须是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予以申报的,逾期未申报债权不能  相似文献   

9.
在民法中 ,专为债权人利益而设计的连带债务制度 ,如何在破产法中妥善加以运用 ,是我国在制定新的《破产法》时须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在破产程序中 ,连带债务同样具有双重法律效力 ,即各债务人的整体对外效力以及多数债务人内部各债务人之间的对内效力。在对外效力上 ,主要解决的问题是 ,当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被裁定开始破产程序时 ,连带债务人之间如何承担连带债务 ,即债权人应以何种债权额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何人行使其债权。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并未加以规定 ,瑞士立法例无疑是很好的借鉴。在对内效力上 ,主要解决连带债务人的内部求偿权问题。在《破产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民法理论以及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仍然需要我们作为思考的基石。  相似文献   

10.
《十二表法》中的破产法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责任手段,导致债奴甚至杀害债务人的残酷现象。《关于债奴的佩特流斯和帕皮流斯法》废除了债奴制度。尔后产生了财产拍卖制度解决债务人破产问题,但该制度不以解决破产问题为限。它和以后的财产零卖制度都是强制破产制度。恺撒颁布的《关于财产让与的优流斯法》开创了自愿破产制度。它放弃了破产惩罚论,把破产看做一种解决危机的手段,并把破产法独立化。该法深刻影响后世的破产法。此外,罗马法还有特殊破产制度,它们是遗产破产、银行破产、特有产破产、返还嫁资的丈夫破产、受敬畏者破产等,其共同特点是具有特别要素。  相似文献   

11.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破产公司环境债权的实现方式主要是破产债权人的债权经依法申报并被债权人会议确认为属于破产债权,依照破产程序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除《企业破产法》外,我国《海洋保护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若公司破产,环境受损者如何实现其环境债权。具体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环境债  相似文献   

12.
文从一起重整计划执行期新发现巨额税款债权的企业破产典型案例入手,从立法目的、债权人权利行使、市场交易秩序维护、破产程序转换等层面,分析现行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关于逾期申报债权可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的规定存在的弊端。在对实践中规避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域外逾期申报债权制度进行研究的基础上,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理念,把实现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与等价交换的交易理念有机结合,从平等保护参与重整程序的各方主体正当权益、有序推进重整程序、维护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角度出发,就建立完善更加科学合理的重整程序逾期申报债权处理制度提出建议,以期实现重整功能价值的最大化,并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3.
闻长智  李力 《中国审判》2010,(6):100-103
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建立了重整制度,这是我国破产立法上的一大创新。但《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过于侧重债权调整的内容,即对达到破产界限而又有挽救可能的企业,  相似文献   

14.
破产抵销权制度,是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学者们对这项制度的内涵作了各自的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3条“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的规定,则是这一制度的规范基础。对破产抵销权制度功能的一般认识学者们一般认为,破产抵销权制度具有以下功能:“但是,在破产程序上贯彻破产抵销权的意义,是十分显著的。一方面,破产抵销权使得破产债权人用其所享有的债权,充抵其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不必参加破产程序接受分配,有助于简化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繁杂过程;另一方  相似文献   

15.
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确立了合伙企业破产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法律规则,但这种参照适用尚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在理论和立法上予以解决。我国的合伙企业与法人型企业在组织方式、财产构成和责任范围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合伙企业的破产与法人型企业的破产相比,有其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合伙企业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企业破产法一般规定中的资不抵债无关;(2)合伙企业破产可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但不适用和解和重整程序,只有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才有权申报债权;(3)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及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4)在进行合伙企业破产的债权清偿时,要分清各个合伙人的责任,注意合伙人连带破产问题,在合伙企业债权人和合伙人债权人并存时,适用并存债权原则进行清偿。  相似文献   

16.
破产法是一部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民事法律。早期我国破产法主要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对于全民所有制以外的企业是否适用破产程序存在不同看法。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大量债务无法清偿问题凸现出来,新破产法实时扩大了适用范围。我国破产法有四个基本原则:破产程序司法独立性原则、债权人自治原则、破产债权平等原则和破产债权的最低清偿原则。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承继1986年破产法的基本思路,破产程序开始仍然以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为始点。但是,按照我国《破产法》之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非意味着一定要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从整个制度设计看,只要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就要开始破产程序,而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就要发生一系列效力,如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未到期债权到期、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等。如果法院不宣告债务人破产,这些已经经过的程序及损失应如何处理?本文认为,能够恢复的,就恢复;不能恢复的,应当按照过错的不同来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破产程序开始后对债务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效力在三种程序中是否一致?笔者认为,三种程序有不同。  相似文献   

18.
仇家明 《政法学刊》2005,22(5):59-60
破产法的宗旨是通过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渍权人的债权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最大限度地保 护债权人的利益。但目前在破产法实施中,滥用国家安置破产职工政策,不合理地扩大劳动债权的范围,从而侵犯债权人利益的现象 时有发生,因此,应从劳动债权的清偿顺序及范围两方面完善我国破产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9.
破产法主要立足于社会利益,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税法侧重于国家利益,以规范税收征缴行为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目标。系统解决两法之间的冲突,从法理念层面分析,破产程序宜界定为课税特区,征税权力应谨慎介入并作必要调适,实现破产法与税法规则的互认;税收债权宜定性为破产债权,征税机关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应得到破产法的承认,"公权力行政"与"私经济行政"之区分原理可做理论依据;税收优先权规则在破产程序中的运用,既要解决解释论上的"税收"界定问题,也要关注立法论上的权益冲突平衡问题;征税权力在破产程序中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层面的限缩,体现了破产法的特殊性与税法之人文性。  相似文献   

20.
破产清算是我国破产法规定的与重整、和解并列的三大破产程序之一,其最终目的是分配破产财产而分配顺序是决定企业破产财产最终归属的准则,尤其在破产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现行破产法规定在破产财产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有担保债权后,按照劳动债权、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有比例进行清偿。然而,实践中却无法有效保护被侵权的普通债权人,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顺序合理性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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