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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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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涉及到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隐名出资人与公司以及隐名出资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容易引发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股权权益归属纠纷、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名义股东股权处分行为效力纠纷以及出资瑕疵责任纠纷,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公司法解释(三)》总结了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对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规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依据《公司法解释(三)》对隐名股东资格确认及存在隐名出资情况下的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进行了解析,并对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理解和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解释。  相似文献   

2.
试析股东资格认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当前公司法实务中一个重要的问题。依据是否具备一定的形式外观,可以将股东资格的构成条件划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两类,其中,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等形式条件对于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决定性意义。而出资瑕疵、瑕疵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记载及股东登记不完备、隐名出资人等情形下的股东资格认定,应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3.
【裁判要旨】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瑕疵出资时,并不会导致公司股东资格的丧失,因此,瑕疵出资股东只要具备公司股东资格,就可以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后,只有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时才对公司债权人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可能影响公司的人合性,公司股东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另外规定,但必须兼顾转让股东的利益,确保转让股东以公正合理的价格转让其公司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股权内部转让还须受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设立规定的限制.股权外部转让制度的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都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但由于同意权没有起到实质上的作用,可以考虑取消股东同意权完善股东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5.
新公司法未就股东资格问题设定相应的除权程序,所以股东不因瑕疵出资而丧失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其对外承担瑕疵出资责任的法理依据;瑕疵出资股东应对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承担相鹰的民事责任;股权转让不因瑕疵的存在而当然无效;股权转让后,瑕疵出资的责任原则上由出让人和受让人连带承担,在受让人对瑕疵不知情的情况下,有权主张合同无效或申请撤销合同.  相似文献   

6.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转让出资时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或者自身的瑕疵原因,会产生一些诸如转让程序、未实际出资的股份转让、股东在转让出资时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及股东之间的平等受让权等等法律问题,本文认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必将影响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因此本文对如何处理未实际出资的股份转让、股东在转让出资时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及股东之间的平等受让权等问题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办法。  相似文献   

7.
王瑛 《法制与经济》2013,(10):62-63,65
瑕疵出资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确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要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股权转让合同如在股东出资方面因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该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对于受让人不知情的,可以基于出让人的欺诈行为而主张撤销合同。瑕疵股权转让中的责任承担涉及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与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利益平衡,在公司对内关系上,应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尊重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在对外关系上,应遵循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的稳定与效率。  相似文献   

8.
王尚 《法制与社会》2011,(33):96-97
隐名出资中包括了两个不同的出资主体,也就是实质上的出资人和名义上的出资人。前者指的是实际认缴出资的主体(即隐名股东),后者指的是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材料上记载的出资主体(即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是否都有权利将转让股权?转让股权的效力又当如何认定?本文从股东资格认定角度入手,探讨了隐名出资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相似文献   

9.
周游 《北方法学》2015,9(1):152-160
《公司法解释(三)》对隐名出资问题进行了规定,引发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之新一轮省思。在隐名出资场合不仅存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还有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公司法解释(三)》的破局尝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反映出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反思股权本质,理顺股权当中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建构股权利益分离机制,兼顾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意思,将有可能寻求更为理性的破局之道,也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的品格。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向第三人转让的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存在弊端,公司法应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作出一定的限制,或者原则上允许自由转让,但对因自由转让所形成的一人公司作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对外商投资企业将公司的虚股转让应在原则上予以准许,同时对因股权转让而使外资企业公司的性质发生变化,应有明确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方面,我国公司法应对公司股权转让的过户登记是生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1.
因出资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在任何情形下均应承担瑕疵出资责任,包括转让股权的情形,故转让瑕疵股权行为不必然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强制性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不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本质。如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无其他无效情形时,因买受人明知或不知股权有瑕疵可分别认定为有效合同或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相似文献   

1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与出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戚枝淬  周航 《法学杂志》2006,27(3):73-7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一直是公司理论和实务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在影响股东资格认定的所有因素中,出资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因素。股东资格的认定与出资关系主要表现为:在不出资情形下,不能出资者不取得股东资格,不愿出资者可以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但必须要缴足应当认缴的份额;在出资瑕疵情形下,一般的出资瑕疵,可以认定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严重的出资瑕疵,出资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出资证明书或股东凭证是证明出资人出资的物权性凭证,持有出资证明书或股东凭证的人并不表明其一定具有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   

