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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措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威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人自从脱离母体,能够独立呼吸,有了独立的生命,就具有生命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本罪的…  相似文献   

2.
被胁迫行为的定性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不一。综合德日刑法与英美刑法的规定,在行为人被胁迫而不得已做出某种行为时,其违法与否的关键在于法益衡量。而在法益衡量出现问题时,就使用免责(可宽宥)对被胁迫的行为人进行特殊对待。被胁迫行为实质上并非紧急避险,行为人没有丧失自由意志且具备一定的责任能力。被胁迫行为的定性本质上是一种在特定道德秩序内的评价。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在未将预防必要性纳入犯罪论体系之前,应将被胁迫行为归类于胁从犯,并在刑罚上予以分级处理。  相似文献   

3.
从德日刑法理论和司法判例的角度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故意中的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不仅应当存在,而且应当具备独自的内涵。不真正不作为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构成要件事实必然发生,且认识到自己居于保证人地位、保证人义务,在待修复的法益对不作为人具有高度的依赖性,行为人不作为甚至排除他人介入的可能;相反,行为人明知或预见到了构成要件事实的发生的可能性,且待修复的法益对不作为人不具有高度依赖性,行为人放任构成要件事实的发生,就是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4.
传统上认定盗窃既未遂的观点存在共性缺陷,引入行为过程的概念能够克服之。行为过程是一个主客观相互作用的过程,因此科学的盗窃既未遂认定标准也应主客观相结合,同时围绕犯罪行为人的行为过程来设计。其认定标准有二:一是行为人的主观计划是否实现;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对受保护的法益造成损害,即是否实际控制被盗财物。  相似文献   

5.
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刑法中最困难和有争议的问题之一”,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在理论上非常深奥而实践中又十分重要。本文试从概念着手,对二者加以区分。  相似文献   

6.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指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对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即学校的领导人员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所存在的危险是明知的,只是对因此而会引起重大伤亡事故的后果因过于自信而估计不足,即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具体指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安…  相似文献   

7.
危险驾驶行为在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同时又具有明显的"加害性",从而与放火、决水等行为相当,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同时,在行为人未采取避免措施,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如果行为人在上述情况下,虽采取了结果避免措施,但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时,亦成立该罪。本文从危险驾驶肇事行为的客观要件、主观归责及定性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8.
骗取贷款罪的法益应当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近年来,其在司法适用中出现过度扩张的现象。该罪的认定需要以犯罪概念和犯罪本质为指引,重视体系解释。立足于此,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是客观上实施了骗贷行为,但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应当认定为本罪或者应尽可能排除本罪的适用:存在真实、有效担保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并未被欺骗,属于交易风险自担的;行为人仅实施了非实质性欺骗手段的;担保人已代为还款的;行为人于合同到期日前已全部清偿贷款的;行为人在贷款合同到期日前已明显具有还贷能力的;行为人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已达成还款协议的。  相似文献   

9.
从刑事审判的角度看,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应同时具备,只有二者同时具备,才能属于犯罪故意。如果认识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并不希望也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缺乏意志因素,不属于故意。反过来看,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以对行为及后果有认识为前提,如果缺乏认识因素,也就很难说得上意志因素。  相似文献   

10.
抢劫罪与强奸罪的客观行为都是以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为为必要,两者的手段行为存在着一致性、两罪客观行为达到的效果一致、两罪的客观行为都属于复合行为。但也存在暴力行为方面的区别,如暴力实施对象不同、程度不同;胁迫行为方面的区别,如胁迫内容不同、胁迫内容实施的时间不同;其他方法行为的区别,如强奸罪可以是被害女性自身陷入不知、不能的状态而被行为人所利用,而抢劫罪则必须是行为人故意为之使被害人达到不能、不知的状态;强制性手段与非强制性手段的区别,这主要针对奸淫幼女并不要求必须是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等行为,只要行为人明知其为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可。  相似文献   

11.
刑法理论上所讲的认识错误与诱惑侦查中被诱惑者的认识错误是不同的,警方是否对行为人认识的对象施加了某种影响,成为上述两种不同认识错误得以区别的根本原因。由于警方的介入,行为人与被侵害对象之间的正常行为接触受到了干扰,这种干扰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有无以及程度大小会产生相应影响。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可见,“明知”,是构成一切故意犯罪的首要前提。确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对于故意犯罪的认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所谓“明知”,其本义乃明确认识。我国刑法上所规定的“明知”,赋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故意犯罪人在主观上对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即“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相似文献   

