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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刑法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弥补法律漏洞,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但是,在缺乏程序法与证据法配套措施的情况下,该罪在司法适用中有被异化的风险。刑法理论应结合刑事诉讼和刑事证据理论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解释。刑事证据法应明确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证明规格,以准确地界分受贿罪的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相似文献   

2.
贿赂犯罪是一个历史性、世界性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对受贿罪的内容与范围一直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说法。然而由于刑事立法的滞后,相对于现实生活中受贿对象的多样性和手段的隐蔽性,立法解释就显得过于狭窄。本文指出对于受贿罪,在理论上、立法上和司法认定上仍然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3.
在刑事立法非常活跃的时代,刑法理论不可能只是单纯地解释刑法,而是需要同时关注刑事立法本身.刑法理论不仅要规制司法,而且要规制立法.刑法理论尤其是法益保护主义与有关刑罚的正当化根据的学说,对刑事立法起着重要规制作用;刑法理论必须对刑法条文作出有价值的判断,促进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但是,如果能够通过修改理论或者重新解释应对社会生活事实的,就不应当修改刑法;任何知识都是一种偏见,都是不完善、不全面的,但刑法学绝不是始终拘泥于条文的形式论解释的枯燥无味的学问;刑法学者应当善于了解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勇于反省自己的前理解,正确对待自己的偏见,从而使旧法条适应新时代.对刑事立法的批判与解释并不是对立关系,批判性解释可以使刑事立法的形式缺陷得到弥补,也能为刑事立法的完善奠定基础.刑事立法也应当善于类型化,从而为解释提供应有的空间,使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4.
谢红星 《北方法学》2012,(2):110-120
从《唐律疏议》受贿罪罪名体系,可以看出我国《刑法》惩治受贿罪之法网较为疏漏。以现代刑法受贿罪的概念分析《唐律疏议》各条,规定受贿罪罪状、刑罚的条文有20条,依刑法上确定罪名的原则和方法,可概括归纳出罪名57项。排除12项特殊罪名,仍有30项罪名在《刑法》上无明确对应罪名,即这30项罪名规定的行为在《刑法》上不构成或不一定构成犯罪。《唐律疏议》受贿罪立法的有益经验,对完善《刑法》惩治受贿罪之法网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5.
龙渊 《法制与社会》2010,(22):85-86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确定的新罪名,对于进一步严密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科学打击受贿犯罪行为,加大对腐败犯罪的刑法惩治力度,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试从该罪的立法背景与意义探究该罪名成立的理论基础,并结合司法实践,从该罪的四方面构成要件角度出发,具体分析研究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以期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适用正确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杨博 《法制与社会》2014,(2):85-85,88
受贿罪是一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的贪利性职务犯罪。由于受贿罪形态多变,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曾多次对受贿罪主体作出改动,分别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到第三百八十八条中作出相应规定,以其适应社会发展变化。本文试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核心问题"从事公务"作出探讨,对现行刑事立法关于受贿罪主体的范围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以期对中国刑事立法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7.
受贿罪是职务型经济犯罪中常见的一种犯罪。其主体的特殊性得到立法、司法和法学理论界的一致公认,但对其主体范围的界定却未达成共识。立法对受贿罪主体范围的界定过宽,司法实践中大有超越特殊主体之势。而法学理论研究中又有主体扩大论与缩小论的激烈争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立法对受贿罪主体范围界定过宽的不适应性已明显地显露出来,因此。有必要对受贿罪主体问题进行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8.
晚近以来,国际反恐公约以及各国反恐刑事立法在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范围方面呈现出三个重要的趋势:一是由实行犯扩大到非实行犯;二是从作为犯扩大到不作为犯;三是从实害犯扩大到危险犯。在《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之前,与国外反恐刑事立法相比,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专门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罪名屈指可数,恐怖活动犯罪的法网不够严密,对涉及恐怖活动犯罪行为的罪名和法定刑设置存在疏漏。《刑法修正案(九)》贯彻了“严密防范”的反恐刑事政策,这具体表现为刑事法网的严密化。《刑法修正案(九)》也坚持对恐怖活动犯罪采取“严厉惩治”的态度,这具体表现为对恐怖活动犯罪配置了财产刑。然而,在此次立法修改中也存在概念界定不清、过度犯罪化、罪名增设疏漏、刑罚配置不合理等缺陷,因而,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刑事立法应予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人们从惩贪倡廉的不同角度对贿赂罪的防治,进行了大量的有益探索,提出了若干立法对策,综合治理措施,其中不乏真知灼见。笔者拟从贿赂罪的刑事立法角度,对完善其罪名、罪状提出建言,并求教于刑法学界的同仁。一、完善受贿罪的概念及其罪名体系受贿罪在整个贿赂罪中占有核心地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所设立的贿赂罪体系大都以受贿罪为中心,并创制其他若干具体罪名。结合我国  相似文献   

10.
浅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确定的新罪名,也是刑法罪名体系针对性、时代化的最新成果,对推进我国刑事立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尝试从该罪的立法背景与意义探究该罪名确立的理论基础,从该罪的立法原则与依据阐明该罪的现实必要,从该罪法律适用的三个难点来解释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期实现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当领会。  相似文献   

