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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契税客体是契税行政法律关系变动的基础,法院审理契税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判基准源自对契税客体的判定。在税法理论上,契税客体有债权行为说和物权行为说两种观点,两种学说下的法律后果完全相反。法院审理契税案件的核心任务是维护契税立法的稳定性。通过对现行契税立法条文的目的解释和民法客体理论检视,可以发现立法对契税客体采债权行为说。面对契税立法缺漏,法院应当恪守"债权行为说",并援引私法规则形成契税行政诉讼的裁判基准。对于房屋预售引发的滞纳金争议,法院应居中将"合同签订日"扩张解释为"竣工验收备案日"做出裁判。对于合同解除引发的退税争议,法院应当依据交易是否已成立来确定税局应否退税。  相似文献   

2.
李俊 《河北法学》2012,30(9):191-194
情事变更原则作为合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衡平机制,固然有其积极作用,却伴生权利可能被滥用的弊端.针对法院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民事裁判,必须构建高效的外部监督制衡机制,以防止合同权利及审判权力的滥用.目前学界均以情事变更原则的合理性为立论基点.以情事变更原则内生的法律风险为立论基点,以检察监督为载体,强化对法院的裁判监督制衡机制,以保障情事变更原则的正确施行.  相似文献   

3.
夏庆锋 《法学家》2020,(2):14-28,191
传统合同需要当事人履行具体义务以促使合同目的的实现,且允许各方在现实环境发生变化时加入新的合意或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产生纠纷后也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判机制使权利义务关系趋于平衡。但是,区块链技术的兴起使智能合同能够自动履行当事人约定的各项内容,对纠纷的解决也可以按照合同订立时确定的救济方式自动进行,甚至无需法院的裁判支持。从传统合同到智能合同,最显著的变革在于由事后法院裁判到事前自动履行的转变。技术的进步使法院裁判机制作为权利保障后盾的重要地位受到冲击,智能合同的事前自动履行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为商业世界的交易活动提供新的可能,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  相似文献   

4.
商振涛  刘丽君 《法学杂志》2007,28(5):142-144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保险业推出一种名为"保证保险"的新险种.但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保证保险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对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导致运用不同的裁判依据,作出了不同的审判结果.本文对保证保险的定义,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和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规范的适用三个问题进行探讨,以促进我国保证保险立法的完善和裁判上的统一.  相似文献   

5.
本文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进行了阐释,并提出了合同法的立法改进建议,即规定对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撤销以意思表示的方式做出,而不是现行法中的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其依据是如此更能实现意思自治原则。  相似文献   

6.
李明昌  鲁亮 《法制与社会》2013,(25):134+146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在法院开庭后、判决前,被告企业发生改制,企业的性质及名称均发生变更,而在法院判决时没有考虑这一因素,判决中的被告仍是改制前的企业。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拒绝配合法院执行,出现这种情况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文认为,企业变更并不能对抗法院生效的裁判,变更后的企业应当对变更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法院应当直接通过执行裁定变更案件被执行为改制后的企业。  相似文献   

7.
合同的解除,通常是指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前,依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合同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合同解除的方法及有无溯及力问题,当前理论界争议颇多。笔者借鉴国外立法的经验,综合当前合同法研究的最新成果,试图对这一问题作出新的较为系统的探索与思考。一、合同解除的方法在现代各国的立法中,合同解除的方法不尽相同。其一,是通过法院裁判解除,即必须经过法院裁判才能将合同解除。这种方法为法国民法采用。其二,是解除权人一方以意思表示将合同解除,不…  相似文献   

8.
主审案件的法院/仲裁庭在裁判文书中解释合同时为解释主体,不主审案件的法院/仲裁庭即使对合同发表看法也不是解释主体。合同当事人对其合同所做“解释”可能有助于主审法院/仲裁庭适当裁判,但即使如此,他们也不是(有权)解释合同的主体。专家证人、代理律师以及学者在主审法院/仲裁个案的仲裁庭的有权解释中是辅助人,不是合同解释的主体...  相似文献   

9.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均指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的异常变故,但两者也有本质区别。在个案处理时,对二者进行界分可遵循"形态论"和"结果论"两种裁判思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在合同法上的定性应当重点考虑对合同的影响程度。如合同因疫情防控遭到毁灭性影响,则可依据不可抗力规则解除合同;如合同仍可继续履行,只是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则可依据情势变更规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10.
董震 《法制与社会》2014,(16):273-274
本文分三个部分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情况、我国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几点立法建议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主要讨论的是适用要件,对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六个要件进行了分析,认为只有在客观上具有情势变更事实,时间上发生在合同成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原因上具有不可预见性,主观上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影响须使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救济须无其他救济途径方可适用。第二部分对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客观情况、学者争议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讨论了当前立法与实践脱节的现状。第三部分从立法方式、处理方式、适用限制三个角度提出了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立法建议,认为宜采用民事实体法的形式立法,处理时应由当事人先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用该原则。同时,对特定行业交易和法律条文的适用顺序加以限制,防止滥用。  相似文献   

