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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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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金龙 《河北法学》2000,(3):138-138,142
当事人在缔约之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对方造成损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变更也存在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此处合同变更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依职权裁决变更合同,合同变更的具体原因是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或因欺诈、胁迫或因危难被乘而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相似文献   

2.
【裁判要旨】合同类纠纷中,主张构成重大误解的事由必须与合同的内容和达成存在关联;在撤销权人为被告的情况下,行使撤销权的方式不以另行起诉或反诉为必要,撤销权人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理由抗辩并主张行使撤销权的,法院可以一并审查、认定。  相似文献   

3.
尹田 《法学杂志》2016,(11):13-22
《民法总则(草案)》纠正了《民法通则》对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定性,将“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正确地并合,增设了“虚假表示”和“第三人欺诈”的行为种类,增设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及撤销权放弃规则,正确地否定了当事人对可撤销行为所享有的“变更权”,并在法律行为效力相关问题上对现行制度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包括增加了有关法律行为无效之无对抗力的规定等,从整体上推进了法律行为制度的科学化.但草案根据法律行为是否具有相对人而分别规定不同的解释原则,在法律行为的解释规则设计上存在重大失误,应直接以《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解释规则予以替换.  相似文献   

4.
冉克平 《法学论坛》2012,(4):109-115
当事人一方因受第三人的欺诈或胁迫,与相对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集中地表现为该方当事人、相对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利益冲突。这里的"第三人"并非当事人一方与相对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是受到特定的限制。对于一方当事人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而订立合同的效力,应该采纳《荷兰民法典》所代表的效力模式,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的事实,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撤销该合同的条件。如果遭受欺诈或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受有损失的,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全部损失。  相似文献   

5.
夏凤英 《法学论坛》2000,15(5):78-82
胁迫作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在各国民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其构成要件有五个方面:一是有胁迫行为;二是有胁迫的故意;三是胁迫须非法;四是被胁迫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心理;五是被胁迫人基于恐惧而为意思表示.我国民法规定胁迫的对象可以是公民及其亲友或法人,笔者认为,对亲友的范围应作扩大解释,同时,胁迫不仅仅限于表意人之相对人,也存在着第三人胁迫的问题.胁迫的效力,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情况:受胁迫而损害国家利益时,合同无效;其他情况则可撤销;受胁迫人不行使撤销权的则合同有效.其中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包括变更的情况是较为合理的.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即将除斥期间的起算规定为自合同成立之日开始.这样的话,受胁迫人因为受胁迫可能在该期间内不能行使权利.因此,规定为胁迫终止后开始计算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6.
浅析显失公平的合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燕玲 《法学论坛》2000,15(3):52-56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经济上、政治上、人身关系上的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当事人处于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对另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本文通过对显失公平与欺诈、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的区分,阐述了显失公平合同的涵义,并从主客观统一的角度分析了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7.
胡哲 《人民司法》2020,(2):8-11
【裁判要旨】欺诈性抚养中,受欺诈者对其因受到欺诈而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享有撤销权,其可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受欺诈者可以侵权或不当得利为由向被抚养人之生母与生父主张抚养费,受欺诈者亦可以侵权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当以受欺诈者请求权之基础为依据进行裁判。  相似文献   

8.
贾翱 《法制与社会》2013,(34):67-71
贿赂行为订立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当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确认合同无效.但在界定国家利益时,不应当轻易将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的利益认定为国家利益.在实践中,贿赂行为订立合同的效力有时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确认无效,这会带来理论和实践的诸多问题.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将贿赂行为订立合同认定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赋予法人以一定期限内的撤销权和变更权,这体现了对法人独立意思的尊重,有利于鼓励交易,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受贿赂行为损害的法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9.
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均没有界定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和合同规范中的重大误解内涵。误解的对象或内容,是指民事行为或合同的当事人表示的重要意思或合同内容的错误。其内涵一般可以以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为合同标的物的本质、意思表示的错误是否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果当事人在为意思表示时就知道该错误的后果就不会作出此意思表示、交易上是否属于重要的民事或合同关系要素的错误等方面为标准来把握。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所享有的变更或撤销权既是法定的权利,也是其在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与自身实际利益相关的重要民事权利,以格式条款排除这一权利的,该条款当然无效。特价机票不得签转退只是对旅客一方当事人的法定无理由变更或解除权作出限制或例外,并不能对抗因重大误解而产生的合同撤销权或变更权。在认定重大误解成立要素时采纳表意人主观上过失状态,既符合重大误解制度的宗旨,实践中也不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的相互冲突。  相似文献   

