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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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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卢炳克  潘莹  刘瑶 《法制与社会》2012,(12):221-222
基于芜湖模式和南海模式的比较发现:二者最大的不同是政府代替市场或市场代替政府的程度不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直接关系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资源配置、利益分配和农民的利益等问题.芜湖以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通过新的制度安排获得分享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收益的合法性,成为制度创新的最大受益者.南海模式以市场为主导,使农民充分的分享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带来的利益,形成了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基本政策框架,但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探索中,必须协调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农民分享纠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产生的收益.  相似文献   

2.
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的思考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保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相矛盾的,为使这些试点工作取得合法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果断修改法律,并特别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此外,在明确对于地方政府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限制、完善对于失地农民的补偿机制、取消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审批、取消地方政府的“优先购买权”等方面,各地试点工作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3.
王敏 《法制与社会》2014,(13):212-213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理论探讨与实践探索由来已久,党的十八大的召开,将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入市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本文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建立完备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律机制为目的,从明确产权归属、界定客体范围、规范流转方式和保障农民利益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障碍与空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化,既有立法者思想上重重顾虑,又有宪法和法律制度上的障碍.但另一方面,宪法和法律也给其流转留有空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已经大量地客观地存在社会实践中,它是市场经济的选择,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政策,规范其流转.允许并统-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市场经济的必需.  相似文献   

5.
《法人》2005,(9):1-1
广东省近日制定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将合法化。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在南方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地区,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并转用于工商业用途,似乎已经相当常见。可以说,经济增长本身带动了对农村土地的需求,并  相似文献   

6.
虽然我国法律限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但在实践中各地都大量存在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利于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保护耕地,有利于小城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现实中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存在诸多问题,应该从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合理分配流转收益,加强政府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管理作用和制定全国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的现实问题及其对策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韩松 《中国法学》2012,(1):19-32
新农村建设中的农地流转和土地利用,要尊重农民的权利和意愿,在农地流转中要节制资本,将资本下乡和合作社限定在为农民和农业生产服务的领域内,防止资本对农民土地的兼并导致农民失业破产。应当采取严格的问责制度和严厉的责任追究制,以制止地方政府权力对农民权益的侵害。同时要建立完善其他法律制度,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入市,改革城乡建设用地挂钩的政策,建立耕地复垦和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在此基础上,完善关于农民房屋转让的规定,允许房屋所有人与本集体共同对房屋和宅基作出处分,包括向城市人出卖房屋和宅基地,由集体取得建设用地(宅基地)的出让价值,由房屋所有人取得房屋的市场交换价值。  相似文献   

8.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主体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1年9月《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法化流转的破冰前行,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中,土地流转收益的分配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核心与关键,本文通过明确分配收益主体,分析各方的利益分配关系,希望为最终解决流转收益分配制度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与矛盾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9.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所面临的法律困境主要表现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未获正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未得到一般性承认;"小产权房"屡禁不绝,行政、司法无能为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制度障碍,源于《宪法》第10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规定及其体系效应。为了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的改革目标,应在总结地方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实行法制革新,包括: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地位;排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宪法和法律障碍;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则体系;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0.
耿爽 《中国律师》2006,(6):58-59
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在农村,法律规定土地为集体所有,但犹如农民对其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因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使得该项权利成为不完整的权利一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完整,在国家征用土地的情况下,集体和农民对此难以收益或于预。尤其在目前国内经济进一步升温,以及农村城市化的加强,国家在征用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过程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不健全、征地补偿的不合理等等使得集体和农民自身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引起了农民的强烈不满,有些地方农民大规模上访,甚至发生械斗流血事件,给政府和相…  相似文献   

11.
随着户外广告市场的繁荣,各地纷纷通过地方立法确立了户外广告发布制度,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种模式。梳理这四种模式的演变思路发现,政府的角色从行政许可主体逐步演化为户外广告发布权的产权主体。这里的户外广告发布权是地方立法创设的新权利,它的生成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物权权能的权利化趋势。然而,地方立法创设的新权利并不具有当然的合理性,一项新权利的诞生不仅取决于法律规定,更取决于实践的需要和理论上的内在合理性。从理论研究角度出发,法律必须慎重对待新权利的诞生,防止因权利泛滥给司法实践带来混乱。  相似文献   

12.
周刚志 《北方法学》2014,(1):132-139
地方"土地财政"的宪法基础,不仅在于"租税并存的财政分权体制",更在于宪法文本所确立的"赶超型战略"。其不仅促进了社会经济高速增长等宪法上"国家目标规定"之实现,亦在实质上侵害到公民的"自由权"、"生存权"等基本权利,其间已经隐含了宪法规范的效力冲突。为此,我国需依循"人权保障"的宪法理念,在整个财税法制领域贯之以"量能课税(费)"、"生存照顾"等法治原则,建立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推进法治化的财政支出制度改革,以消减地方"土地财政"的扩张冲动,遏制其负面效应之滋生。  相似文献   

