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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口供占有特殊地位,并且实践证明非法获取口供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刑事诉讼法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制的重点是非法获取口供。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判断非法口供以"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为核心要件,相对于国外排除非法口供是以供述的任意性为中心建立排除规则,我国排除非法口供的证据规则,可称为"痛苦规则",或"酷刑规则"。在  相似文献   

2.
以疲劳讯问和以威胁的方法取得的口供应当排除,以严重引诱、欺骗手段和违反重要程序性规定取得的口供也应当排除。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在立法上的双重表述存在缺陷,应当修改为"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单一标准。在程序问题上,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应引入听证机制,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应以庭审排除为原则、审前会议排除为例外。  相似文献   

3.
口供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在刑事案件证据调查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被称为"证据之王"。本文首先明确了口供的含义及其价值,继而针对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规定过于抽象,操作性差的现状,对我国口供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分析与研究。  相似文献   

4.
李瑞生  徐玉 《山东审判》2003,19(1):83-85
一、口供的证据能力 当代英、美、日本等国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中都确立了以被告人的沉默权为基础的自白任意性原则,旨在排除用强制、拷问等手段取得有非任意性嫌疑的口供。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口供证据能力的规定与  相似文献   

5.
张婷 《法制与经济》2020,(3):114-115,14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一项极为重要的诉讼规则,该规则的设置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也是切实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一道屏障。然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存在一些局限,如非法口供排除立场上的退缩、重复性自白排除规则设置不合理、非法证据排除启动的主体不够全面、"毒树之果"问题没有进行具体规定。文章认为,应当在实践中运用司法解释为该规则的漏洞进行填补,排除采用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严格规范重复性自白制度,扩大程序启动主体范围,对"毒树之果"进行完全排除,正确理解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6.
钟朝阳 《证据科学》2016,(2):167-178
自书材料是职务犯罪审理时常见的一种证据形式,但它作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不足,故在证据属性上应当把它界定为“准口供”。自书材料在使用时应当受到限制,不能随侦查卷宗一起不受限制地直入法庭,应以用作弹劾证据为原则。在满足真实性保障的前提下,自书材料可以用作实质证据,但任何时候不得用作补强证据。应当把刑讯、变相刑讯以及威胁、引诱、欺骗所取得的自书材料均界定为非法证据。但非法自书材料不能对后续的侦查口供产生波及效应,否则就意味着惩罚守法的侦查人员,有违排除规则之阻却违法的目的,也有以司法干预党纪之嫌。  相似文献   

7.
关于口供的证据价值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万永海 《法学论坛》2003,18(6):72-79
论及口供的证据价值,"刑讯逼供"如同魔影随行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进展中,尤其是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垂青于"零口供规则"的人,藉此对口供的证据价值给予全面的否定。作者认为,口供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独特而又重要的证据价值,对口供的证据价值应有一个科学而客观的认识,为获取口供而不惜刑讯逼供固然错误,但因此而否定口供的证据价值也不足取。  相似文献   

8.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使得审查起诉阶段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已具雏形。当前审查起诉阶段非法口供排除对获取非法口供所使用的非法手段界定不清楚,非法口供排除程序规定不明确,缺少与非法口供排除相关的配套规定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司法解释效力存在争议等现实难题。建议进一步规范审查起诉阶段非法口供排除的实践操作,明确审查起诉阶段非法口供排除的程序设置与救济路径,进一步界定非法的内涵与外延,建立检察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等,从多方面进行相应的改进。  相似文献   

9.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操作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有一些程序问题需要解决。就其适用范围而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适用于"侦查机关的违法取证行为"而不适用于"私人的违法取证行为",但对于私人采用极端反人性的手段所获取的证据,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适用于"非法证据"而不适用于"瑕疵证据","瑕疵证据"可以经由补正而继续使用,而"非法证据"则应当彻底排除,而且这里所谓的"排除",指的是彻底意义上之排除,即,一经排除则不得再次采用;对于口供而言,不仅排除该证据,而且排除该证据源,即不仅排除该口供本身,而且排除口供这一证据类型。  相似文献   

10.
<正> 我国刑诉法第31条明文规定,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证据的一种。在司法实际部门,一般习惯于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统称为“口供”。本文为通俗易解和叙述简便起见,仍拟采用“口供”一词。中国诉讼史和世界诉讼史共同表明,人类社会在结束了神判法统治的时候,便进入了以证据判案的历史。而口供又是最早为人们所利用的一种证据。在我国,周朝就已有以口供来判案的文字记载。如《礼记·月令》云:“仲春之月……毋肆掠,止狱讼”。肆掠即刑讯拷打,目的在于取得口供。在西方,古代希腊准许办案人在审问奴隶时使用刑讯,罗马法也规定可以在严刑下拷问自由民和奴隶。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刑讯便成为公  相似文献   

11.
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中认定犯罪事实时必须遵循的原则。诉讼证明方式的演进历史,不应以欧洲大陆为中心,而应扩展至世界范围,将其分为神明裁判、口供裁判和证据裁判三个阶段。证据裁判原则要求以口供以外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根据。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可采性。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体为法院和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不宜作为排除主体。定罪证明标准应以结论唯一为最高标准,以排除合理怀疑为降低标准,两者在实践中互补适用。  相似文献   

