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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关于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的关系,学界主要有五种观点:注意能力中介说、注意能力前提说、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并列说、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分离说、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独立说。本文认为,注意能力与注意义务应统一于违反注意义务之中,持注意义务与注意能力对立统一说观点。  相似文献   

2.
论医疗注意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艾尔肯 《法学杂志》2006,27(6):30-32
医疗过失是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医疗损害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法律义务的注意义务是整个医疗过失的核心,也是判断医疗过失是否成立的前提。因此,本文在界定医疗注意义务概念的同时,全面阐释了医疗注意义务的内容、产生的根据以及医疗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等关键问题,为客观、公正地认定是否构成医疗过失,提供了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3.
论犯罪过失中注意义务的实质标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希慧  刘期湘 《现代法学》2007,29(1):107-113
注意义务的实质判断标准在刑法理论上分歧较大。英美法系存在着客观说与主客观统一说之分,大陆法系存在着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之分,而中国刑法学则存在着主观说与主客观统一说之分。上述学说均存在不妥之处,应采取客观注意的主观化标准学说。  相似文献   

4.
过失犯的标尺: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自成  胡丙超 《法学杂志》2005,26(5):120-122
如何认定过失将直接影响到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是过失犯构成要件的核心,但在《刑法》分则具体罪状中少有明确规定,仅从《刑法》条文我们还无法认定行为人的过失。在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况下,如何正确理解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就显得尤为必要。从构成要件角度判断行为人是否是在具备注意能力的前提下违反所负的注意义务,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来认定过失犯,可以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5.
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注意义务都是过失判定的基准。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是义务主体谨慎地为自己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义务,其核心内容包括行为致害后果预见义务和行为致害后果避免义务。注意义务的产生依据包括制定法、技术规范、习惯和常理、合同或委托、在先行为。在注意义务的体系中,特别要重视以内容为标准的体系构成,还要理清作为注意义务与不作为注意义务,更要突出高度注意义务的地位。在注意义务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其解决规则为依据注意义务的优先性。注意义务有着程度的差异,应当构建“注意程度标准人”以替代“合理人”。我国侵权行为立法应当明确规定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6.
我国医疗损害责任中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衡量其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失的前提,我国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的标准未作详尽规定,本文通过比较普通法系国家和日本相关的规定,从而指出我国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的标准。  相似文献   

7.
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在社会交往中具有客观必要之谨慎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危险发生的义务。现代各国侵权法均认可了这样一个原则,即导致赔偿责任的不是"过错",而是对具体情况下必须施加的注意义务标准的偏离。注意义务将关注的焦点、从权益层面转移到行为层面,代表了侵权法未来的发展方向。本文旨在构建注意义务的法哲学基础理论,分析注意义务的功能体系,为注意义务提供新的理论视野。  相似文献   

8.
责任事故犯罪是过失犯罪,而过失犯的核心是违反注意义务。责任事故犯罪具有行为本身即隐含一定风险性、注意义务的根据主要源于明文规定、注意义务认定上的技术性等特点。责任事故犯罪中的“注意义务”的基本内容是结果预见义务与结果避免义务,其具体内容包括谨慎操作义务、管理义务和监督义务。注意义务的根据除主要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明文规定外,习惯、常理等的不成文规定也能成为注意义务的根据,我国责任事故犯罪有关“注意义务”的立法规定可以表述成“违反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以避免解释上的歧义。允许的危险原理和信赖原则理论是减轻或免除责任事故认定中的“注意义务”的理由。  相似文献   

9.
本文从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注意能力以及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冲突三个角度论述了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对医务人员诊疗中注意义务及其程度的制定标准应当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在认定医务人员的注意能力时 ,应采用客观说 ;并建议在医疗事故罪的主观定性方面 ,应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作为区分故意与过失的界限  相似文献   

10.
张爱艳 《证据科学》2003,10(4):210-214
本文从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注意能力以及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冲突三个角度论述了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对医务人员诊疗中注意义务及其程度的制定标准应当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在认定医务人员的注意能力时,应采用客观说;并建议在医疗事故罪的主观定性方面,应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作为区分故意与过失的界限.  相似文献   