10.
<正> 所谓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改变的权力。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行使这一权利难度较大。为此,本文仅就司法变更权的特点、适用范围以及具体操作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作一初浅的探讨,以求共识。  相似文献   

11.
论行政主体合同优先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国家行政权力代表者的行政主体,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行政合同中享有优先权,包括合同标的确定权、相对人选择权、监督合同履行权、单方变更(解除)合同权和行政制裁权。对合同优先权必须采取法律控制,其途径主要通过程序控权:一是严格规范行政主体优先权行使的行政程序;二是健全合同相对人行政诉讼的司法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12.
李卫华 《法学论坛》2005,20(2):106-112
受到行政许可行为影响的私人主要包括两类 :行政许可相对人与行政许可相关人。行政许可相对人与相关人都是行政许可法律关系的参与主体 ,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行政许可相对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申请权、知情权、无瑕疵许可裁量请求权、程序抗辩权、受平等对待的权利、许可信赖权、申请救济权等 ;行政许可相关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程序抗辩权、排除违法行政请求权、行政介入请求权、申请救济权等。对行政许可相对人与相关人享有权利的保障是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3.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和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对可撤销的合同,在立法上不够完善,理论上缺少研究,实践中处理也很不一致,应当进行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4.
论债的保全之有关撤销权的几个问题的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可以依照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还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故而应以诉讼方式行使之。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其行使范围以行使撤销权的权利人的债权为限,并且该权利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优先受偿权。  相似文献   

15.
蔡睿 《北方法学》2020,(1):146-160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形,是否允许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法院依职权变更,在《民法总则》生效的背景下仍然具有探讨空间。在实践层面,适用可变更合同规则的案例具有一定比重;价值层面,变更权背后反映了多种价值间的折衷权衡;在社会效用层面,可变更合同规则在某些案件中可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在"变更废弃"的背景下,虽然可以通过"解释先于撤销"和"部分撤销"规则、情事变更原则和减价条款发挥部分替代作用,然而诸种替代解释方案均有局限,不能完全替代可变更合同规则的制度功能。在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完成之际,《民法总则》尚有修改余地,应抓住机会恢复变更合同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此项规定由三个构成要件组成:一是适用对象必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二是行政处罚必须显失公正;三是人民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有有限的行政审判变更权.通过分析不难发现,三个构成要件核心是认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正确认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是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有限变更权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只有正确认定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才能正确行使判决变更这一司法监督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相似文献   

17.
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行为的基础或客观环境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且无法防止的变更,如果继续维持原合同效力已经不可能,或者显失公平,经当事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关决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关系的原则。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合同当事人极为关注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法院或仲裁机关也应通过正确适用清事变更原则,使合同纠纷得以公正解决,从而发挥情事变更原则应有的法律效力。清事变更原则,是以排除合同关系因清事变更所致的不公平结果为目的,其法律效力分为第…  相似文献   

18.
试论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与相对人的权利救济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明确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在于它涉及到相对人在合同中的权利救济;不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把行政合同当作民事合同来处理将使相对人丧失许多权利。通过分析,不难看出: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直接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受行政法调整的合同,它是行政权行使的一种具体方式,在于政府垄断着一定资源,从而其“合意”只是一种“外壳”。既然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享有优益权而又属必要,既然不是取消它,问题的实质在于如何给予相对人以权利救济,为此,有两方面的途径:一是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相对人的质询权、抗辩权、听证权;二是行政与司法上的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19.
关于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合同法》规定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但没有设定相关的具体规则。如何认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者主张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与未成立的合同相区分,将重大误解的救济规则与合同解释的规则相区分;并对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误解的内容、重大误解的可宽宥性、放弃撤销权的行为等问题阐释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20.
略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存在意思表示方式、诉讼方式等不同的立法例。我国《合同法》规定必须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合同撤销权是不科学的,应改以意思表示方式为宜。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在合同中有瑕疵意思表示或者受到不利益或损害的当事人,而不是双方当事人。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时间,《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对于因被胁迫而订立合同的撤销权人而言并不合理;撤销权存在的最长期间,有必要作出具体规定;判决确定后能否行使撤销权之问题,立法上应予以明确。关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应采取“溯及”之立法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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