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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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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抽象危险犯是危险犯的一个重要类型,应区别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之危险应采“一般的危险说”为宜。  相似文献   

2.
作为刑法理论对风险社会现实的积极回应,抽象危险犯在风险刑法观之下重焕理论活力.在运用抽象危险犯立法范式前置刑法触角、周延法益保护阈界的同时也应警惕其稀释法益概念、冲击罪责原则、泛化处罚范域的品格危险.面对《刑法修正案(九)》运用抽象危险犯立法范式增设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相关犯罪,应积极建构抽象危险犯的谦抑认定机制.二元认定体系立于实质违法性立场之上,通过建构正向缩限入罪路径与危险阙如出罪路径的双轨考察机制,矫正抽象危险犯扩张范域的品格危险,避免其沦为刑法过分打击的工具.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不能犯的危险性判断理论存在着修正的客观危险说与抽象危险说之争.修正的客观危险说对通说抽象危险说的批评绝大部分是没有道理的,其自身的理论建构也不成功.二者对峙的背后,实际上牵涉了不能犯处罚的根据应是结果危险性还是行为危险性,犯罪论的本质应是结果无价值论还是行为无价值论,理论研究方法应是演绎还是归纳等重大问题的争论.抽象危险说因与我国刑法规定及整个刑法理论相协调、认定标准简洁明快统一、符合我国的司法现实等优点而应当为我们所坚持.  相似文献   

4.
不能犯是指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而不具有可罚性的情形。区别不能犯和未遂犯的关键是判断是否存在法益侵害的“危险”。对此 ,理论界存在“纯粹主观说”、“抽象危险说”、“具体危险说”、“客观危险说”四种观点。我国通说主张的“抽象危险说”是比较适当的观点。  相似文献   

5.
抽象危险犯尽管在处罚依据等问题上仍存在解释力量薄弱的关卡,但由于其在具体的适用中并不以行为是否产生具体的危险为判断要素,其社会价值日益凸显,笔者以为,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在现今刑法发展的大趋势下,抽象危险犯以其独特的价值必定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占据一席之地。  相似文献   

6.
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实害的发生造成了客观的、现实的法益侵害危险,因而未遂犯的本质是一种具体的危险犯。那么,在因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具体性危险而否定具体危险犯既遂的场合,行为尚停留在着手之前的抽象危险阶段,至多只成立犯罪预备;同理,在因不具有法益侵害的抽象性危险而不成立抽象危险犯既遂的场合,行为处于抽象危险之前,是"法益保护前置化的前置化",逸出刑法最前线。因此,危险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7.
大陆法系通过法益侵害原则,建立了抽象危险犯的结果的不法.英美法系通过危害性原则,根据抽象危险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建立了抽象危险犯的不法根据.相比之下,英美法系强调行为人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有合作义务、以及个人与社会其他人之间具有连带性,所以,英美法系的抽象危险犯比大陆法系更加严格,抽象危险犯的成立几乎不具有任何排除机制.  相似文献   

8.
在刑法需满足人们对安全和稳定的社会需求的背景下,刑法中关于危险犯的理论问题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就目前关于危险犯的认识而言,在其性质、类别、停止形态等方面存在不少分歧和争议。对危险犯应认定其是一种独立于行为犯、结果犯的行为类型并与二者共存,在其停止形态方面应该从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的特殊场合予以讨论。  相似文献   

9.
危险犯是一种行为类型的范畴;危险犯和未遂犯、过失犯拥有为了防范危险行为的共同入罪原因,但是彼此却不相同。过失危险犯有存在余地,而将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进一步细化则没有必要;具体罪名和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其行为类型判断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具体确定。  相似文献   

10.
危险状态出现之前的中止,情况比较简单,只要满足自动性、时空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即可成立危险犯的中止犯。但是行为人在造成法定危险状态后,又主动采取措施解除已经存在的危险状态,从而避免了实际损害结果的最终发生的,是否可以构成危险犯的中止,理论界争议颇多。其实,这种情况既不违背中止犯成立的理论前提,完全符合中止犯成立的条件,同时又契合中止犯设立的立法宗旨和刑事政策。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犯罪行为性质存在很大不同,有必要进行分别讨论。  相似文献   

