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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一、宪法司法化是一个学术问题,不宜政治化在《民主与法制》杂志2008年第9期刊登《中国宪法自由权第一案》一文之后(该文对法院援引宪法的夸大报道在很大程度上是导致齐玉苓案批复废止的直接原因),有关部门内部发文认为推行宪法司法化是搞三权分立,是改变我国根本政治制度,要求法院在审判具体案件时不得引用宪法,甚至不能对宪法司法化问题进行理论阐述。目前各级法院的法官们不敢谈宪法,深怕惹上政治上的麻烦。在很大程度上,宪法司法化问题已经有些政治化。我们认为,法学界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讨论是一个学术问题,不宜政治化,更不宜进行政治上的审判和行政上的干预。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2.
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这种情况:公诉机关以某一罪名对某被告人提起公诉,但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却认为被告人不构成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而是构成另一罪名。在此情况下,法院是否有权变更起诉所指控的罪名呢?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  相似文献   

3.
对民事抗诉案件法院不宜作出再审裁定目前,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引起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民诉法》第178条规定的因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二是根据《民诉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的初审法院的院长认为原裁判有错并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三是《民诉法》第177条第2...  相似文献   

4.
1999年4月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綦江“虹桥”跨塌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作为被告人之一的赵祥忠被判决犯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而此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的起诉书,则指控他犯有玩忽职守罪。法院经审理认定,“检察机关指控赵祥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其犯有玩忽职守罪不当”,因此将起诉罪  相似文献   

5.
法律能不能改变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存在不同意见。有的主张,法院可以改变指控的罪名,而且不受限制。其根据是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以及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碰到这样的情况:检察机关就某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如侮辱妇女案件),经法院审理认定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在案件定性上,法院认定的罪名与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不一致(如起诉指控被告人犯侮辱妇女罪,法院认定被告人犯侮辱罪),而且法院认定的罪名又不属于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对此,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直接改变指控罪名,以侮辱罪作出有罪判决;另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  相似文献   

7.
1999年3月26日,中央电视台现场直播了颇为国人瞩目的綦江虹桥案,该案的播出赢得了来自社会各界的肯定性评价,但在法学圈内,对这一举措却颇有微词,持异议者众。《现代法学》2001年第4期刊登了徐显明、齐延平二位先生所撰写的"‘权  相似文献   

8.
1999年重庆虹桥一案在全国引发了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热烈讨论,理论界与实务界纷纷发表文章表达自己的观点,基本形成两种观点,一是建议学习英美法系的"实体限制型"模式,二是建议学习大陆法系的"程序限制型"模式。笔者试图对这两种模式在中国的"可存活性"加以评析,并得出自己的结论:通过建立公诉事实同一的诉因变更制度对我国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模式加以改革。  相似文献   

9.
2002年第4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以下简称“陆红案”)。同年6月,上海《法学》杂志第6期上发表了上海市静安区法院高万泉、丁晓燕撰写的题为“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一文(以下简称“高文”)。文章针对法院审理“陆红案”时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但是,“陆红案”及“高文”中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等问题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有些观点既不符合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也不符合我国法律中确定的处…  相似文献   

10.
不诉而审 无辩而判 “虹桥”案审判中的败笔之作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重庆綦江“虹桥”垮塌了,人命关天,国人关注。1999年3日26日子27日.4月1日至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由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綦江“虹桥”垮案塌。中央电视台向全国现场直播了这次刑事审判,新闻媒体及市民百姓对此公审已多有肯定乃至赞誉。但在第一案中,法院对赵祥忠作出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判决,我们认为是本案中的败笔。可以说,这一判决是在“无控诉、无审理、无辩护”案件下的“有罪推定”判决。它严重地违背了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码原则,破坏了正确的刑事诉讼程序。这一案的重大程序错…  相似文献   

11.
“超出起诉范围的审判”是不合法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九八二年《法学》第八和第十一期,分别刊登了关于判决事实超出起诉范围,是否合法的两篇文章。前文认为,侯案“以检察补充侦查为宜”,后文则认为,在检察院未予补充侦查的情况下,法院“自行调查作出公判是合理合法的”。以我管见,法院自行调查审判是不合法的。所谓不合法,不是不合刑法。而是不合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一、不符合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相似文献   