11.
注意义务是医疗行为之核心,亦为判断医疗侵权责任之核心,各国关于过失的判断标准大抵都是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医疗行为之注意义务的依据不在少数,例如有关医疗侵权之法律法规、临床医疗准则、医疗惯例、因医疗契约所生之注意义务等等。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又分为诊疗义务和说明义务,而诊疗义务中的医生裁量权是为医疗侵权责任讨论之要点,说明义务中的各项内容均为现代医学与法学重视之焦点。  相似文献   

12.
李大平 《证据科学》2005,12(2):96-100
医师注意义务的履行是指医师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以及职务和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接受期约或委托所要求的注意义务,付出一定的努力,尽到对患者合理而充分的注意。就医师注意义务的履行的内容而言.包括医师在医疗行为时,应时刻保持注意力的紧张、集中,预见到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在预见到自己的医疗行为可能会造成损害结果之后,注意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  相似文献   

13.
刘一瑶 《行政与法》2012,(7):125-129
在我国,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相关规定尚不规范,在公司法相关法律中也没有详细规定,且执法中受到查处的个案也比较少。这种现象与制度本身的不健全、对规定解读的多样化、查处手段单一等直接相关。本文以新公司法的内容和结构为基础,着眼于"董事注意义务的概念界定"、"董事注意义务的内容和判断标准"、"董事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等内容对董事注意义务进行了分析,并根据近年来公司法理论和实务的最新发展对董事注意义务的立法完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4.
论美国公司法中董事的注意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核心就是由所有者的代理人来管理经营的制度,即代理制度。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可以充分利用公司形式筹集资金,利用董事、经理的经营决策能力;与此同时,因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代理人腐败等一系列负面影响也随之产生。为了约束公司代理人的行为,美国公司法对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都规定了包括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在内的严格的义务。本文以美国律师协会起草的《示范公司法》为各州公司立法的代表,结合一些著名的判例,阐述美国关于公司董事注意义务的理论和实践。  相似文献   

15.
王美程  霍杰 《法制与社会》2011,(34):267-267
注意义务是过失侵权的重要概念。目前,我国对注意义务的研究还处在初始阶段,因此本文试对在我国侵权法中确立注意义务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提出一些看法,简要分析了在我国侵权法中确立注意义务的必然趋势,并在最后对注意义务在我国侵权法中之构建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6.
晏宗武 《法学杂志》2006,27(4):144-146
注意义务在刑法理论中作为过失犯罪问题时的核心问题讨论较多。在民法学界,注意义务问题也应是一个同样重要的理论问题,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注意义务问题是解决过失侵权案件的枢纽与关键。在过失侵权案件理论争议和司法实践混乱的现实背景下,系统地讨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有着现实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7.
医师注意义务的渊源既要考虑切实保护患者的利益,又要考虑将注意义务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医师注意义务的渊源应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具体操作规程,以及职务和业务上的习惯和常理、接受期约或委托所要求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18.
论当代英美董事注意义务的法律标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英美法系研究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集中于对其法律标准的探讨。经过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长期争论和深入反思,董事注意义务的普通法标准日渐完善,较好地解决了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及保护、激励公司董事的潜在矛盾。本文通过对当代英美董事注意义务标准的分析,对该标准的发展趋势提出笔者的浅见,旨在为董事注意义务标准在我国公司法上的确立提供国外较为成熟的参考。  相似文献   

19.
过失犯罪的本质是行为人违背了注意义务而判定其过失能否成立,需要判断是不是违反注意义务。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医疗事故罪至关重要的问题,违反注意义务是医疗事故罪的本质特征。对注意义务多种因素的核查和判定,对判定医疗事故罪的构成尤为重要,为医疗事故罪的司法判定出具了可靠可行的操作方式。从理论上探讨现实大环境下,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概念、内容和依据。  相似文献   

20.
董事注意义务源于民法上的一般注意义务,两者均具有规范消极不作为或者说懒惰的功能,具有同质性,因此董事注意义务是判断董事过失及过失程度的重要标准.英美法上董事注意义务中除了包含民法一般注意义务中的"合理注意"要素外,还加入了"善意"、"合理的信赖"、"合理的相信符合公司最佳利益"、"充分的知悉"等要素,这就导致董事过失及过失程度判断上的混乱.通过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可以发现,英美法上的董事注意义务中的"善意"、"合理的信赖"、"合理相信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等要素与"合理的注意"不是并列关系,只是"合理注意"的辅助性证明标准,董事注意义务仅为"合理的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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