11.
不能犯作为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中犯罪未遂的一种类型,行为的危险性是其本质特征和实质处罚根据。可以说不能犯的认定过程就是危险的破译过程,而何为危险、应在何种立场上对危险性进行判断,则存在非常激烈的对立。基于行为无价值的立场,有必要对不能犯危险性的认定进行重构,即以具体危险说为基础通过构建双层危险说来对不能犯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2.
抽象危险犯适应现代社会风险管控的要求,成为刑罚权扩张的手段,但这可能带来过度干涉个人自由的后果。对此刑法理论提出抽象危险的实质判断论,主张以现实的危险状态存否作为抽象危险的认定标准。传统的实质判断论仅从一元的角度,对立法依据上的危险与司法依据上的危险作对立的考察,难以满足抽象危险实质判断的要求,二元的实质判断论认为应当在立法与司法互动关系的视角下对抽象危险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3.
论危险犯与结果犯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危险犯与结果犯的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界存有不同的认识。在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与我国刑法理论对危险犯之危险的性质的比较以后 ,我们可以认为 ,危险犯的危险状态本身就是结果犯所要求的结果之一 ,危险犯应属于结果犯。  相似文献   

14.
危险犯停止形态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危险犯既遂标准的确定是危险犯停止形态研究的核心。从危险犯的构成特征看 ,危险犯的既遂是指当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一定的抽象危险后 ,行为人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消除这种危险状态 ,以致使该危险状态脱离行为人自力控制而使受保护法益产生具体危险的犯罪停止形态。以此为基础 ,对有关危险犯未遂的一些问题和危险犯中止的认定标准应作新的阐释。  相似文献   

15.
危险驾驶罪包括两种行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驾是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醉酒驾驶行为,立法就推定危险状态已经存在,彰显的是行为无价值。我国刑法的醉驾归属于形式犯,而非实质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是具体的危险犯,突出的是结果无价值。  相似文献   

16.
危险状态犯是指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成立要件的犯罪,而非以危险状态的出现为既遂的犯罪。危险状态是一种危害结果,即危险结果。在我国,“危险状态犯”之称谓比“危险犯”更合适。直接故意危险状态犯有其特殊之处,并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刑法第116条、第117条、第118条与第119条第1款的关系是危险状态犯与实害犯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通过归纳分析,对危险犯的含义、危险犯的构成特点作了回答,并通过不同标准的分类,从不同角度对危险犯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8.
过失危险犯立法在国外尤其是德日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已经相当成熟,然而在我国,这一制度还是一个刚刚崭露头角的"新星",甚至很多学者根本不承认我国刑法立法中存在过失危险犯的立法例。笔者认为,我国是存在过失危险犯立法例的,而且过失危险犯的范围应该扩大。基于这样的论点,以过失危险犯之存在与提倡为切入点、进而提出了过失危险犯的具体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19.
危险犯实行阶段的中止问题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对于危险犯中的法定危险状态发生后 ,行为人自动排除危险状态 ,从而避免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理论上存在危险犯既遂说、危险犯中止说以及实害犯中止说三种观点。本文在评析这些观点的基础上 ,提倡实害犯中止说。  相似文献   

20.
对醉驾进行形式解释无法克服危险判断与抽象危险犯性质不一致的悖论,也不能为"醉驾一律入刑"提供出罪路径。从实体法层面来说,醉驾的判断应当坚持实质解释的立场,对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法定醉驾标准的,不能就此认定构成醉驾,而是应根据醉酒程度进一步评估行为人安全驾驶车辆的能力,进而确定醉驾是否存在抽象危险。从程序法角度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之危险是法律拟制的危险,这种危险可以被反证推翻,司法实务中进行危险的判断是基于举证的需要,并不背离抽象危险犯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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