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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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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权质押设立的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股权质押的设立是股权质押制度的重要内容,但《担保法》未作专门规定,其法律适用只能参照《公司法》等法律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因此,股权质押的设立在法律适用上可能产生冲突,不能有效规制风险,制度效率不高。鉴于此,对于股权设质的对象、质押股权的适格性、股权质押的成立与生效等问题,应当在厘清理论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通过立法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股东可以出质股权。我国大陆《担保法》及台湾地区《民法》规定股权质押适用股权转让的规则,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在公司内部受到限制。日本公司法则规定股权质押设立时,不适用转让限制的规定,质权实行则需要公司同意。由于股权质押与股权转让的差异,使得内部限制的立法产生了诸多适用上的难点,而日本的区别质权设定和质权实现的立法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3.
票据质押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被我国《票据法》和《物权法》所承认。由于票据权利不同于其他的权利财产,两个法律文件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在质押权的成立、质押权的效力及质押权的实现等方面产生了如何适用的问题。基于两法的立法目的不同,依据两法所成立的票据质押并不冲突,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范畴,在法律适用上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4.
2013年我国《公司法》修订的最重要的内容是对认缴资本制的立法上的确认。认缴资本制确立之后,对于公司设立的过程及其后的公司运营筹资等活动产生了较为深远的影响。考察《公司法》修改前后新三板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数量的变化,认缴资本制对具体行业的股权质押贷款产生巨大的影响,发展与风险并存,应对新制度下所引发的风险就成为必然。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的质押融资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是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和配套制度尚未出台,有关具体法律问题还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存在各种风险。这些风险可能源自于  相似文献   

6.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在《公司法》中的规定过于粗疏,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障碍。由于股东资格的不可继承性,所以股权无法继承,股权不是继承权的适格客体。应当尊重和保护股东利益,以公司设立及继承行为发生的时间为界限,对法律的适用做不同的安排以体现裁判的宽容。  相似文献   

7.
当前,我国银行越来越多地开展以各种收费权为质押担保的融资业务,但包括新近出台的《物权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对收费权质押作出明确而系统的规定,导致收费权质押这种担保方式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在对我国现有收费权质押相关法规作梳理总结的基础上,重点探讨收费权质押的法律特征,有助于理清收费权质押的独立价值,并进而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安全是股权质押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股权质押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交易的安全。为了规制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现行法构建了基本的风险防范机制,但还不完善,仍存在风险分配不合理、风险防范机制缺乏周延性等弊端,亟待改进。建议按照安全优先,兼顾效率和公平的要求,完善我国股权质押的风险防范机制。  相似文献   

9.
安全是股权质押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股权质押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交易的安全。为了规制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现行法构建了基本的风险防范机制,但还不完善,仍存在风险分配不合理、风险防范机制缺乏周延性等弊端,亟待改进。建议按照安全优先,兼顾效率和公平的要求,完善我国股权质押的风险防范机制。  相似文献   

10.
目前,股权质押正成为市场的热门话题。以上海证券交易市场为例,仅一个月就有三家上市公司先后公告,称其股东以其所持法人股股权为第三方作银行贷款的质押担保。这些公告的发布使投资人充分认识到同样具有盘活存量资产功效的股权质押的现实意义和作用。本文仅对股权质押的设定、效力及消灭等问题作初步探究。一、股权质押的设定质押,即传统民法上所称的“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出质的财产或权利凭证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保证、抵…  相似文献   

11.
保单质押贷款在金融实务中普遍使用,但是由于实体法中缺乏明确的规定,作为一种权利质押形式,保单质押游离于法律体系之外。保单质押的标的是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和投资保障性财产保单之给付金受领权,该两项权利具有可质性。具有现金价值是人寿保单质押设立的前提,只有投保人具有以保单出质的权利,交付、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同意是保单质押公示的方式。与其他权利质相比,保单质押具有一些特殊的效力。  相似文献   

12.
著作权质押是著作权利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其实体内容规定不多。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著作权质押将会更多的用于实践中。著作权质押的权利性质为著作财产权。著作权质押具有与其他权利质押不同的特点。著作权质押通过签订质押合同而设立。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订立著作权质押合同时必须明确著作财产权出质前的权利状况.出质期间的使用问题及质押期间申请对其进行评估和质权保全问题。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迅速发展,尤其是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更是在诸多组织形式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目前,《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不足以应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设立与备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只有厘清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善政府机关备案管理制度,才能为私募股权投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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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解析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应收账款质押性质上属于一种金钱债权质押,具有自身的明显特点,其与应收账款的转让、保理在制度构造、法律效果上也均有差异,不应混同。《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应收账款质押中的商业风险之规避和消解,主要应倚赖于信贷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和资金流动的监控能力,法律不必也不应过多干预;而其法律风险则主要应通过公示制度加以规制和解决。在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上,交付债权证书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传统方式不足以达到公示的要求,应改采登记的公示方式;《物权法》中选择信贷征信机构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关的方案,具有现实可行性,并有利于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逐步推进与国际接轨的电子登记制。  相似文献   

1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规定,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对此作了具体规定。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公司法》的第二章专门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本文主要讨论两者有关规定的差异和适用原则。 一 外资法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注册资本、股权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是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外资企  相似文献   

16.
我国对外资企业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并建立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法律体系。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变更也不同于一般国内企业的股权变更 ,而需要适用专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文章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变更既应当符合一般民商事规则 ,也应当符合国家对外资企业的特殊要求。基于这种认识 ,文章详细分析了在规定的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理论障碍和实践问题 ,并相应提出了一套完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规则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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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股东实现权益的重要途径,但是法律也对股权的转让及其变更和解除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为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转让国有股权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还必须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国有股权的挂牌转让中要注意转让的审批权限、股权评估、交易主体资料的提供以及意向受让方的确认等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8.
股权质押是股东融资的有效途径,已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作为股东的个人财务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产生影响。本文结合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大股东股权质押现状的背景,利用2015年—2019年A股科技型上市公司的数据,探讨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对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研究证明:大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会影响科技型企业的内部融资约束,进而抑制企业的创新投入。进一步研究发现:大股东持股比例会影响股权质押行为与企业创新投入之间的关系。本文研究了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对科技型企业长远发展的影响,对于防范大股东股权质押风险,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我国的《公司法》及《证券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应该相互配合 ,控制大股东的权利 ,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对中小股东滥用股权做出预防性规定 ,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定内容。  相似文献   

20.
股权众筹,金融市场的新鲜事物。而法律存在滞后性,对股权众筹的监管及配套措施亟待完善。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但诸多规定还是带有"过度管理"的色彩。应当借《证券法》修改之良机,对股权众筹的监管问题进行回应,同时,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和建立综合的监管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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