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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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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证券法上的10b-5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新的《证券法》实施已经一年多了,该法在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减少证券的发行、交易环节的限制、发挥市场主体自我决定机制、增强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能力等诸多方面的积极作用获得了业界普遍的好评。但是笔者认为,在此次《证券法》的修改中,民事责任机制或者说个人诉讼机制在规范市场秩序、防止证券欺诈和违规操作中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新法有关民事责任的内容只是集中体现在第69条的规定上,对证券市场的违规行为所设定的民事责任仍然过于狭窄。如果投资者寻求救济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他们的实体权益也就没有保障,在投资者行使诉权的积极性和便利性缺失的情况下,法院在证券法的司法适用理念上又  相似文献   

2.
金融消费者刍议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2004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不仅对基于虚假陈述的证券发行行为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而且对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欺诈客户行为也全面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这一举措开始改变我国长期以来金融立法以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替代民事责任的做法。2006年12月,中国银监会正式实施  相似文献   

3.
德国立法者对于资本市场虚假信息民事责任是依据一级和二级资本市场的不同而分别立法加以规定的,这种立法体系构成一个相对完善的资本市场虚假信息民事责任体系。我国证券法律界虽然也对证券市场从理论上分为一级和二级市场,但是我国立法者在新修订的《证券法》中对于证券市场信息公开不实的民事责任仍然没有依据证券市场的多级特性而分别加以立法调整。  相似文献   

4.
董新义 《财经法学》2020,(3):107-123
股东代理权征集对上市公司治理具有"双刃剑"的作用,其优势与弊端共存的特性使其更需严格规制以防止被滥用。从法理层面进行分析、并结合以往征集投票权实践所暴露的问题可知,新《证券法》第90条相比以前法律规范虽有重大进步,但仍存在对代理权征集滥用规制的不足。可以运用代理人道德风险理论、信义义务理论解释和规制代理权征集滥用行为。分析新《证券法》第90条规定可知,对征集人资格、条件和行使权利程序规定的不足,对征集过程中信息披露和违法征集损害赔偿责任等事项的粗放式规定都可能带来代理权征集的滥用。为了更有效地规制代理权征集滥用行为,应从限缩征集人资格和条件、确立代理权征集决策程序的内部控制机制、强制披露包括征集目的在内的法定信息披露制度和差异化信息披露制度、实施证券"看门人"见证制度等入手,进一步完善新《证券法》第90条规定和加强对代理权征集滥用的规制。  相似文献   

5.
一、虚假陈述的对象 新《证券法》第六十九条是在旧法第六十三条基础上增加了“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从而使信息披露的对象扩大到了非法定公开文件,这样有利于对违法行为的全面覆盖,是我国证券立法上的又一突破。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法》应运而生,作为一部带有阶段性特点的法律,《证券法》的出台无疑将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缺乏,《证券法》不可能尽善尽美。  一、关于禁止信用交易的规定我国《证券法》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第36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第41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  相似文献   

7.
方正杰 《犯罪研究》2006,38(3):56-60
证券欺诈是目前影响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顽疾。我国《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有对证券欺诈行为进行惩治的内容,但未能有效遏制证券欺诈行为,问题在于现行法律、法规只侧重于对证券欺诈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规定,而忽视了对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文在分析现有证券欺诈行为的内涵、特点以及法律责任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8.
对证券市场中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一直是我国《证券法》的一大软肋。这是因为我国《证券法》对民事责任不够重视,对民事责任的规定既缺乏明确的细则规定,也难以在诉讼中有效落实。所以本文简要分析了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根结所在,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完善的看法。  相似文献   

9.
本文主要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三方面入手,分析我国现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制度若干问题,并介绍美国及日本相关制度的优势和长处,试图通过比较分析,为我国证券立法提供理论上的借鉴。本文认为,应当确定与违法披露收益相当的罚款金额水平,在《证券法》中载入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完善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机制。  相似文献   

10.
阶段性的《证券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证券法》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点,表现在该法出台前没有解决的问题,大部分现在依然没能解决,并且某些条文的规定尚欠妥适。在证券的发行方面。《证券法》规定,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但综观有关规定,并不能看出现在的核准制和以往的审批制有何不同,如果只是称谓上的差异,那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就应对当时发行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情况负责,对其当时的股票价值及以前的业绩情况负责,否则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承担责任。而《证券法》只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入经营…  相似文献   

