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陈卫东  孟婕 《法学论坛》2020,(3):120-129
经过《刑事诉讼法》三次修改,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在立法上取得重大进展,基本上已与国际规则和标准接轨,律师的各项权利不断丰富发展,日益完善。但时至今日,唯独律师在场权没有落实。西方法治国家均建立了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并呈现出积极和消极两种模式。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律师在场权的问题再一次被提出,其在我国已具备现实可行的条件和契机。鉴于制度本土化的诉求,应当考虑借鉴消极面向的基本范式,即以监督和事后反馈的方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不受侵犯。同时,制度改革需要详细构建侦讯期间律师在场权的适用范围、供给来源、权利类型和流程设计等规则。  相似文献   

2.
论辩护律师在场权的确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辩护律师在场权是基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独立的主体地位所拥有的独立权利.辩护律师在场权的实行可以使辩护律师及时介入刑事诉讼,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有效地监督追诉权的行使,保障被追诉人人权.辩护律师在场权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推动我国侦查讯问方式的改革,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在中国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具体设计中,应当确立以下内容:律师在场权的案件适用范围;律师在场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律师在讯问中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在场权的一系列权利保障制度、相关配套措施、具体操作流程和技术规范等.  相似文献   

3.
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建立和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汪建成 《法学》2012,(1):133-138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确立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这些规定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但仍有值得进一步研讨和改进之处。笔者主张适度放宽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刑罚条件,用前科消灭制度取代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同时规定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的律师在场权。  相似文献   

4.
律师在场权源于律师辩护权,是刑事辩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体现了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的理念。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或判例都承认了律师在场权的正当性,在我国,如何构建侦查讯问程序律师在场制度,具体应针对律师在场权的内容、适用范围、行使程序、保障措施等一整套规则进行探讨和分析。  相似文献   

5.
侦查讯问是侦查中普遍采用的一种侦查行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法定的重要证据,由于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律师的讯问在场权,因而在审讯阶段侵犯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文章论述了我国现行侦查讯问制度在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方面存在的缺陷,分析了赋予律师的讯问在场权的利弊,提出了建立律师讯问在场权的构想。  相似文献   

6.
完善我国辩护制度研究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张冬梅 《河北法学》2004,22(6):93-99
以国际司法准则为标准来完善我国的辩护制度势在必行。首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被讯问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其次,要修改《刑事诉讼法》第38条,废止《刑法》第306条;同时,赋予律师执业司法豁免权和保守职业秘密的特权,落实阅卷权,重新设置律师纪律诉讼机制等。  相似文献   

7.
《法治研究》2006,(5):68-68
《刑事诉讼法》是刑罚不被滥用和错用的程序保障。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警方讯问时享有沉默权,律师在自己当事人被讯问时也享有在场权,律师、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三方角力,构成了案件在侦查阶段的权力制衡体系。  相似文献   

8.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扩大了律师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深度和广度,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科学化、民主化的又一突破。这项制度的确立,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同时它与国外一些国家律师介入侦查的做法也有很大不同,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该规定将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限定为律师,而不能是其他公…  相似文献   

9.
律师在场权来自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目前在英美意大利等国家法律对其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对律师在场权的呼吁时有出现,其主要目的主要是是为了制衡侦查权,以防止刑讯逼供,减少冤假错案。目前已有少数检察院进行了尝试,但是由于理论研究及实践的缺乏,对律师在场权还是持保守态度的居多数,从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来看,对该权利也予以回避,但是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律师在场权在我国的运用,终究将只是时间问题。  相似文献   

10.
王进喜 《中国司法》2010,(10):45-50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进行了修改。在诉讼权利方面,修改后的《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相比,其修改主要表现在赋予或者更充分地赋予了律师四方面的权利:(1)会见权。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相似文献   

11.
佴澎 《法学杂志》2004,25(3):75-77
世界上越来越多的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或判例都承认了律师在场权的正当性。律师在场权的价值体现在实现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目的上,实现实体真实和程序正义,以及诉讼效率的提高上。律师在场权是通过设立侦查机关告知义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值班律师制度等具体形式实现的。  相似文献   

1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不仅关系侦查机关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与司法公正,更关系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我国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新刑诉法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该规则存在明显的操作性不强的缺陷。遏制"冷暴力"讯问方式、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和录音录像制度、建立律师在场权制度对于提高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操作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律师在场规则的主要价值在于保障被讯问人的辩护权利乃至人身权利,防止羁押性讯问权的异化,进而确保“有罪供述”的自愿性和稳定性。在中国确立律师在场制度的必要性自不待言,但问题的关键不仅仅是确立这一规则,而是如何通过配套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来保障这一规则能够在确立之后得到真正实施。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有人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阶段赋予律师的权利太小,主张在侦查阶段扩大律师的权利,如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等。我们主张在  相似文献   

15.
艰难的历程——评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现行刑事诉讼法从 1997年 1月 1日实施以来,虽然规定律师可以提前介入,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通过二年多的实践证明,法律规定与现实做法差距甚大,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难,律师的会见权似有似无,实际价值小,仅起到点缀司法民主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被聘请的律师,有权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  相似文献   

16.
陈富 《法制与经济》2010,(14):35-36
当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进行得如火如荼。特别是关于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确立的可能性给反贪工作人员带来了很大的压力。本文在对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检察机关应摆脱消极应对的思想,积极参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通过引进证据推定规则、刑事免责、强制作证、辩诉交易等制度,以缓解沉默权与律师在场权的确立给反贪工作带来的压力,促进反贪工作更好开展。  相似文献   

17.
建立侦查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在场制度,是诉讼主体理论、程序正义理念和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刑事诉讼法应明确规定侦查程序中律师在场的案件范围,开始时间及辩护律师的身份,明确规定律师在场权行使的具体程序.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该制度的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18.
律师辩护从审判阶段延伸到侦查阶段是历史的发展趋势。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身份应定位为辩护人,辩护内容包括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两个方面。其诉讼权利的配置应当考量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冲突和平衡。我国当前不仅应明确修订后《律师法》的效力,而且还要对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权、讯问时在场权等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或改革。  相似文献   

19.
蒋贤勇 《行政与法》2004,4(3):55-57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护方面进行了改革,但仍存在种种缺点和不足。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调整律师的诉讼权限,确立律师在场权和单独会见权,完善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强制措施的立法和执行,正确看待“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司法政策,健全沉默权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20.
庄春英  薛春喜 《中国律师》2005,(12):44-44,45-46
3、关于律师会见权。侦查、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权力几乎是无限的,而且规定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讯问(《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与之相对应,《刑事诉讼法》第96条虽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1998年1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六机关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也明确规定:“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但律师会见难是一个普遍性问题,实践中各执法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