12.
《法学天地》杂志1999年第3期刊登了罗今的《直播庭审能包治百病吗?》一文,此前笔者亦在有关报刊上阅读过类似的文章,这些文章都对直播庭审表示了疑虑,他们用意虽善,但言而未必都能有中,兹试分辩之。 南京电视台在全国率先举办《法庭传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观者有口皆碑。特别是中央电视台对电影著作权案和虹桥垮塌案的庭审直播,  相似文献   

13.
法院可以变更指控罪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 ,有一种司空见惯但却招致颇多非议的现象 :合议庭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后 ,如果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罪名与控诉的犯罪事实不符 ,法院通常径行判决变更指控罪名以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修正后的刑诉法对这种做法未置可否。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2项明确规定 :“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换言之 ,从制度层面来看 ,法院直接变更指控罪名已经于法有据了。但长久…  相似文献   

14.
法院变更指控罪名制度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世界范围内,关于法院变更指控罪名有两种模式:英美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实体限制型”模式与大陆职权主义诉讼的“程序限制型”模式。我国应从法律制度移植的内外条件出发,通过引进、移植带有当事人主义特征的“实体限制型”模式,来重塑我国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制度。  相似文献   

15.
刘涌 《法学研究》1982,(1):41-42
《法学研究》一九八一年第四期刊登了刘家兴同志的《民事诉讼中的“社会干预人”》一文,读后受到一定启发。文中对“社会干预人”的意义、作用所作的论述是必要的。但是,我认为文中有几处似有不妥,现提出与作者商榷。  相似文献   

16.
编者按:刑事审判中的罪名变更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在颇为轰动的重庆綦江“虹桥”案中,被告人之一赵祥忠被检察院指控犯有玩忽职守罪。经过审理,一审法院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对其定罪量刑。由此使原本就有争议的刑事审判中罪名变更问题更成为人...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6月 29日)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种解释的含义,就是: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构成甲罪名向法院提起指控,并未指控被告人构成乙罪名,而法院却有权作出对被告人构成乙罪名的判决。同时,实践亦屡见法院擅自改变起诉罪名而下判的做法。笔者认为,上述解释和实践做法会产生如下弊端:  相似文献   

18.
读了贵刊1995年第10期刊登的魏家林、詹本庚律师的《一起购销合同纠纷诉讼程序问题探析》(以下简称《探析》)一文.有些不成熟的陋见,在此提出来与二位作者商榷。《探析》一文共有四点意见,对前两点笔者完全赞同,但对后两点(即第三、四点)觉得似有不妥。先说其中的第三电文章认为:“在诉讼中,原告制冷公司重新向被追加的被告虹桥酒楼直接主张权利,应视为在原诉的基础上增加了诉讼请求,其增加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并案审理。”这里“原告制冷公司重新向被追加的被告虹桥酒楼直接主张权利”应如何理解?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追加…  相似文献   

19.
1993年《中国海商法年刊》曾以“要惯例?还是要法律?”为题刊登了作者评论英国上诉法院对“Bijela”轮一案的判决,该判决已于94年4月21日被上议院推翻,为追踪本案,使大家对案情的最终结局有一了解,现将作者以‘要惯例?还是要法律’的答案”为题所写的文章刊登如下。  相似文献   

20.
<正> 《中国法学》1991年第3期刊登了赵秉志、余欣喜的《我国海峡两岸刑法典分则的比较研究》一文,文中认为“台湾刑法分则条文前均冠以明确的罪名”,而且认为“对台湾刑法典分则中载明罪名的立法方式,应当予以充分的肯定。”事实上,台湾刑法典在制定和颁布时在分则条文前并没有标明罪名。我们经常在一些“六法全书”(并非所有的“六法全书”)上看到的刑法分则条文前所标明的罪名并非立法者所为,而是“六法全书”的编纂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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