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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意义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恢复性司法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存在着许多区别,其最主要特征在于恢复性,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后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这种处理方法提供了一条以和平的方式、在当事人充分参与的基础上解决刑事冲突的新途径。恢复性司法已在西方诸多国家得到充分的发展,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同样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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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性人权保障运动的广泛开展,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问题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产生的恢复性司法被认为能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复原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在世界许多国家尤其在西方国家产生着日益重要的影响。西方国家出于既保护少年,又保护社会利益的目的,在少年刑事司法实践中开始推行恢复性司法,减少对犯罪少年使用传统的监禁刑。本文旨在通过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恢复性司法研究,对未成年人犯罪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从而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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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问题一直是人们关心的问题,恢复性司法是个很好地解决刑事被害人权利缺失的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是一种新型的司法模式,更加注重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强调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文章认为,我国引入恢复性司法的过程中应构建相关制度以保护被害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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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是近年来国际上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制度.指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让犯罪人与被害人面对面接触,通过犯罪人的道歉、赔偿、社会服务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犯罪影响的生活及时恢复常态.同时也使犯罪人通过积极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和社会的谅解。恢复性司法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改革措施.发端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北美.最早的努力可以溯源于六十年代少年司法系统内被害人和加害者调解程序。1999年7月28日,联合国通过了《制定和实施刑事司法调解和恢复性司法措施》,2000年7月27日,联合国又通过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方案的基本原则》。在这一刑事司法改革浪潮的影响下,上海市大力推进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这可以说是中国式恢复性司法模式的雏形。一、构建中国式恢复性司法的利弊因素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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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新的解决刑事案件的方式,在中国受到了很多刑事法学研究者的青睐,针对传统的国家司法模式的弊端恢复性司法似乎为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和刑事一体化进程提供了一种新思路.然而,实践上升到制度化规范化终归需要理论的论证支撑在法律体系内部传统的犯罪观念的更新、被害人主体地位的回归、罪行法定原则从绝对到相对的转变均为恢复性司法的合理性提供依据.同时,后现代主义哲学为恢复性司法提供了统一社会学语境下的论证,为恢复性司法的成长发展铺平了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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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与传统刑事司法相异的新型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不是对国家造成侵害,而是对被害人和社区造成侵害,因此。恢复性司法从产生以来,就受到广泛的争议,但恢复性司法的存在是客观的,任何事物的存在都具有合理性,因此恢复性司法也受到普遍关注,世界上一些国家在刑事司法领域方面也普遍运用。由于恢复性司法的主要作用是使犯罪所受到的侵害结果最小化,并不在于使犯罪人得到惩罚,而是使犯罪人得到受害人和社区的谅解,重新修复因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使犯罪人重新融入社区。本文主要围绕在恢复性司法框架下如果更好的保护被告人权利来进行分析。其在更好的保护被告人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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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指出,“恢复性程序系指通常在调解人帮助下,受害人和罪犯及酌情包括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的《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宣言要素的修改稿》指出:“恢复性司法方案”是指采用恢复性程序并寻求实现恢复性结果的任何方案。“恢复性程序”是指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接触,并经过专业人士充当的中立的第三者的调解,促进当事方的沟通与交流,并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恢复性结果”是指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亦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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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的利弊之争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恢复性司法包括被害人-犯罪人调解、和解和会商等模式。当前,恢复性司法面临着一系列的批评,但是它是对传统刑事司法的改进,标志着从国家司法向社区司法的转变,对其程序价值和实践效果应当辩证地看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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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全新的刑事司法模式,以被害人权益为导向,通过搭建被害人、犯罪人与社区间的对话平台,促进社会关系的修复,并取得良好的司法效果。鉴于此,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有必要吸收恢复性司法的理念,结合我国刑事司法的本土资源,建立恢复性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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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恢复性司法的本土资源与制度构建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恢复性司法缘起于上世纪70年代的刑事司法实践,并逐渐成为影响传统刑事司法的重要司法范式。恢复性司法是在反思传统司法的基础上产生、发展起来的。可以弥补传统刑事司法过于对抗、忽视被害人等缺陷,从而迅速风靡于西方国家。我国无论是文化观念,还是刑事司法制度与实践,都存在着契合于恢复性司法的因素。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有必要吸收恢复性司法的理念,结合我国刑事司法的本土资源,建立恢复性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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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在缓刑制度适用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恢复性司法进行了移植,比如在审判前开展人格调查进行再犯预测;通过被告人与被害人对话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判后开展跟踪帮教、社区矫正工作帮助被告人回归社会等。但是,受观念、制度、司法环境等因素的制约,这些恢复性司法行为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并不尽如人意。本文对我国现阶段缓刑适用中移植恢复性司法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考察和反思,剖析了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缓刑适用移植中面临的困境,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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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是指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犯罪处理方法。所谓恢复性程序是指“在调解人的帮助下,受害人和罪犯及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所谓恢复性结果,是指通过赔偿、道歉、社区服务等非刑罚和非监禁手段,使被害人因犯罪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犯罪人通过积极负责的行为融入社会,从而使被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常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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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家起诉为标志的现代刑事司法模式和以监禁刑为中心的现代刑罚结构带来了很多问题,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难于统一,被害人的损失难以获得补偿,成本过高,改造效果不理想等。面对这些问题,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和学者开始探索和思考一种新的刑事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本文将对恢复性司法引入刑事和解的理论与实践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引入刑事和解的基础及必然性,并简述引入该机制的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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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海青在《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3期上撰文《论恢复性司法》指出,恢复性司法的渊源可以追溯至人类早期的司法形式,即将犯罪看作是对人们的伤害,通过司法帮助被害人、犯罪人和社会治愈创伤。至20世纪90年代,恢复性司法已在西欧、北美、拉美、亚洲等十几个国家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和运用。恢复性司法的基本内容是将原来经司法程序办理的刑事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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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过程不可以仅仅依据法条进行演绎三段论推理就可以实现,在对法条进行适用时,必须考虑法条背后蕴涵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目的。法律规定作为利益冲突的一种协调和妥协方式,它以实现利益和价值的最大化以及共盈作为其根本原则和设立目的。恢复性司法是灵活平衡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利益以实现刑罚目的的一种有效手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