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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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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略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世界各地的投资基金从组织形态上主要有两种类型,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公司型投资基金是依公司法组建的投资基金,法律基础是公司法;契约型投资基金是依据基金契约组建的基金。考察采用契约型投资基金的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基金立法,一般都是以信托法为基础,构架契约型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将投资基金契约定义为信托契约、基金资产定义为信托财产。 我国199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2条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  相似文献   

2.
按组织形态的不同.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以信托契约为基础设立,投资人是基金的受益人,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型基金以公司法和投资基金法设立.投资人作为股东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投资公司,基金投资均以该投资公司的名义进行。 从世界范围看,美国是发展公司型基金最早也是最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在1940年颁布的《投资公司法》.吸取了1929年经济大恐慌中投资基金业全面崩溃的教训,以保护投资人利益和抑制不当行为为宗旨.强化了投资公司董事的义务.为美国投资基金业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  相似文献   

3.
在我们国家,跟金融业有关系的信托问题,无非是三个。   第一个是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到底如何理解为信托关系?这个问题法学界始终弄不清楚,看法也不一样。   我们知道,除了美国的公司型基金以外,还有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就是信托企业。受益人没有问题,是出资人。但到底谁是委托人,谁是受托人呢?这个看法就很不一样。有的人说,发起的公司是委托人,过去叫做管理人和保管人的,现在叫托管人,他们两个是共同的信托关系。我把财产交给两家来共同信托,信托关系有两个受托人。这点就非常难解释。也有的说,我把财产给了保管人…  相似文献   

4.
证券投资基金经理人与受益人利益的冲突与平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引言 证券投资基金首先产生于19世纪的英国,是公众潜在投资热情和实际投资能力相矛盾的产物,20世纪发展于美国。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自1987年以来经历了一个快速孕育的过程,至今已有相当规模。但至今,仍无任何法律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规范。① 根据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司型(Corporate type)与契约型(Contractualtype)两类。我国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学者多主张我国应以发展契约型为主。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信托契约的形式设立的,采用信托契约把受益人(投资者)、经理人(…  相似文献   

5.
论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是信托,它是信托品种的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的重点是权利义务设计。在进行权利义务设计前,须正确认识三个基本问题:信托契约、基金财产权、主体关系。在此基础上,以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为核心展开,特别强调了经理人将基金资产交由保管人保管的义务,信息披露义务,监督保管人的义务,保管行使与基金资产有关的权利及受益人的受益权。至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设计,考虑到对证券投资基金我国应走先规范再发展的道路,并考虑到证券投资基金立法与证券法、信托法、公司法的衔接,提出了单独制定调整证券投资基金规范的主张。  相似文献   

6.
关于建立我国投票信托机制的法律思考投票信托是指股东将其投票权,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给投票受托人,以谋求统一行使投票权的信托制度。它是英美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作用在于使投票受托人拥有投票权。而持有股票信托证的信托人则有权继续享受股票应分配的股息和红利...  相似文献   

7.
《投资基金法》的制定已成为我国金融法发展的焦点之一,同时,我国已开始发行开放式基金。这其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是对投资基金法理构造进行剖析从而选择适合我国的方案。本文拟对公司型与契约型基金、封闭式与开放式基金进行分析,建议我国应选择模式并展望基金发展。  一、公司型投资基金  公司型投资基金(简称“公司型基金”)以美国为代表,其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是“……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再投资、交易业务的实体”,或从事该类业务且其40%以上资产由“投资证券”组成的实体。投资公司可采取公司、信托、合伙…  相似文献   

8.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设计之检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证券投资基金契约结构是证券投资基金法制的核心。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中存在有关基金契约结构的条款相互矛盾, 基金契约订约方间法律责任不明, 基金发起人充当基金契约订约方违反代理法理、并可能损害投资人权益等弊端, 我国基金契约结构设计应在明确投资基金和基金契约独特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前提下, 通过修改完善相关规定, 采纳三位一体的二元投资基金契约结构模式, 即以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为订约方, 投资者为相关受益方的三位一体型态, 从而形成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为实质受托人, 受益人为实质委托人的二元结构。  相似文献   

9.
一、大陆需不需要引进信托法制?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设定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制度。信托独具一格的特征是:1.信托是多边法律关系。信托关系有三方参加者:把财产信托给他人管理者,为委托人;接受委托并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者,是受托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营管理利益的人,叫收益人,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本人(这时称自益  相似文献   

10.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不断完善,信托业作为金融业方面的一个重要内容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为了保证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加强信托法律调整,逐步建立健全完善的信托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信托是受托人接受他人信托与委托,按契约或合同确定的委托人的意...  相似文献   

11.
高颖杰 《法制与社会》2011,(25):174-175
版权信托就是指版权人委托受托人对其作品版权进行管理,受托人对版权进行运营处理并为委托人取得相应的收益,版权委托人再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在版权信托执行中,其受托人承担着一定的法律责任,即对委托人、委托财产、第三人等负有一定的责任。这些责任的存在势必会使受托人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本文通过对版权信托的概念及其运行的方式进行论述,分析了受托人在信托执行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及这些责任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最后针对这些风险提出了一些有效的风险避免措施。  相似文献   

