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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立案条件有“主观说”和“客观说”之分。从法律层面来辨析:立案的法律属性是“程序性”而非“实体性”,“客观说”不符合刑事诉讼的运行规律且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从侦查价值来辨析:立案作为侦查启动程序,应优先考虑秩序价值而非自由价值;从职务犯罪的特性来辨析:职务犯罪嫌疑人应负有忍受立案条件放宽的义务,“主观说”有针对性地考虑到了职务犯罪的特性:从打击职务犯罪的现状来辨析:社会的和谐稳定要求采纳“主观说”立案条件,保障检察机关更加有效地查处日益猖獗的职务犯罪;从职务犯罪的立案观念来辨析:应抛弃“撤案即错案”的立案观念,排除采纳“主观说”职务犯罪立案条件的思想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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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实证数据表明,立案监督对监督侦查权发挥了制约功能,但也若干立案监督案件后续未被提起公诉,对此,需结合我国刑事立案标准的内涵和司法规律予以正确理解,避免单纯以后续处理结果评价立案监督工作质量的倾向。利益权衡原则下侦查资源的合理分配、侦查机关绩效考核指标的运用以及立案监督工作对检察机关自身的影响等,均要求正确理解立案程序价值、科学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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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程序的规定在理论上缺乏充足的根据,客观上不符合侦查规律,实践中难以操作,既无助于推动侦查,也不利于保障人权,还导致一些不良后果,必须进行改进。一、我国刑事立案程序的缺陷从立法的原意看,中国选择立案程序主观目的是为了控制侦查权的滥用和侦查懈怠,严格控制侦查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促使侦查人员一定要履行职责积极侦查,不能不侦查。应该说主观愿望是好的,但实际效果并非如此。由于立案程序的设计缺乏理论上的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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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把立案作为一个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程序予以规定。从立法者的本意看并无问题,但由于对立案这一程序的法律地位、立案标准、立案审查性质与手段及立案与侦查的关系等问题认识上的偏差,导致该程序广受学者诟病。本文试在对以上问题进行回答的基础上对立案中的不当认识予以澄清并对相关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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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侦查实行“程序性侦查发动配合强制侦查的授权原则”,立案与确定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程序意义。只有在发现能够证明原判“确有错误”,从而“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时,才能将受无罪宣告者再次确定为嫌疑人。而从现有情况判断,念斌被再度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缺乏达到法律要求的新证据。因此对其再度立案缺乏法律依据,且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冲击裁判既判力和审判权威。立案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检察机关亦应实施法律监督。由此案反思,应当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立案及确定犯罪嫌疑人程序;完善既判力法则,有条件地确认“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还应当完善司法监督和司法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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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的以事立案,是侦查改革的重要内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内在规律,更有效地扩大侦查思路、提高工作效率及更好地保障人权,都需要将侦查活动以人立案改变为以事立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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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立案程序立法中存在着严重的弊端 ,其程序的独立性值得质疑。现行立法的不合理导致侦查机关在立案之前适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的不准确性 ,也促成了司法实践中“不破不立”的现象。建议取消立案程序 ,代之以相对简化的案件登记制度 ,将立案程序纳入大侦查的阶段之中 ,这样既可以解决初查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 ,也使法律规范更便于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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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代侦查领域中,立案程序扮演着侦查启动的重要角色。在中国历史上的封建侦查领域中也存在着“立案”,但它只是启动刑讯的手续。封建社会侦查领域也存在着类似于现行立案程序的过滤机制,通过设立管辖、主体、客体、形式等方面的禁止性要件,使得侦查无从启动,从而达到“不立案”的客观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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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羁押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性措施,会使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剥夺。在我国目前的侦查实践中,存在羁押率过高、羁押替代措施少、审前羁押危害普遍以及法外变相羁押泛滥等现象。究其深层原因,罪魁祸首在于我国特有的刑事立案这一独立的诉讼程序上。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不当审前羁押,应当不设置独立的立案程序,而将各种法定事实的存在作为刑事诉讼启动的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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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立案程序,并将其作为侦查程序启动的一个前置程序.然而,由于现行的立案条件过高,而侦查机关又缺乏达到该"条件"所必须的"合法"手段,由此不仅严重影响了对犯罪的有效追诉,也容易滋生"立案不实"等问题.而且,它也根本无法有效防范侦查权的滥用.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这一大背景之下,需要突破长期以来对"立案是侦查的前提"这一不恰当的认识,并必须承认,不仅立案之前需要进行必要的侦查活动,立案本身实际上也只是侦查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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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是刑事诉讼追诉权启动的标志,对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刑事追诉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走上正轨都有重要的意义。立案程序的设置包括立案程序的启动、立案程序的终止等,在这一过程中警察以及有立案权利的其它主体都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应然和实然角度来说立案程序的启动以及何时侦查终结移交检察院审查在立法过程中都要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下来,限定立案主体的自由裁量权,提高立案程序的合法性使得程序正义得到实现,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立案程序和一个国家的诉讼构造是相对应的,本文着重分析两大法系的诉讼构造立案程序的异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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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程序主要的功能就是对刑事侦查程序的控制,保障公民权利,但严苛的立案程序对于打击犯罪却起到抑制作用,不利于刑事诉讼整体功能的实现。立足我国现行刑事司法体制,对我国刑事立案制度的改革有必要保留独立的立案程序、确立合理的立案标准、明确初查的法律地位、加强检察院的立案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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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基本采用的是"以人立案"的单一立案侦查模式,人为的提高了立案标准,在立案和侦查的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检察机关应进一步丰富立案侦查模式,逐步推进"以事立案"的侦查模式,达到有效打击职务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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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立案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立案活动不具有证明或确认犯罪的实质功能 ,其必须符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法定条件。它的法律意义在于为全部的刑事诉讼活动提供合法的依据。而立案前的审查既不是对受理案件的审查 ,也不是对有关案件事实的调查。立案前的审查不能采取侦查或类似侦查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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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启动程序,具有刑事侦查控制功能、规制侦查管辖功能及刑事案件管理功能等。但是,立案标准过高、立案手续繁琐、立案前的调查缺乏法律依据、“初查”获取的证据缺乏法律效力等问题,阻碍了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我国的刑事立案制度应当借鉴吸收国外随机型启动模式的合理内核,进行改造完善,建立兼有随机型启动模式特点和程序型启动模式的刑事立案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