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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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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法律援助制度中,值班律师制度发展得较晚,我国已经逐渐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对值班律师的诉讼权利、职务保障和考评机制都还缺乏具体的规定。现如今请求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是很多,其原因主要是法律援助律师在职务保障过低时,并不会积极主动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充分的法律帮助,存在"走过场"现象。因此文章通过分析现阶段我国值班师律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郑自文  郭婕 《中国司法》2006,(12):76-79
一、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概念及其作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在警察讯问、法庭审判等诉讼阶段免费为当事人提供即时法律咨询、指导、或者作为被指控人的代理人,帮助被指控人申请延期审理、进行保释听证或者处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律师。该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目前已经成了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我国香港特区等国家和地区法律援助制度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目的主要是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及时性的、专业化的、低成本高效率、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资质来看,…  相似文献   

3.
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辩护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前程序的律师帮助得到加强,但是在侦查阶段律师无阅卷权、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立法不明确、法律援助范围狭窄、援助申请程序繁琐以及律师资源不足等问题,使得被追诉人在审前程序中实际上无法获得有效、充分的律师帮助。鉴于此,有必要对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律师帮助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赋予律师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阅卷权明;明确律师调查取证权;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建立值班律师制度,实行"先援助、后审查";在律师资源不足的地区允许其他法律专业人员介入侦查阶段。  相似文献   

4.
探索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是指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在警察讯问、法庭审判等诉讼阶段免费为当事人提供即时法律咨询、指导、或者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帮助申请延期审理、进行保释听证、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处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律师。该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目前已成为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我国香港特区等国家和地区法律援助制度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商务部、司法部联合在河南省修武县启动了UNDP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试点项目.经过一年半的运行,  相似文献   

5.
刘奕君 《当代法学》2021,35(6):133-143
强制辩护制度是国家对特定范围内的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保障,主要针对"经济困难""量刑标准""行为能力缺陷""缺席审判""简易程序"五种情况而设.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落实强制辩护制度,可以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增强被追诉人的协商能力,弥补检察官客观义务之局限,巩固"对抗+审判"的诉讼结构,以及防范协商性事实错误.认罪认罚案件中强制辩护的实现应以值班律师为主体,强化值班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职能定位,明确值班律师享有会见权、阅卷权等基本权利,允许值班律师转换为委托辩护人或法律援助辩护指定律师.  相似文献   

6.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了律师有义务提供法律援助,各地制定的法律援助法规也都规定每名律师每年必须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强制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在平衡律师职业主义产生的垄断和抑制律师商业主义造成的法律服务向有钱人集中方面有积极的意义,然而,强制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带来了对律师服务质量的担忧。国家应当增加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利益刺激和建立完善的质量评估体系,以保证法律援助的质量。  相似文献   

7.
刘波 《法制与经济》2009,(4):50-52,54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了律师有义务提供法律援助,各地制定的法律援助法规也都规定每名律师每年必须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强制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在平衡律师职业主义产生的垄断和抑制律师商业主义造成的法律服务向有钱人集中方面有积极的意义,然而,强制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带来了对律师服务质量的担忧。国家应当增加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利益刺激和建立完善的质量评估体系,以保证法律援助的质量。  相似文献   

8.
一、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需求状况 我国实行有偿的法律服务机制,随着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律师制度的不断深化,公民花钱聘请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成为一种趋势.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公民受经济条件的限制,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人占有相当大的数量.这其中,又以农民为主.  相似文献   

9.
贾志强 《法学研究》2022,44(1):120-134
目前我国刑事值班律师制度规范背后折射出有权机关抑制辩方权利的倾向。根据法律规范意旨,只要被追诉人没有辩护人,国家就应“强制指派”值班律师介入案件。将“约见”解读为国家指派值班律师需以被追诉人申请为前提,这混淆了律师会见与介入案件的关系,且将国家责任转嫁给个人,弱化了对被追诉人获得最低限度法律援助权利的保障。相关规范性文件将值班律师阅卷权能限定为“查阅”,但基于法律援助法第37条的文义、控辩平等之程序公正底线要求等因素,值班律师阅卷权能还应包括“摘抄”“复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值班律师有量刑异议时,只要其认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就应在具结书上签字。这是对值班律师功能“见证化”的公开宣示,与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意旨以及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量刑协商的改革要求相矛盾。值班律师应被赋予拒绝签字的权利。“实质性参与”应是目前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基本方向。  相似文献   

10.
河南法律援助无论是办理质量和数量都走在全国的前列,主要得益于河南法律援助的制度创新,律师值班制度和热线电话都极大的方便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同时,也存在着经费不足、律师业务冲突和质量难以控制等难题,通过多方面筹措资金和区分援助案件与收费案件的办理方式,可以较好地解决目前的困境,从而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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