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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如何界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和销售行为应分别予以何种评价?如何理解2011年两高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与刑法典第218条之间的冲突?解决好、理解好上述问题是本案正确定罪量刑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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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案件的特殊性是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侵犯著作权情形,在刑法适用领域应秉持谦抑精神,坚守罪刑法定阵地.“以营利为目的”在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和第218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性质不同,前者是短缩的二行为犯,后者是断绝的结果犯.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论证了只有在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间接故意的认定与目的犯并不矛盾;“以营利为目的”包括直接营利和间接营利,但仅限于积极获利的情形,消极利益的获得如商业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尚不能用现行刑法规制.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情形无需特殊举证,销售本身即可反制“营利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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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界限划定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著作权罪的界限划定需要平衡刑法体系的协调性与著作权保护的周全性以及刑罚轻缓化趋势与著作权保护的力度之间的关系。鉴于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复杂性,应清晰划分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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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及其相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两高“知识产权司法解释”颁布前,行为人销售侵权复制品尤其是销售盗版光碟行为,在审判实践中被分别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非法经营罪予以刑事处罚,存在执法不统一现象。两高“知识产权司法解释”颁布后,以前发布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与之抵触的,不再适用。由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不存在竞合关系,因此,对于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应严格按照两高“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予以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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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以及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因此,无论行为人是否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都严重侵犯了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也构成对正常的文化市场秩序的侵害。只有设立这一罪名,才能同时对其行为的不法内涵予以全面的刑法上的否定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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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坚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5,(2):98-101
侵权复制品与违法音像制品之间是一种交叉的关系,即部分 违法的音像制品也是侵权复制品,换言之,侵权复制的音像品也是违法音像制 品。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 本身也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认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 罪,必须考察该行为是否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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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对销售盗版光碟等侵权复制品案件大多是以侵犯著作权罪或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这种判决的理论依据是: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复制发行包含销售,销售即是复制发行。关于销售与复制发行的关系,理论界见仁见智。区分两者间关系,主要是区分销售与发行的关系。发行有三个层面的使用语境,刑法意义上的发行与著作权法上的发行不具有同一性,对其应作日常生活意义上的理解。刑法第217条中的发行虽然包含一般意义上的销售方式,但与刑法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销售行为不具有重合或交叉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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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已将著作权纳入刑法保护范围,我国亦是如此。但司法实践中,我国的著作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却暴露出了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修改完善。一、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1.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事实上被架空。在一些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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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对销售盗版光盘行为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不能满足保护知识产权的现实需要,而非法经营罪则能有效弥补这一不足。由于两罪是法条竞合关系,因此,对销售盗版光盘行为可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以两罪定罪,但如遵循刑法的相关规定量刑,则将导致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后果。销售盗版光盘行为定罪量刑的司法实践,指出了立法的矛盾之处,同时也指明了其完善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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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过程中,司法机关对于涉及非法出版物的犯罪行为,是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犯复制品罪还是非法经营罪,存在一些分歧,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其中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厘清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三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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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复制品与违法音像制品之间是一种交叉的关系,即部分违法的音像制品也是侵权复制品,换言之,侵权复制的音像品也是违法音像制品。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本身也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认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考察该行为是否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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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的行为,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来说,是助纣为虐的行为,为虎作伥的行为。要制止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活动,必须截断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的发行、销售渠道。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第1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之后,又在第2条规定了销售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罪,其具体罪状和法定刑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1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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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的法益是仅限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知识产权。刑法第217条第(一)项规定的“复制发行”包括“私服”、“外挂”行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法条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对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不能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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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一章中,设立了“侵犯知识产权罪”,从第213条到217条,共设立五个罪名,分别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他人专利权罪、侵犯著作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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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著作权罪的几个问题朱建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该《决定》中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并为之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改变了以前把这两种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作为投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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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首次将严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本文拟就《决定》涉及的几个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决定》为刑法补充规定的新罪名 《决定》第1条和第2条明确规定了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犯罪行为和法定刑,但没有指出这些具体犯罪的罪名,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罪名的确定,无论对审判实践还是对刑法理论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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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首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方面的犯罪,具体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这一规定加强了对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力度,完善了著作权法的法律责任内容,同时也是对我国刑法的极其重要的补充。一、侵犯著作机罪的构成要件侵犯著作权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复制、发行、出版、销售等方式非法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他入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及与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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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及时遏制、打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就《决定》的具体适用作出了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本文拟就《决定》和《解释》中的若干问题,谈点个人的学习体会和粗浅见解。关于罪名问题《决定》对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规定了哪几个新罪名,在《解释没布前,主要有三种不同认识: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两个罪名,即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因为《决定》第1条与第2条分别规定了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方式,前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