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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减刑假释监督之我见张本易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承担着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的重任,而对劳动改造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实行监督正是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对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罪犯进行减刑假释的程序是“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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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刑罚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刑罚执行工作以及人民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刑、假释制度既包括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减刑幅度,减刑的时间间隔等实体性内容,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力配置以及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监督、裁决等程序性内容。《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后,减刑、假释制度中最受关注的是其程序的改革完善问题。而减刑、假释程序改革的核心是减刑、假释程序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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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的侦查、审判过程中,较好地发挥了法律监督职能。然而,在对于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层面上,特别是在罪犯减刑、假释的过程中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却比较有限,应当进行修改完善,赋予检察机关减刑、假释提请权,并完善对减刑、假释裁定的抗诉权,以加强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监督,促进减刑、假释办理的公正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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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执行机关提起减刑、假释的活动实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减刑、假释会直接产生变更原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的法律后果,因此,提起减刑、假释的活动是刑罚执行机关的一项重要的执法活动,同时,依法减刑、假释也是正确贯彻劳改工作方针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搞好改造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所以对执行机关提起减刑、假释的活动实行监督,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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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这个涉及改革重大问题的纲领性文件中专门要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深化与完善减刑、假释监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言而喻。本文通过分析《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规定修改实施一年来J检察院开展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情况,探讨新刑诉法框架下减刑、假释同步监督的重点和难点,进而提出强化检察监督的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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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件抗诉问题初探宁诗敏,周建新监狱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这是我国法律对减刑假释案件抗诉的规定。由于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定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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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笫365条规定:“减刑、假释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假释罪犯的公安机关以及罪犯本人。”该条并没有规定减刑假释的裁定应送达被害人。这无疑是该司法解释的疏漏之处。笔者认为,法院在作出减刑假释裁定时,也应将裁定书及时送达被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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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检察院对劳改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活动的监督──兼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款的修改张春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主动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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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方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2(1):53-63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在减刑、假释程序中应当享有特定的法律地位。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程序中的监督职能很不健全。应当努力通过立法完善,重新设计我国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假释程序,拓宽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程序中的参与权,赋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进行监督的必要措施和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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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减刑假释同步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罚执行机关(主要是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和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全过程是否合法进行检察。它包括事前检察即对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记录等改造表现的日常检察、事中检察即对监狱提请材料的检察以及事后检察即对人民法院裁定的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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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作为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是有效调动服刑人员认真接受改造、提高改造质量,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的重要的手段。但是,在当前运行的减刑、假释程序中存在监狱建议权侵蚀法院审判权、检察机关监督手段疲软、当事人诉讼参与权过少等弊端。针对现行减刑、假释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对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重新构置减刑、假释程序,扩大减刑、假释运行的公开程度,加强检察机关监督力度,赋予当事人必要的诉讼参与权,来实现减刑、假释的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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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监狱部门呈报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监督 在对监狱部门呈报罪犯减刑、假释工作中,我们应依照法律规定,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监督。如衡水监狱平均在押服刑犯1100多人,依照刑法78条,监狱法29条,国家司法部第77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对监狱服罪犯按比例20%的罪犯实行减刑,一年内分四批进行,每季度研究一批。在该项工作研究中,我们通常对下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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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件抗诉问题宁诗敏,周建新关于减刑假释案件的抗诉,我国法律仅作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司法解释。为了进一步完善立法,为处理减刑假释抗诉案件提供明确的依据和理论指导,应当对减刑假释抗诉问题加以认真研究。一、关于减刑假释抗诉的性质。减刑假释的抗诉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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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市第二监狱165名拟定减刑的服刑人员情况进行了裁前公示,由负责减刑假释裁判工作的合议庭成员到监狱张贴公示公告。这是该院自今年3月12日推出减刑假释裁前公示制度后举行的首次裁前公示。实行减刑假释裁前公示,旨在使减刑假释的裁定更加公正、公开、透明。今后二中院将对所辖的12所监狱、看守所申请减刑假释服刑人员的姓名、奖惩、立功表现等情况进行为期7天的裁前公示,公示期满无任何问题情况反映后方给予减刑假释裁定。■责任编辑:曹参司法透明:减刑实行裁前公示@高志海
@王鑫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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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全程监督是解决减刑、假释适用过滥过快弊端之需要;同步监督是预防和制止腐败发生之需要;同步监督是司法公正之需要;同步监督是逐步实现诉讼化之需要;同步监督是实现最佳执法监督效果之需要。实现减刑、假释同步监督必须冲破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的藩篱,采取加强理论研究、及时联合制定司法解释等某些相应对策,使之理论化、制度化和法律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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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国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不开庭书面审理。笔者建议对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理由如下:首先,减刑、假释是司法性质的诉讼活动。当检察机关认为减刑、假释不当时,应当由被执行人、监狱和检察机关出庭公开进行审理。而我国现行的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