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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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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阎朝秀 《河北法学》2006,24(12):152-159
证明责任解决的是当事人对哪些事实应当举证证明,否则承担败诉风险.司法认知解决的是哪些事实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免除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而由法官直接确认.在证据法学中,人们往往热衷于从证明对象的角度来把握哪些事实应该由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而鲜有从司法认知的角度来把握证明责任的承担.如果从司法认知的角度来把握证明责任,那么司法认知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但是司法认知只影响主观证明责任的分配,而与客观证明责任没有实质的关联.  相似文献   

2.
司法认知论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下载免费PDF全文
“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这是西方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古老的格言。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它已经演变为现代的司法认知规则。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及法院,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不论法律有无明文规定,都有司法认知的事项及存在相应的问题。特别是在采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制度中,因其须与当事人举证责任划分界限,故成为证据学上的一个基本问题。在我国,尽管民事诉讼法对司法认知未作规定,但这一问题已引起个别诉讼法学者的重视。如有的学者指出,法官应注意适用司法认知规则,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以及其他依法不需要当事人举证的事实,可以不依靠证据而直接认定。然而,缺憾在于学者并未对该规则进行深入  相似文献   

3.
司法鉴定是司法实践不可或缺的环节,通过司法鉴定,延伸了法官的认知能力,解决了司法中涉及的专门问题,使案件的事实能够得以重现,为案件裁判提供了基础和条件。司法鉴定不仅影响着司法公正,而且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进而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构建司法鉴定诚信体制,能规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鉴定行为,促使其依法鉴定更好地为诉讼服务。  相似文献   

4.
在当代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的使用日益广泛,鉴定意见在帮助法官查明事实方面也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国司法鉴定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相当一部分法官和当事人把鉴定意见当作科学结论,忽视了其言词证据的本质,因而疏于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审查。应从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意见三方面完善立法,以促使司法鉴定更好地发挥功效。  相似文献   

5.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认知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民事诉讼中,当法院依职权对有关当事人的事实主张采用司法认知时,便可免除其该当事人对该事实主张的举证责任。然而,目前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不少法院基于种种原因而未能够充分采用司法认知,从而给有关当事人造成了不当的举证负担。针对这一状况,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司法经验以及学理研究成果对司法认知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6.
完善司法鉴定制度是科学证据时代的呼唤   总被引:13,自引:4,他引:9  
司法鉴定是现代司法证明活动中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现代司法鉴定是司法证明方法进步的结果和体现.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司法证明方法发生了两次重大的转变.以物证及其相关的鉴定结论等证据构成的"科学证据",应该成为司法证明最主要的手段.物证虽然是客观实在的,但其自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需要人们的认识.司法鉴定是人们认识物证的途径.司法鉴定水平的提高可以帮助发现更多潜在的证据.科学技术是司法鉴定的生命.科学技术的进步是促进司法鉴定发展的最重要因素.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应与审判体制改革相适应.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应与证据法律制度相协调,既要赋予法官对鉴定结论的自由裁量权,又要对司法鉴定制度进行规范.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应以提供"科学证据"为出发点,需要鉴定人出庭、技术方法标准化和建立行业协会等措施.  相似文献   

7.
从案件审理者的角度看,司法鉴定是其加以运用从而认定事实的一个手段,但现存的规范多是纯粹程序上的规定,对鉴定具体环节中法官的行为殊有约束,导致了法官在运用司法鉴定中行为的随意,表现为滥用司法鉴定、浪费司法资源、造成瑕疵鉴定结论、对当事人及鉴定人权利保障不充分、鉴定结论审查标准不一等问题,因此有必要从原则上和具体规范上对法官运用司法鉴定的这些诉讼行为引起的问题加以解决,司法鉴定制度也只有关注这些问题才可能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8.
张泊涛 《法制与社会》2010,(17):145-145
中国目前法学理论领域有很多术语都是舶来品,司法认知又称审判上的知悉,"JUDICIAL NOTICE"就是是其中一个。"从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这句古老诉讼程序格言中溯及源流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演变为现代的司法认知原则。它是世界上许多国家证据法上所普遍适用的就某些特定的案件事实由法官直接加以确认,从而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一种诉讼规则。  相似文献   

9.
司法鉴定结论是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质证作为司法证明基本环节之一,从功能上讲,质证是直接为认证服务的。目前,由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上存在一些分歧,导致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流于形式,更好地完善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制度,正确认识司法鉴定结论的法律性质和证据效力,有助于法官对事实准确认定和公正审判,并进而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0.
法庭调查是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活动,是开庭审理诉讼案件的核心部分,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重要阶段。法官在法庭调查中起主导作用,主要包括: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在举证、质证的基础上进行认证,确定证据的效力;根据确认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行政诉讼的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而不是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是对证据事实的主观反映(包括由表及里、去伪存真的认识)。因此,法庭调查的直接对象是证据事实而不是案件事实。通过法庭审查、核实证据,…  相似文献   

11.
作为科学、技术或其他专门知识的“载体”,专家在诉讼中的职能越来越广泛.由于诉讼模式的差异,专家在诉讼解决专门性问题时具有不同的角色定位.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专家被视为当事人的证据方法;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专家充当法官的辅助人.在两大法系相互借鉴和融合中,专家兼具当事人证据方法和法官辅助人的角色.我国鉴定制度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鉴定人在诉讼中扮演着“专门性问题法官”的角色.我国应借鉴德国和日本的做法,将鉴定人定位为法官的辅助人兼当事人的证据方法,从厘清鉴定启动权、鉴定实施权、鉴定意见审查权的性质及相互关系入手,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  相似文献   