12.
虚假供述一旦被采信,极有可能导致错案。近年来,我国先后通过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和修改刑诉法,确立了一系列有关口供的证据规则。由于虚假供述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和虚假供述的多样性,它们在整体上防范能力有限。以非法口供排除规则防止虚假供述在我国存在着现实困难和内在困境。同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相比,以口供补强规则实质化作为突破口不仅具有理论根据、比较优势,也具有现实根据。为切实防止虚假供述,必须要结合虚假供述的形成机制和真假供述的识别原理,参考其他国家的口供补强规则,分别从补强证据要求、待补强口供要求、补强对象和程度等方面使口供补强规则实质化。经过非法口供排除规则过滤后的任何口供,只有在特殊情节排除了诱供指供和案情泄露的前提下获得的,并得到了具有证据能力、证明力的被告人供述以外的独立证据或者新证据的印证,且供述中的犯罪客观方面的特殊细节与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吻合一致,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相似文献   

13.
对非法口供的排除,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两高”司法解释对此虽作了初步规定,但尚未确定完整的证据排除规则。非法口供的排除未能得到真正的落实,原因是多方面的。为确保非法口供的排除,需对具体制度立法。  相似文献   

14.
林喜芬 《现代法学》2011,33(2):170-184
两高三部新近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申了非法言词证据一般应予排除的原则,修订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涵义及取证规范,确立了瑕疵证据一般不予排除的操作程式,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突破进展。同时,也存在对严格予以排除的"强制情形"例举不细致,对"诈术情形"的证据效力有待明确,被追诉人口供的排除原理亟需完善,取证禁止规定亟需更高位阶的人权法规范引导,特殊情形下非法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仍需补充等五大改革局限。面对这些制度局限,进一步的对策、变革与完善仍值得期待。  相似文献   

15.
论被告人口供规则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两个证据规定"和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相继颁行,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运用确立了一系列新的证据规则。概括起来,这些规则大体包括口供自愿规则、口供排除规则、口供印证规则和口供补强规则,前两项规则都是与口供的证据能力密切相关的规则,而后两项规则则涉及法律对口供证明力的限制。准确地理解这些口供规则的含义以及立法背景,对于从理论上把握我国刑事证据法的发展脉络将是十分有益的。  相似文献   

16.
真实口供证明力强大,虚假口供破坏力强大。防止法院采纳虚假口供是降低错案风险的核心环节之一。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整套防范虚假口供的证据规则,即刑诉法和司法解释中确立的各种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和口供补强规则。前者范围有限,且在防止虚假供述方面存在内在困境。后者以证明力为中心的规制方法值得肯定,但其中的消极补强规则在实践中可能变为任意补强,积极补强规则可能会使法官采信虚假口供"合法化"。为使补强规则发挥功效,需要把积极补强规则的精神—补强程度—吸收到消极补强规则的规制方式—否定方式—之中,并结合真假供述的判断原理,使消极补强规则实质化:即任何口供,只有其中包含的"隐蔽性情节",在基本排除诱供指供和案情泄露的情形下获得,且与具有证据能力、证明力的被告人供述以外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吻合一致,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为实现消极补强规则的规制目标,刑诉法所确立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应当进一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解读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陈瑞华 《证据科学》2010,18(5):552-568
中国新近颁行的两部证据规定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非常丰富,对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具有突破性的意义。非法取证行为和非法证据是适用排除规则的前提和对象.排除规则排除的是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可能性。非法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和其他通过非法取证行为获取的证据。绝对排除、相对排除和可补正的排除是排除规则的三种主要的法律后果。证明责任的分配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问题,根据两部证据规定的要求,口供和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适用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最后,根据“程序审查优先原则”,法庭必须优先处理被告方提出的程序性争议。  相似文献   

18.
我国目前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仅能从形式上排除非法口供,非法口供实质上已经通过庭前案卷移送预先进入审判者的视线,并最终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发挥重要作用。同时,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对是否排除“重复自白”和以非法口供为线索取得的物证是否排除没有规定。这些问题都会影响非法口供排除规则能否达到彻底排除的效果,因此有必要从证明力的角度对非法口供进行研究,并对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进行再完善。  相似文献   

19.
冀祥德 《河北法学》2006,24(6):58-65
任意性和真实性是口供的两个基本特征.基于对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诉讼价值的诉求和对口供特征的尊重,既要首肯侦查人员获取口供的权力,又要通过限制"权力"或扩张"权利",寻求刑事诉讼双重价值的平衡.口供作为追诉犯罪的重要裁判证据,在侦查程序中的获取具有社会安全秩序意义上的该当性,但考虑到口供获取过程的特殊性,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则当对口供获取的原则、方式、时间、地点、程序等予以全面规制.在法治的视野下,沉默权是讯问制度中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辩诉交易则又是犯罪嫌疑人打破沉默、自愿供述的激励机制.一套完整的侦查程序中口供获取与人权保护的法制体系,有待于我们在刑事诉讼法之再修改时予以构建.  相似文献   

20.
孙瑜 《政法学刊》2005,22(2):13-15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被告人口供的规定过于抽象,操作性差,缺乏完备的证据规则,难以保障口供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必须建立有关证据能力方面的任意性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有关证明力方面的补强规则,完善我国被告人口供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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