12.
对信托财产法律性质的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托是基于信托财产而在当事人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正确理解信托财产的法律性质对正确认识信托这一全新的法律制度至关重要。而信托财产的本质问题就是信托关系人以信托财产为核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问题,包括信托财产的地位、受托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受益人受益权的性质等,其实质就是信托财产究竟是具有哪种权利的属性。  相似文献   

13.
委托财产依财产公示制度转移于受托人的财产管理委托,以受托人是否受制于委托人控制为标准,可分为财产独立管理委托和财产代理管理委托。财产独立管理委托系委托人为实现其某种目的与相关意愿,将其一定财产依财产公示制度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仅受委托人设立委托时表示于外意思管辖,但意思表示可能存在若干空白的财产管理委托。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与信托具有同一性,其中委托目的明示的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与明示信托具有同一性,委托目的默示的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与默示信托具有同一性。中国的过去和现在都客观存在大量的信托实践,信托制度具有民法化的实践基础。对物权概念为信托制度融入民法典提供了理论基础;《加拿大魁北克省民法典》为信托制度融入民法典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  相似文献   

14.
投资基金组织一体化程度弱,基金持有人权益易受侵害。本文尝试将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移植到投资基金领域,构建投资基金持有人派生诉讼制度,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另辟一条蹊径。美国特拉华州于1998年率先在企业信托中创建了派生诉讼制度,契约型投资基金就是企业信托的主要组织形式。从比较法角度出发,借鉴关国特拉华州立法先例,同时辩证借鉴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经验,将有利于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投资基金持有人派生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5.
赵颖  折喜芳 《河北法学》2004,22(6):153-156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投资力量和融资工具,在我国已有了初步的发展,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为了保证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稳定发展,2002年8月我国起草了《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该草案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基金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以及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和运作机制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范,但仍存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在信托制基金中,信托基金契约的立法模式应以简化、单纯、明确为宜,同时不妨采取董事会制度。由于信托制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自有缺陷性,证券投资基金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对实现基金的目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带来一定的障碍,总体考察,采取公司型基金模式为宜。  相似文献   

16.
作为解决契约型投资基金"委托—代理"问题的治理机制,基金托管人被赋予补充基金管理人信用和制衡管理人滥权的功能。中国法下的基金托管人,是"一元信托"基金结构中的受托人,其职责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有别于管理人,负有为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处理托管事务的信义义务。基于"托管"与"管理"的功能分离,同为基金受托人的托管人和管理人不是《信托法》上的共同受托人,未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根据过错原则判断其是否尽到托管职责并因此独立承担责任。在确定损害赔偿时,应考虑基金托管人的主观过错、损失受托管的影响程度、履职的客观条件以及托管费的有限性,体现权、责、利三者的统一,构建激励相容的托管制度。  相似文献   

17.
李勋 《行政与法》2008,(2):106-111
对冲基金的法律关系是指在对冲基金的活动过程中各当事人之间依据对冲基金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对冲基金的法律形式,即对冲基金存在的法律形态。在全球范围内,目前对冲基金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契约型、公司型和有限舍伙型三种,且各个对冲基金的具体投资风格和投资策略也各异,然而,所有对冲基金的法律运作程序和运作模式基本相同。就其性质而言,对冲基金属于信托,但又是信托发展的新层次。  相似文献   

18.
朱玉苗 《法治研究》2011,(11):68-74
哈佛大学系慈善信托模式,其法律基础是1650年的特许状。其中,开办哈佛大学的资金是慈善信托财产;“哈佛学院的校长和评议员”是慈善信托共同受托人,是法人;哈佛大学是慈善信托执行机构,不是法人;监事会是慈善信托监察人。特许状是契约,具有对内、对外双重法律效力。我国教育法学界用公司法法理解读哈佛大学慈善信托模式,认为哈佛大学是法人,“哈佛学院的校长和评议员”是“董事会”,将“哈佛学院的校长和评议员”简称“Harvard Corooration”翻译为“哈佛公司”,这些都是错误的。  相似文献   

19.
本文就证券投资基金三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一、目前,对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当事人的界定以及证券投资基金契约与托管协议并存的二元体制存在不合理之处,就此提出取消托管协议并认为契约的一方当事人为投资者,另一方当事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二、在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问题上,在分析了中国该领域存在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措施,三、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构建问题上,宜在投资基金法统帅下,由公司法、信托法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综合调整.  相似文献   

20.
传统的法学和经济学思维 ,将证券投资基金归结为单一的组分及其性质 ,如信托、契约、公司或合伙。这种分析的“格式塔”〔 1〕,不能反映证券投资基金系统的整体特征和法律关系创新。证券交易从两两交易到信息集成交易———证券交易所制度 ,从直接投资到通过信托、契约、公司、合伙等形式的间接投资的交易过程集成 ,从功能内部整合的企业到功能外化及外部耦合的企业间集成 ,从而形成了各种类型的虚拟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就其对经济、管理和法律环境的适应性来说 ,它是一个复杂自适应系统。一、从实体集成到关系集成   (一 )从计算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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