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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时事资料手册》2008,(1):113-114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07年12月29日通过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相似文献   

2.
刘宇 《民主与法制》2013,(33):64-64
刘小恒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3.
《创造》2012,(5)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由原来的“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这项决定自5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的修改,标志着中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  相似文献   

4.
《人民公安》2006,(13):13-13
7月1日起,每辆机动车都必须投保6万元的第三方责任险中国保监会6月19日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标准,即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一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6万元的责任限额意味着,7月1…  相似文献   

5.
案情:一起造成受害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主被认定无事故责任,承保肇事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费用为1.1万元。由于赔偿数额与事故损失差距过大,死者家属与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最后,法院认定事故中肇事车主虽无责任,但保险公司仍需赔付巨款。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4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本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似文献   

7.
广受市民关注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标准“尘埃落定”。2月24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9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凡在上海行政区域内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都适用《规定》。《规定》从起草出台经历了一个怎样的过程?其中的事故赔偿责任标准又是如何确定的?带着一系列问题,记者专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钰,请他对新法规作一个解读。  相似文献   

8.
饶雷际  高凛 《前沿》2012,(21):69-71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的法律性质、归责原则及责任主体有重大区别,但两者又有紧密联系.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共同附着在同-交通事故中,前者是后者的前置条件和必经程序,同时事故责任决定赔偿责任的责任范畴.  相似文献   

9.
数据     
《时事资料手册》2006,(4):119-119
6月19日.保监会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基础费率方案。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  相似文献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颁布及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时代。这一制度的确立保障了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有效赔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是我国侵权法的一个历史进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必将会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交强险及商业车险的监管力度,确保其不断的完善。  相似文献   

11.
《中国保安》2014,(10):76-76
编辑老师: 5月11日,陈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某轻便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撞到步行的刘某,致使刘某死亡。后经交警大队认定陈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经查实,该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原车主为蒋某。事故车辆的原车主蒋某将报废的机动车转让给了别人,经过两次转手,陈某将车买下来。受害人刘某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赔偿原告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费用。要求原车主蒋某及报废车中间买卖人对陈某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请问这一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转让报废机动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  相似文献   

12.
电动车到底能不能上路行驶?车祸中行人负全责,司机能减免赔偿责任吗?政府部门占用道路施工造成伤亡和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2007年11月26日下午,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分组审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二稿)》。  相似文献   

13.
张梅 《辽宁人大》2006,(9):42-43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一般会比较多,原告为受害人,如受害人死亡会是其继承人,可能还会有其抚养人,被告一般有司机、车主、汽车公司、保险公司等等。通常,受害人由于机动车的责任受到人身损害,应当得到赔偿。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但按什么标准赔、司机之间如何分配责任、司机和车主之间如何分配责任、汽车公司承担什么责任、保险公司承担什么责任,都是很有细致研究之处的。对此,结合几个小案例,我谈一下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14.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5.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针对上位法中的一项条款制定实施性规定,尚属立法技术和体例的创新之举。不仅如此,一度掀起无数争议的机动车无责赔偿的具体操作规范“浮出水面”。  相似文献   

16.
赵海宁 《人权》2006,(1):35-37
曾引发无数争议的北京“奥拓车撞人案”2005年12月5日尘埃落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司机刘某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死者10万余元。因行人曹某在事故中有过错,终审判决减轻了司机的赔偿金额。法院的终审判决不仅适用了无过错赔偿原则,并且首次在司法判决中确认了目前各保险公司销售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强制险,  相似文献   

17.
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互联网查询制度,并调整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现决定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5年。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对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似文献   

18.
2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就即将提请第十八次常委会会议二审的《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副秘书长朱言文主持。法工委副主任黄钰介绍了该法规的起草过程及其他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们的提问。  相似文献   

19.
编辑同志:陆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驾驶轻型货车与龚某未按准驾车型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相撞。事故由陆某承担主要责任,龚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陆某住院治疗,在医治中不幸身亡。陆某家属要求龚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相应损失,但保险公司以龚某未按准驾车型驾驶为由拒绝赔偿。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0.
问:王某有一辆大卡车挂靠于我公司,后来王某将大卡车卖给了李某,但没有告诉我公司。后来李某将大卡车租给了A公司,A公司安排员工张某在工地上驾驶时发生侧翻,致使副驾驶搭乘人员黄某受伤。本次交通事故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陈健康律师答:本次交通事故系单车事故,《事故认定书》应确定张某负担全部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是: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在出借方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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