12.
司法鉴定作为审判查明事实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鉴定意见在诉讼中与其他证据一样不具有预先的证明效力。然而,因其倚重于鉴定人的“专家”身份及其携带着超越常人智能的科技因素或者专门知识.在司法实践中却发生着异乎寻常的作用。缘于对司法鉴定意见的过于“迷信”,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以鉴定意见代替审判过程的现象,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扭曲了司法鉴定原有的功能和定位,异化了司法审判自身的特质。通过对司法鉴定运行过程中存在“以鉴代审”现象的反恩为出发点,并在分析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基础上。探讨司法查明事实的边际与方法问题,从而尝试性地提出应对“以鉴代审”的改革路径。  相似文献   

13.
王申 《法律科学》2012,(6):27-35
法官认知是一切纷争能够得到解决的前提条件,是法律世界存在的支柱。法官的认识须由客观事实的可靠性来证明,可靠性首先意味着确定性。任何法律现象都被理解为确定的东西,被理解为稳固不变的东西,除非被立法者自己废止。"法官所思"是法官所有认识的真理性的第一保证,法官认识的目的就在于寻求把握审判过程中的司法真相。如果我们把司法看成是一种在司法实践基础上所发生的历史性的活动,那么从事司法审判活动的法官首先有了一种对于法治的在先理解,这就是法官的"前见"。法官前见的获得是其理性选择的结果,体现了事物认识发展的本质,由此构成了法官的视域。  相似文献   

14.
鉴定意见是重要的诉讼证据,是法官发现事实真相的得力助手,但失范鉴定意见则起着相反的作用。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分别发文,对鉴定主体展开信用管理,对于存在失信失范行为的鉴定主体,纳入黑名单进行管理,需引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重视。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对法官采信正确鉴定意见、消除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怀疑、提高鉴定质量都有重要作用。但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率极低,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其原因,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16.
司法鉴定在侦查中对案件事实证明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引发错误认定事实的风险。近年来,侦查中运用司法鉴定的比例有所提升,但刑事错案的背后揭示鉴定样本的收集过程在规范化、程序化方面做得还不够。鉴定意见随着案卷进入后续程序,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发挥证明作用。侦查中的司法鉴定存在运用尚不充分、样本的收集保管不够规范、司法人员迷信鉴定意见等问题。其进路在于进一步提高侦查中的鉴定技术含量,规范鉴定样本的收集程序,转变对鉴定意见迷信的观念。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司法界已意识到司法裁决并非全由法律所决定,如果司法裁决并非全部客观,法官的职业行为就变得相关,法官审理具体案件时不仅仅依据的是事实与法律,还要结合自己的良心,要求法官在裁判中要尽量保持良心的客观性。因此,关注法官良心与法的关联性、法官良心的自由与中立及法官良心的社会尊重和养成,直接影响着法官裁判的公正及法院的社会公信力。  相似文献   

18.
范伟 《政法论坛》2021,(1):41-53
作为一项现代司法原则,"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已然广泛运用于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回应实践发展的理论研究中,"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的本质界定居于中心位置。实践中,当事人视角下的"唯满意论"解读和裁判者视角下的"唯制定法论"解读,使其陷入了绝对化的陷阱,尤其在司法责任之归责模式上陷入"全有"或"全无"的窘境。"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应当提倡作相对性解读:就整体层面而言,表现为司法解决纠纷范围的有限性;就具体层面而言,表现为司法裁判的过程性与"拒绝裁判"的多元性、"拒绝裁判"评价标准的客观性与合理性以及"拒绝裁判"受司法责任调整的有限性。唯有如此,"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的规范意涵才能得以彰显。  相似文献   

19.
郭华 《政法论坛》2021,(1):161-173
疑罪是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必然遭遇且无法绕开的实然性难题。刑事诉讼立法抑或刑事司法或显或隐地借助于从无来摆脱其困境。疑罪从无作为一项诉讼原则被我国理论所倚重,理论上不仅将其视为国外司法活动的惯常做法,在叙事上也将其与证据不足相等同,甚至还将其功能扩展到作为根治冤假错案的惟一途径。坚持疑罪从的无国家存在冤假错案的现实,与我国理论对其功能表达形成相当的反差,特别我国司法实践未遵从理论指导的现实样态,又使得人们对理论阐述衍生迷思并陷入困惑。实质上,疑罪从无是一种分配错误的裁判规则,是法官认定事实时存疑且心证无法形成情形下选择配置错误的一种方式,其本身不是减少错案的防范性规范,在证据理论层面不同于证据不足,理论也不宜作为纠正冤案的基本惟一准则。一般而言,对于有罪与无罪均有证据证明而难分伯仲时,疑罪应当从无;对于达到证明标准或者辩方自愿认罪而法官心证仍未形成,且对有罪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此种情形下的疑罪也可以从轻。  相似文献   

20.
从部分法院开展民事诉前鉴定的实践来看,谁来主导诉前鉴定、如何选定鉴定机构、诉前鉴定的范围问题一直是拷问民事诉前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高效的关键。在认识层面上,应肯定民事诉前鉴定属于司法鉴定或证据收集的法律地位,肯定其具有多元化解及提升审判质效的巨大优势。在实践层面上,应结合当前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以及审判团队建设两个关键,探索运用由法官助理主导、鉴定人员参与的法律及技术双重审查路径,这样既可克服当前司法实践中谁来主导诉前鉴定的问题,又能使得鉴定程序“审鉴分离”,达到民事诉前鉴定充分扩大适用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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