13.
段威 《法律科学》2013,31(3):113-12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同意权之规定,对于体现公司的人合性内在要求、维持公司既有内部权力格局、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基此,该规定应一体适用于股权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两种情形.股权转让时通知对象、通知方式及通知内容,以及其他股东同意权行使的方式及效力等立法设计应进一步科学化,以提升可操作性.无论自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角度考虑,还是从我国现行立法条文分析,应赋予公司章程更大的自治空间与效力范围,同时给相关股东及第三方应有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瑕疵出资转让股权后,瑕疵出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立法没有规定,理论观点也不统一。借鉴国外立法,以出让股东(发起人)、受让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为基础,在处理对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案件时,股权出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要赋予受让人抗辩权;在处理原股东或受让人对公司债权人瑕疵出资责任案件时,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保护和第三人(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存在冲突,为了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应优先保护第三人(债权人)的利益,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应根据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和追偿权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15.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股东将自己的出资出让给公司,因而获得对公司的股权,这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无论何种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都会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造成不利的影响。对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无论1993年的《公司法》还是2005年重新修订的《公司法》都作了较为笼统的规定,即股东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该如何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以及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就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讲的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其违反出资义务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虚假履行、延迟履行、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  相似文献   

16.
公司法并来规定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就丧失股东资格,但瑕疵股东需要对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因出资存在瑕疵而当然无效,在股权转让后,瑕疵出资责任的承担,应根据追究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主体不同,即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并结合受让人的主观状态做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   

17.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原因中最为常见和复杂的一种,它同时包含了转让人股份的丧失和受让人股份的继受取得。如果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则更是涉及了转让当事人之间、转让当事人和公司之间以及转让当事人和其他股东之间的多重法律关系,因而在实践当中也更加容易产生纠纷。我国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以《公司法》第35条为中心。该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  相似文献   

18.
管晓峰 《政法学刊》2010,27(3):10-14
有限责任公司凭股东之间的互相信任达到资产集合的目的,这就是公司是财产集合体中的人合性因素,股东的信赖利益又源于各个股东都出了资,股东的投资利益和投资风险都与公司绑在了一块,当部分股东没有出资、出资不实、出资不到位、抽回出资时,他对公司的承担责任的就相应减少、但他在公司获得的利益却保持不变甚至相应增加,其他股东感觉不公平,于是就造成了许多因出资引发的争议。没有出资股东对已经出资股东的五种不公平情形,其中最重要不是分红,而是获取公司高管的机会,对此的争议救济方法主要包括: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出资协议的规定行使股权,不能达成协议的,各股东仍然应按照原来股权范围行使股权,要求未出资和未完全出资的股东限期出资,未出资的股东暂停其表决权、知情权、参与公司管理权和暂停担任公司高管职务,要求减少未完全出资的股东的表决权,减少后的比例与其已出资占应出资的比例相当,要求暂停未完全出资股东担任公司高管职务,减少未完全出资股东担任公司高管职务的数量,减少的数量与其已出资比例相当,除了公司高管之外,该股东推荐(或者委派)担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数量也应相应减少。  相似文献   

19.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在我国已经成为近年来商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的热点和难点。如主要由于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引起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已屡见不鲜,涉及到的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利益都将受到一定的侵害,进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解释对瑕疵股权转让虽有规定,但明显存在不足,因此股权转让前的风险预防至关重要,针对此问题,本文主要提出从注重公司章程对此问题的约定、加强工商行政机关和转让双方变更登记前的注意义务、提高受让人的注意义务以及利用物的瑕疵担保这四个措施来加以预防和减少股权转让纠纷。  相似文献   

20.
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规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点,股东转让出资的限制是保障公司股东的稳定性和公司健康运行所不可缺少的。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之间转让出资的规定存在弊端,对其他转让出资的规定过于疏漏,适用范围狭窄,必然影响公司健康有序的运行,法律对这些情况应另有所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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