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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改变指控罪名的程序问题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被告人王某于 1999年 12月注册成立某公司北京代表处 ,王某任首席代表。在代表处成立后的一年间 ,被告人王某为刘某等多人办理赴奥地利签证。为了顺利获取签证 ,被告人王某伪造了户名为“刘某”三人的房屋产权证明书和户名为“马某”等四人的银行存单 (面额共计 30余万元 )。被告人王某被举报归案后 ,公安机关从其办公地点起获了刘某等人的护照、伪造的房屋产权证明书和银行存单。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入境证件罪 ,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王某所伪造的证件和票证属于办理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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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20日,A银行某支行与B公司签订某按揭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A银行某支行为该项目中的购房者发放住房贷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四千万元;在房地产抵押登记完成前,B公司对A银行某支行发放的关于该项目的每笔个人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作为保证人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同时B公司承诺在收到A银行某支行发出的《提前还款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代借款人清偿所有欠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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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案情王某,中共党员,A省B局副局长。刘某,中共党员,A省B局局长。2006年年初,某投资公司董事长张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2009年3月,张某计划在A省开办一个工厂,需A省B局审批。为此,张某请王某提供帮助,王某表示同意,并让张某向B局提出申请。后王某多次向B局有关部门过问张某公司的审批情况。2009年5月,王某指使张某捏造刘某受贿问题并实名向A省纪委举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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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3日,某民营公司司机王某开车带着总经理刘某及会计张某出去办事。途经某银行分理处时,刘某说借用王某的身份证用一下,但未说明作何用途。随后,刘某与张某以王某的名义在该分理处存入30万元钱.该钱是公司刚收到的一笔贷款。王某估计刘某与张某可能以自己的名义存钱了.便打算通过挂失方法将该钱取走。一周后,王某来到该分理处,称自己11月5日在该行存钱的存单丢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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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30日,原中国银行乐山市中区支行县街储蓄所主任左静到其姨娘韩志全家揽存(此前左静曾与韩志全有过揽存行为),称到中国银行存款利率高,且不交利息税,骗得韩志全信任,韩志全遂从乐山邮政演武街储蓄所和中国银行乐山市中区支行取出10万元在家里交给左静,左静用同年9月29日事先办好的以王明英名字填写的一张定期存款开户单,套出了(98)川字第2279972号空白定期存单,并手书填写上“存入日期2000年9月30日,户名韩志全,存款金额10万元,年息3.5%”等内容,并偷盖了储蓄员罗娟、董云嘉的私章后交给韩志全。左静收款后并没有入银行帐,而是用于自己炒股,银行帐上只有以王明英名义存入的100元。2001年4月29日韩志全持存单到中国银行乐山市中区支行提前支取不能而发生纠纷。左静现已因此行为被判入狱,罪名为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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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1991,(1)
一、案情简介被告曾某刑满释放后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为了到国外做生意,遂策划从国内银行骗取巨额款项。一九八九年六月,曾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工厂停薪留职人员)通过他人搞到农业银行空白汇票三份。同年八月中旬,又指使刘某想办法找一个在银行工作懂汇票密押的人。刘即通过被告王某(某厂工人)将被告人张某(县农业银行分理处出纳)引见给曾某。曾要张想办法搞到全国联行的密押,事成后平分赃款,并多次与张策划搞密押的问题。张某在银行工作期间曾经学过省辖联行的密押计算,但没有接触过全国联行的密押业务,于是,张某找某个体户借到750元钱的支票和印鉴,以要将此款汇往上海购货为由,亲自到县农业银行支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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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7月10日,王某经朋友夏氏介绍与刘某相识,后王、刘口头协商决定将目前王某居住的一间私房卖给刘居住。在夏氏的参加下,双方议妥价格为6000元,并言明房款分两次付清,每次3000元,王某协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9月11日和11月7日,刘某按协议约定两次将购房款6000元交给王某,款付清后,王某将房屋腾出交由刘某居住,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自己的私章交给刘某,以自己工作忙为由让刘某自己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刘某发现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房屋所有权人是王某的二伯父,便向王某提出异议,王某即向刘某讲明了其二伯父的赠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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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7月10日,王某经朋友夏氏介绍与刘某认识,后王、刘口头协商决定将目前王某居住的一间私房卖给刘居住。在夏氏的参加下,双方议妥价格为6000元,并言明房款分两次付清,每次3000元,王某协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9月11日和11月7日,刘某按协议约定两次将购房款6000元交给王某,款付清后,王某将房屋腾出交由刘某居住,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自己的私章交给刘某,以自己工作忙为由让刘某自己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刘发现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房屋所有权人是王某的二伯父,便向王某提出异议,王即向刘某讲明了其二伯父的赠与意向。1986年11月1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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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刑后民"不是绝对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案情简介2001年5月20日,原告张某(女)在被告某银行支行下属一家储蓄所办理整存整取定期存款手续,存入人民币100,000元,存期一年,并加设密码。同年10月19日14时左右,张某离家,于当晚20时左右回家,发现家具被翻乱,存单被窃,与存单同放一处的其余现金、活期存折等安然无恙。次日上午,张某持自己的身份证来到该储蓄所挂失,获悉存款已被他人取走。当地公安机关接到储户张某报警后,上门进行勘查,结果是:门、窗无橇痕,现场未采集到作案痕迹。据银行反映,10月19日下午16时左右,一女子持张某户名的储蓄存单来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因该女子无法准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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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刘某为修建大棚与王某达成口头协议,协议约定:王某提供钩机和司机,刘某派人现场指挥司机施工,每米给付使用费29元,工期15天。工程到期当日,王某的司机未按标准完成施工,刘某即与王某协商对大棚进行修补,王某同意把钩机和司机给刘某继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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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王某、张某共同商议对歌厅坐台小姐白某实施抢劫。三人商定:三人一起到歌厅消费,王某、张某配合,由刘某在白某面前装“大款”,消除白某的戒备心,然后伺机实施抢劫。当晚,三人来到歌厅,进入包厢后点名让白某相陪,玩乐中,王某发现白某随身没有带多少钱,乘白某出去之际,王某把此情况告诉了刘、张二人。三人商议后,决定此次放弃作案,由刘某继续扮“大款”,为下次作案打基础。按照商定,三人在离开时,刘某很大方地从身上掏出500元钱甩给白某,并约定次日再来找她玩。到了第二日,刘某越想越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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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2013年4月28日晚20时许,被告人刘某开车来到被害人王某夫妇经营的某粮油店内,声称因单位需要,购买30箱食用油。被害人王某夫妇向被告人刘某开来的轿车内装了15箱大豆油和15箱调和油后,刘某称车内还能装得下,要求被害人王某夫妇继续装油。当被害人王某夫妇都进入店内准备再次搬油时,被告人刘某趁店外没人,随即上车载着30箱食用油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夫妇听到汽车启动声音立即追出,但没有追上,随即报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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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刘某在镇的集市上卖花灯,在收摊打扫卫生时,他无意间发现一个小纸包,里面是两张活期存单包裹着一张身份证。刘某拿着小纸包便快速回家,并于次日下午来到农业银行某支行,支取了其中一张1万元的存单。取钱时,他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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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刘某在某银行支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开通了电话银行和短信通知业务。2010年11月,犯罪分子郭某用伪造的刘某一代身份证在辽宁某市办理了一张户名为刘某的储蓄卡,开通了电话银行。犯罪分子通过电话银行将刘某卡中6万元转入其用伪造身份证开立的储蓄卡中取走。后刘某发现存款丢失,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郭某已被以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