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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维章、陈尚第两同志写的“放火犯、杀人犯一律都算专政对象吗”?一文(见“人民司法”第12期)中,举出刘祖杰放火一案为例,论证放火犯、杀人犯不能一律都算专政对象。我认为这个意见值得商榷。熊、陈两同志认为刘祖杰放火一案的性质是人民内部矛盾,不是敌我矛盾的主要理由是:刘祖杰是中农成份,年轻妇女,被捕前是建团对象、青年积极分子、生产队长:犯罪的动机出于一时气愤;犯罪的目的只涉及到个人,不是敌视、破环社会主义等等。我的看法跟熊、陈两同志相反,认为杀人犯、放火犯应该一律算作专政对象,刘祖杰放火一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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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你刊第12期上刊登熊维章、陈尚第二同志的“放火犯、杀人犯一律都算专政对象吗?”一文后,我们有不同看法。熊、陈二同志对刘祖杰的放火行为,看作是人民内部矛盾。理由是:“刘祖杰是中农成份、一个18岁的年青妇女,被捕前系建团对象、青年积极分子,……是积极拥护社会主义的,在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利益上,她同工人阶级不存在有对抗性的矛盾,她的犯罪不是由于敌对阶级的利害冲突,而是夫妻之间因小事发生口角一时气愤所致”,她的目的不是“反抗社会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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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极少数杀人犯、放火犯、抢劫犯、强奸犯、爆炸犯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现行犯罪分子,是我们党指导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的正确政策.正确理解、坚决执行这一政策,对于我们政法部门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同犯罪作斗争,搞好社会治安,保障四化建设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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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一种残暴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摧残妇女身心健康、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近年来,尽管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我省各级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密切配合,依法从重从快地惩处了一批强奸犯,但是,强奸案件仍然不断发生,且有上升趋势.据统计,一九八三年一月至五月份全省批捕的强奸案犯,比去年同期上升百分之四点七,在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爆炸犯、放火犯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等“六类”大案中占百分之四十八,居“六类”大案的首位.因此,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强奸犯罪,就成了当前十分重要和迫切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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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夏松茂,男,二十三岁,福建省建阳县徐市公社人。杀人犯卓乃林,男,二十五岁,浙江省泰顺县人,捕前住福建省建阳县徐市公社。夏、卓二犯于一九七九年四月四日深夜十一点,携带匕首、钥匙等作案工具,潜入城关地区,盗开停放在建阳专署门口的一辆解放牌汽车。由夏犯驾驶,将汽车开往徐市,偷卸车上装载的杂木棍于夏、卓二犯家中。在倒车时,撞倒电杆。公社通讯员黄福财同志闻声出来,进行查问,并扣下汽车“电门”钥匙,准备第二天报公社处理。夏、卓二犯怀恨在心,逐即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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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积极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从1983年9月2日六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来,到现在已经过去一年半的时间了。在这段时间里,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各地政法机关,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各方面的积极配合下,依法抓捕、审判了一大批犯有严重罪行的刑事犯罪分子;一些罪行特别严重、民愤很大的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放火犯、爆炸犯以及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受到了严厉的惩处,有力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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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十四条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就本款“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理解往往发生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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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分则中“致人死亡”的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一是故意犯某种特定罪而发生致人死亡结果的。前者与故意杀人界限分清,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无争议;但对后者与故意杀人有无区别,不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有些条文的“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有区别,如故意伤害致死;有些条文的“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没有区别,如抢劫、强奸、放火、投毒等犯罪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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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官敢放火,我就敢点灯”
——国人的公平观念
当下,不少人“打倒贪官”的意识,主要是痛恨腐败导致的社会不公、贫富差距,而并非是捍卫法治正义。所以,当腐败现象难消除时,每个人都认为社会对己不公、都能为自己的腐败找到“正义”理由:“州官能放火”,为什么我就不能“点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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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不作为犯需要具有保证人地位和作为可能性,作为犯的着手认定时间往往早于不作为犯,不作为犯的处罚通常应轻于作为犯,因而区分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具有现实意义.区分两者,应根据法益状态说、风险说与介入说,同时考量罪刑法定、责任主义、人权保障、法益保护等要求进行综合判断.虽然原则上不作为可以符合所有由作为实现的构成要件,但处罚不作为是对国民自由的限制,故应将不真正不作为犯限定于杀人、放火、诈骗等侵害重大法益、发案率较高、一般预防必要性较大的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不包括“经要求退出而不退出”的情形.犯人探亲逾期不归的不成立脱逃罪.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将交通事故被害人留在现场有被救助的可能性,则“移置逃逸”实质上等同于不作为的单纯逃逸,至多成立“因逃逸致人死亡”,而非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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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9日,一位身材瘦小、脸上布满皱纹的花甲老头走进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当他从法官手中领取了该院签付的13.7434万元现金支票时,他禁不住流下了欣慰的热泪。而当他迈出法院大门时,却又不由得再一次发出无奈的叹息:我真象做了一场可怕的恶梦。我从工人到经理,从经理列“杀人犯”,从“杀人犯”入狱8载到改判宣告无罪释放,又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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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1月15日上午10时正,在泉城南郊山区刑场上,一声正义的枪声,结束了张宗玲这个穷凶极恶的放火杀人犯罪恶的生命,为受害的十三名女学生伸了冤,为广大的群众解了恨,真是大快人心。人们为政法机关在案发后仅仅十五天内,就将此案侦破,并将罪犯正法而拍手称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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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种巧合使他成了“杀人犯”,法院院长过问了这位“杀人犯”的申诉信,使案件终于真相大白,昔日的“杀人犯”回归了社会。面对种种社会压力,他不但没有倒下,反而挺直了腰杆,干成一番事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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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盖特是名职业追捕手,他搜寻的“猎物”通常是逃亡在外的那些毒品走私犯、杀人犯、妓女、持械抢劫犯和拒绝向警方交付罚款的违法家伙,说得明白些,他们追捕的是所有违反法律而又不遵守承诺按时回到法庭受审的逃犯。像当年活跃在美国西部的那些精通枪法、擅于搏斗的牛仔们,他楔而不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