11.
【裁判要旨】合同法强调契约自由的同时亦重视契约正义,契约自由的目的正是为了追求契约正义。对于丧失契约正义的合同,法律应予以救济。当发生情事变更导致合同利益关系严重失衡时,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变更合同条款,以维护契约正义。  相似文献   

12.
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主合同当事人擅自变更合同,有关保证责任承担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解释与《担保法》对此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冲突,导致不同法院法官因依据的不同从而对同种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此文从法律解释原则和有关合同理论出发,并结合具体案例,阐述了《担保法》解释第30条的冲突之处,以期为完善担保立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3.
张自合 《法学家》2013,(1):148-158,180
《物权法》规定了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拍卖和变卖抵押财产,但是如何申请、具体适用何种程序申请未予明确,使实体上的权利无法获得司法程序的保障。域外立法关于担保权实现的程序主要有诉讼裁判、申请拍卖和非讼裁判三种模式。现阶段我国采用非讼裁判模式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程序正当和高效的要求,也具备相应的理论基础。同时,根据我国强制执行程序的现状,应当在裁定程序中强化对债务人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14.
突袭性裁判未让当事人充分利用程序法所提供的攻击和防御的机会,同时违反法院诉讼关照及释明义务,打破合理预期。禁止此种裁判,源于“诉讼主义”原理及由此产生的程序正当性要求,也是维系法的可预期性与裁判公信力的需要。刑事诉讼的特殊性,使禁止突袭性裁判面临一些特殊的情况和困难。德、日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律观点变更”及“起诉书的变更”的规定具有借鉴价值。我国刑事诉讼禁止突袭性裁判的历史可分为三个发展阶段。但目前在犯罪事实增量、量刑情节及法律适用、认罪认罚和二审案件,以及改变证据构造上,仍存在突袭裁判。防止突袭裁判,应当明确若干法律界限,在增强程序正当意识的基础上,加强诉讼释明,确认突袭性裁判违法性,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5.
沈子华 《河北法学》2020,38(1):68-79
条约是公认的国际法,许多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都将条约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适用依据。但在我国,宪法并未规定条约在其中的地位,条约主要是立法转化适用而不是吸纳适用,其也不是行政诉讼案件的适用和参照依据。因此,有必要构建法院解释条约的机制,明确法院解释条约发生的条件,同时建立参照条约的个案解释方法,法院在个案审理中可以直接以非人权条约为适用依据来裁判案件,援引人权条约或者参照条约进行论证和说明理由。  相似文献   

16.
高俊华 《人民司法》2023,(32):35-36
<正>【裁判要旨】实践中,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常常存在界限模糊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应当严格根据合同约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确定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而不能仅仅以支付报酬、办理社保手续作为认定劳动合同的标准。一审法院发现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17.
解读一:统一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裁判尺度 近年来,海事法院及其上级 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逐渐增多,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 愈加突出。同样的案情、同样的法律事实,不同的法院往往会做出不同的认 定,影响了司法统一。为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这一司法解释。 解读二:适用于法院审理海上保险纠纷 规定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纠 纷以及与海上保险合同相关的纠纷。实践中出现纠纷较多的主要是货物运输 保险合同和船舶保险合同。而与海上保险合同相关的纠纷则是保险人依据海 上保险合同实际赔付被…  相似文献   

18.
<正>【裁判要旨】在涉合同案件审理中,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过申请,法院都要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而对于虚假通谋行为的认定,还应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交易习惯等进行综合判断。若合同明显欠缺效果意思,双方并不真正追求形式上的合同目的,则该合同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相似文献   

19.
公诉变更,以公诉的客观性和效率性为正当性依据。现行公诉变更制度存在法律基础欠缺,"两高"司法解释不够协调,以及相关规定不完善等问题。其运行弊端表现在几种变更形式混淆,撤回起诉过于随意,变更公诉行为不规范,在决定时和决定后忽略被告人程序与实体权益保障等。公诉变更制度完善首先需要完善立法,确认公诉变更形式,设置变更权行使时间,规定撤回起诉决定的效力,同时赋予相关方救济权。立法完善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确认法院对撤回起诉的司法审查,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对滥用变更权及变更公诉不规范的行为进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亦应明确对检察机关要求撤诉进行审查的时间和标准,同时尊重被告方的异议权。  相似文献   

20.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就协议标的起诉后,我国法院应在特定情况下审查仲裁协议效力,并对诉讼程序作出相应变更。在国际案件中,我国法院应直接优先适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有关规定。涉港澳案件适用我国内地的有关规定。我国立法与司法都应从宽界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选择范围与仲裁协议标的范围。妨诉阶段诉讼程序的变更须以当事人援引仲裁协议提出管辖抗辩为前提,并遵循提出抗辩的时间限制。必要共同诉讼中程序的变更既须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权利,也要考虑如何防止并行程序与冲突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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