11.
杨俊 《法学论坛》2012,(4):85-94
《刑法》第388条之一是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该法条来源于《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之增设性规定,旨在从严预防和惩治贿赂犯罪。尤其是针对以往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他们的"身边人"等)索取或收受贿赂后因惩处缺位而借以逃脱法律制裁的状况,立法上作出了相应的改进。然而,在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后,必须考虑其与原有的贿赂犯罪罪刑体系如何衔接与协调,特别是有必要对该罪的罪名确定、主体范围、行为特征以及司法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刻地解读。  相似文献   

12.
从理论上讲,贿赂的范围应采物质利益说。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性贿赂”不应列入贿赂的范围,加强刑事法律的上游立法才是遏制“性贿赂”的根本所在。然而,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地非常明确,贿赂只能是“财物”,无论如何扩大解释,也不能将其他物质利益包括其内。所以,目前而言,我国刑法中的贿赂是指行贿人自愿交付或被迫提供给受贿人的,从而换取受贿人以其职务行为为其谋取利益的财物。  相似文献   

13.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现象,要纠正这一错误倾向,应当取消特别自首制度,明确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在立案过程中的平等地位。要实现刑法对行贿犯罪的有效规制,还需完善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将贿赂犯罪中的"财物"改为"不正当好处",将行贿犯罪中的"给予"改为"提议给予、许诺给予、实际给予";完善行贿犯罪的刑罚配置,为行贿犯罪全面配置罚金刑,并完善行贿犯罪的资格刑,对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实施同等处罚。与此同时,行贿犯罪的罪名体系也应作出适当调整。  相似文献   

14.
赵秉志  袁彬 《中国法学》2008,11(1):156-173
2007年,以刑事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新刑法典颁行十周年为契机,我国刑法学界继往开来,不仅对刑法的发展方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犯罪构成体系、死刑制度改革、《刑法修正案(六)》等刑事法治领域中的重大实践与理论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而且还对单位犯罪、电脑量刑、网络犯罪、侵犯著作权犯罪、贿赂犯罪等问题及外向型刑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成果斐然。  相似文献   

15.
商业贿赂犯罪构成的若干新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吕天奇 《现代法学》2006,28(5):130-136
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为了购买或者销售商品,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财物的行为。但是在目前的刑事立法中,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罪名过于分散,而且主体和对象界定都存在一系列问题,因此,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同时明确侦办权限,以构建科学的商业贿赂犯罪预防与治理机制。  相似文献   

16.
非法经营罪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概括抽象,故有人认为该罪已成新的“口袋罪”,应分解或废除。理解此款只要遵循有附属刑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且可追究刑责才纳入的原则,此罪就无侵犯罪刑法定原则之虑;中国现继续深化改革国情决定此罪应有灵活性,没必要分解或废除:修正案(七)颁布后的传销行为不能再定本罪。无经营主体资格出版、印刷、销售他人享有着作权的作品的,其行为既符合本罪又符合侵犯他人着作权罪或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属于法条竞合犯,应以后者定处。  相似文献   

17.
丁胜明 《法学研究》2020,(3):143-159
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以罪名作为问题讨论平台的现象,但是,由最高司法机关确定的罪名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之间大多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多罪一名”是我国罪名体系的显著特征,以罪名作为问题讨论平台会带来诸多理论上难以妥善处理的问题。在刑法学研究中,应当严格区分罪名和犯罪这两个概念。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讨论刑法问题的基本平台只能是犯罪构成而不是罪名,分析刑法问题的基本单元是“一个犯罪构成”而不是“一个罪名”。罪数中的“罪”是指犯罪构成而不是罪名,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而非“同一罪名”内的事实认识错误,罪过是犯罪构成的罪过而非罪名的罪过。  相似文献   

18.
关于犯罪对象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薛瑞麟 《中国法学》2007,1(5):121-128
将犯罪对象定义为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者物的问题是:一些罪的对象不具有被犯罪作用的直接性;将人的活动置于犯罪对象之外,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实际。用现象与本质这对范畴来说明犯罪对象与客体的关系,在总体上弊大于利。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物或活动,是法益的构成要素,他们与法益是内部要素与整体的关系,应归该属犯罪客体一章。假币、贿赂、赌资等是行为对象,后者不包括具体的人。  相似文献   

19.
香港政府反贪污贿赂的成效举世瞩目,这首先应当归功于其刑事立法的合理性。与内地刑法相比,贿赂范围的广泛性,代理人贿赂、选举贿赂等特色罪名的设置,各类主体贿赂犯罪法定刑的一致性.行贿与受贿同等处罚,从严处罚涉及公共机构的商业贿赂犯罪,注重财产刑和资格刑的并科适用等,都是香港贿赂犯罪立法的独特之处,这些做法对内地贿赂犯罪立法的修改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0.
犯罪构造理论在刑法学历史上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标志着现代刑法的诞生,自此犯罪被牢牢地与刑法法规连在一起,罪刑法定原则亦从宣言走向实践。可以说,作为刑法学支柱的犯罪构造理论,其重要性体现在对刑法学知识体系的正当性建基。回顾刑法学的发展沿革,从古典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目的主义犯罪论体系再到目的理性主义犯罪体系,犯罪构造理论走出了一条从纯粹的事实到不断融入规范因素的轨迹,而对于犯罪构造理论中事实概念与规范概念的廓清在当下刑法学界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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