13.
Since the inception of the Internet,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 (ISPs) have been used to segment cyberspace and make it possible for national states to apply their local laws to conduct having effects within their borders. This is true in particular in the real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When one looks at the national regulatory regimes supposedly framing the behavior of ISPs, there appear to be more similarities than differences at a first glance. Does this mean that the national or regional legal frameworks regulating the behavior of ISPs, which are increasingly considered to be the sword of public authorities, should be identical in all legal systems? Is it not true that the content of these national or regional legal frameworks regulating the behavior of ISPs should partly depend upon the local trade-offs among conflicting fundamental rights and liberties? Indeed, private power can jeopardize the exercise and the very core of individuals’ prerogatives as much as public power and priorities vary from one legal system to another. This paper therefore seeks to highlight the dependence of national regulatory modes framing the conduct of ISPs upon the strength of certain fundamental rights and liberties. More precisely, while the first part aims to explore the influence of certain fundamental rights and liberties upon the regulatory modes set up by national legislators, and in particular free speech,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user-to-user relationship, the second part of this article is devo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se fundamental rights and liberti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intermediary-to-user relationship. It shows that at least within two legal systems the dependence described initially is in reality altered by the prevalence of the intermediary’s interests, even if the latter are in part affected by a recent trend towards more state interventionism. As a result, national solutions appear to be less innovative than foreseen.  相似文献   

14.
有关纳税人权利话语的实践性议论和法律议论唤起了法学方法论的觉醒,但关于纳税人的权益如何构成一项公法上主观权利或宪法权利的争辩并没有被认真对待。如果直接从公民基本权利的性质切入,再加以层级化的结果,可以将之分为:自然权、宪法基本权利和一般法律权利三个层次,税法上的纳税人权利的主观公权利性质似乎没有疑问,但是宪法层次的纳税人权利面临着法律实践和理论的困难,在宪法解释学意义上所谓“纳税人基本权利”也许可以解释为宪法基本权利和纳税义务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困境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乐 《行政与法》2010,(5):116-118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价值目标是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但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企业的抵制、规避行为,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不健全以及地方政府、工会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导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不容乐观。为此,要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促进企业自觉维护职工权益,并完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配套制度,落实政府与工会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6.
社会权与自由权区别主流理论之批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龚向和 《法律科学》2005,23(5):21-27
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之间存在明确而具体的区别,但它不同于社会权与自由权之间的区别。主流人权理论所谓社会权与自由权之间的“义务区别”、“冲突区别”和“效力区别”都是虚构的、错误的。每一项权利都与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相联系;相应地,与社会权一样,自由权之间也存在相互冲突;社会权对国家不仅产生政治和道德约束力,也产生与自由权同样的法律约束力,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内产生可由司法裁决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7.
我国宪制发展中短期态势评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童之伟 《现代法学》2008,30(3):140-153
我国宪法确立了国家的基础性制度架构,内容包括若干基本宪法原则、公民宪法权利的范围及其保护、国家权力的横向和纵向配置,以及宪法的保障实施。我国宪制发展面对的课题可概括为以下几种:使政治、法律体制改革跟上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有效保障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实现执政党与国家关系的法治化;形成独立的有权威的司法体系;建立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完全可以在今后5-10年内实现一些具体的宪制改革目标,其中包括:初步实现政党以及执政党与国家机关关系的法制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乃至全国人大代表由选民直选产生;修改选举法,容许人大代表选举实行竞选;实现不同职业选民的平等选举权;使司法机关相对于本级地方党委和本级地方其他国家机关有较大独立性;采取立法措施弥补公民基本权利法律保障方面的缺失;消除地方因权力过度集中于执政党的领导机构而形成的党的书记破坏法制、搞个人专制的问题;在全国人大内部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作为设立宪法法院前的过渡措施;逐步终止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选举和补选环节普遍违反法律原则的做法。  相似文献   

18.
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关系到对侦查权力的限制和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西方法治国家职务犯罪侦查模式通过合理规制犯罪控制程序来促使保障人权的做法,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在新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检察机关应立足本土实际,以强化人权保障、有效打击犯罪为出发点,结合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现状及问题,针对人权保障理念下如何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努力完善职务犯罪的侦查模式。  相似文献   

19.
人权的制度表达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人权的制度表达实为以一套逻辑化和实证化的权利运行机制贯彻和推行一定的人权观念和人权理论。实证化的人权形态主要包括 :作为自由主义人权观制度化表达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作为社群主义人权观制度化表达的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 ;以及作为人权制度新进展的发展权和环境权。  相似文献   

20.
关于被告人权利的最低限度保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赵建文 《法学研究》2006,(2):145-160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确立了国际社会关于被告人权利最低限度保证的公认标准,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该款的一般性意见、结论性意见和处理有关个人来文案件的决议,以及缔约国有关该款的保留和解释性声明,进一步明确了这些标准的具体内容。被告人权利的最低限度保证至少应当包括被告知指控、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辩护、受审时间无不合理迟延、出庭自我辩护和由其选择的辩护人进行辩护、传唤和询问证人、必要时免费获得译员帮助和不被强迫自我归罪的权利。防止及惩治恐怖主义及其他任何严重罪行的需要,均不构成剥夺被告人权利最低限度保证的合法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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