13.
事后抢劫罪的共犯问题着力于解决先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后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行为参与和延续先行为人犯罪的情况。事后抢劫罪的处罚根据以及罪名性质争议是共犯论展开的前提,而我国以“财产法益”作为事后抢劫罪保护法益的通说见解在事后抢劫共犯问题的处理上显得相形见绌,由此“人身法益”的提出弥补了此种不足;在事后抢劫罪的性质争议上存在转化犯、法律拟制等观点对立,但从抢劫罪的本质出发,结合《刑法》第269条法条原文不能简单将事后抢劫罪理解为一种转化犯;此外,在事后抢劫罪共犯问题的处理上,我们借鉴日本承继的共犯、结合犯、身份犯等相关理论,认为将事后抢劫罪作为“真正身份犯”在处理共犯的问题上更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14.
受托人秘密窃取封缄委托物内物品的行为究竟应认定为侵占罪还是盗窃罪?目前,学术界在这一问题上有区别说、修正区别说和非区别说等。从法理上讲,对某一行为性质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以及行为的手段、行为对象的特殊性等主客观因素进行全面考查,而不能局限于行为的表面现象或某一方面。从这个角度看,当行为人不法占有封缄物内物品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  相似文献   

15.
从个人自治的法益概念角度,财产犯罪通过侵害被害人的财物而侵害被害人在财物上的自由处分和利用的意志自由,实现对被害人财产权利的侵害。不同财产犯罪体现了对被害人意志自由的侵犯方式和程度的不同。行为人对被害人意志自由的侵犯形式,大致分为回避、对抗、压制和欺骗4种类型,分别对应刑法中的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和诈骗罪。盗窃罪中,回避意味着行为人在被害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取走其财物,在此过程中行为人和被害人不会有意志上的直接接触,只有在这一意义上,才能说明“秘密盗窃说”的合理性和具体含义。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规定为独立的定罪行为,因此使得扒窃犯罪成为盗窃罪的特殊行为类型。扒窃型盗窃罪着手的认定需要在坚持实质客观说的基础上通过时间和空间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只有当行为的实施对被害人财产法益具有现实而紧迫的危险时,才是扒窃犯罪的实行行为。具体而言,行为人为实施扒窃所进行的"试探行为",已经使得被害人的财物处于随时脱离占有的状态,对被害人的财产法益产生了紧迫的危险。但"试探行为"不能作广义的理解,只能是具有侵害财产法益紧迫危险的行为。  相似文献   

17.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网络信息安全与管理秩序为法益,是片面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现象。构成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明知的内容为被帮助者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这里的"明知"既包括确实知道,也包括推定知道。对于缺乏犯意联络且独立化程度较高的帮助行为,应单独评价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行为人与被帮助者相互串通、分工协作,共同参与网络犯罪的,应评价为相应的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18.
携带凶器盗窃与普通盗窃的主要区别在于"携带凶器"。携带凶器盗窃的认定应把握好携带和凶器这两个方面。在已将特定物品认定为凶器的前提下,携带就是构成携带凶器盗窃的关键要素。携带凶器盗窃之携带是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附近,保持该物品处于行为人现实支配之下的状态。按照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携带的本质特征应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考量:在主观方面,考量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主观认知;在客观方面,考量携带这一状态的支配性、危害性、现实性等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19.
关于“受贿罪”的两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确认识受贿罪 ,在司法实践方面应把握两点 ,一是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 ,为请托人办事 ,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 ;二是行为人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办事 ,从中收受财物的 ,不应以受贿论处。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 ,存在着许多立法缺陷 ,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把握 ,不利于严厉惩治腐败行为 ,如索取财物的规范过窄、受贿罪的界定范围问题等  相似文献   

20.
法博士信箱     
对拒绝在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上签字的行为人能否视其为放弃申诉法博士: 最近,我所民警办理了一起治安案件,经分局审批,决定给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拘留15日的处罚。按照法定程序,民警向行为人宣读裁决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制作了宣读笔录。但行为人拒绝在宣读笔录和裁决书上签字,拒绝回答民警问题。请问:对这种情况,能否视为行为人放弃申诉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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