11.
违反信息义务可以导致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后果。德国法主要依赖扩张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来解决这一问题。这种途径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英美法主要依据侵权法来救济违反信息义务中的受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仿效德国法规定了缔约上过失制度,结合其他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基本上解决了合同中违反信息义务造成损失的救济问题。但我国现行法对没有交易关系的第三人违反信息义务该如何处理,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在未来立法中是否规定不实表示这一具体侵权行为类型,取决于未来民法典中合同法部分是否保留缔约上过失制度。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已于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规范证券市场运作的基本大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步人了一个新阶段,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尤其是经济立法的一个显著成就。一、《证券法》目布的意义及作用。《证券法》在第一条就明确了《证券法》颁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它的山…  相似文献   

13.
蔡红 《律师世界》2002,(9):19-22
一上市公司收购是投资者依法购买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上市的股份,从而获得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一致行动是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者经常采取的共同行动,它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收购过程中,相互配合以获取或巩固某家公司控制权的行动。虽然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的一些基本制度诸如信息披露、强制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均作了相关规定,但是,对于“一致行动”的概念以及应如何对它进行规范却未作任何规定。我国《证券法》的这一立法空白并非表明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践中没有出现一致行动的情况,恰恰相反,我国证券市…  相似文献   

14.
汤欣 《中国法律》2008,(2):36-38,102-105
高速发展的证券市场需要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在2005年10月的修订正是为了提供此种关键的制度建设根基。本次修订在原有立法基础上增加了接近一半的篇幅,涉及大多数的条文,修改范围不可谓不大。本文分别就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收购、证券公司及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方面,对新修订的《证券法》及在2006及2007年发布的相关法规、配套规章作出重点解析。  相似文献   

15.
《北方法学》2018,(4):68-78
非法定信息披露主体在非法定披露渠道编造或传播证券虚假信息所能引发的后果,应当与法定披露主体在法定披露渠道作出的虚假陈述所能引发的后果相区别。投资者只应对法定披露信息产生合理信赖。我国《证券法》规定的积极和消极披露义务主体均为对市场有影响力的特定人,但证监会在规则制定和执法中将之进行扩张解释,值得检讨。对虚假信息责任的追究,应在主体上坚持有市场影响力的特殊主体标准,同时在客体上坚持事实性信息虚假且具有重大性的标准。这样方符合《证券法》的本意,也与对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责任制度相匹配。否则意味着推定投资者对普通主体随意作出的不实言论也能产生合理信赖,这有碍于证券信息规制的正面建设。对证券虚假信息的治理,不应依靠公法责任的强化,而应依靠社会化的综合治理,包括加强投资者教育,凸显法定信息披露渠道的权威性等。  相似文献   

16.
入世与我国外贸代理制的进一步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外贸代理制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原则性规定及其适用于外贸代理时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只是对直接代理做出了规定。该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直接代理中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将这一规定适用于我国对外贸易的业务中往往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有的国内客户不愿把自己的名称披露出来;有时虽属一笔交易,但客户很多,…  相似文献   

17.
一、证券侵权行为的种类及其特征 证券侵权行为是指在证券活动中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财产权益而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后果的行为。证券侵权行为具有一般侵权行为的共性,即证券侵权行为是违反证券法律规定的义务而非违反当事人的协议的行为;证券侵权行为是基于过错或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行为;证券侵权行为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就一般而言,其承担责任的范围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在我国《证券法》主要规定的侵权行为有:  相似文献   

18.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之界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虚假陈述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历来成为各国证券法规制的重点。我国2005年修改的《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但未明确责任的性质。本文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三种学说的评析入手,结合案例分析了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19.
郭雳 《中外法学》2010,(4):630-639
@@ 我国<证券法>规定有证券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除了第231条概括性地指向刑事责任外,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是其重点.针对信息披露欺诈,民事责任体系主要涵盖四类主体:①发行人、上市公司.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就应承担赔偿责任,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则采推定过错责任,即与前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③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中的虚假陈述,第173条规定了类似的推定过错责任.④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相似文献   

20.
略论证券欺诈犯罪的几个法律问题何能高一、关于设立证券欺诈罪的立法建议在我国,由于《证券法》还没有出台,现行的刑法也没有设立证券欺诈罪这个罪名罪状,而仅仅是在1993年9月2日由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中笼统地规定:“对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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