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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享有沉默权。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者对刑事指控保持沉默的权利,沉默权是随着现代人权和民主的发展而被提出的,它最早源于英国,美国首先移植了这一制度,并在宪法中予以确认。二战后,人权保障问题逐渐走向国际化,沉默权制度在世界各国都得到了普遍确立。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这一制度在中国也受到广泛的关注。沉默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①不被强迫自证其罪;②有权拒绝陈述;③不应因拒绝陈述而被作出不利于已的法律推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目前没有规定沉默权制度(以下把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相反,我国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我国刑诉法对沉默权没有确认,笔者以为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享有沉默权。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在权利保护的趋势中仍然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而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却客观真实的享有一种“隐形的沉默权利”,对我们的司法工作,特别是侦查工作都有很多影响。“隐形沉默权”与“沉默权”在本质和作用上是完全相同的,所不相同的也只是一些非实质的表面,而这些非实质的表面恰恰就掩盖了“隐形沉默权”的本质,同时也充分说明了“隐形沉默权”所具有的“隐形权利”性质。 “隐形沉默权利”的存在,有权利保障的世界趋势严生的影响,也有着广泛的社会和历史原因。犯罪嫌疑人享有“隐形沉默权利”,既有妨碍司法诉讼的消极作用,也有促进侦查诉讼发展进步的积极作用,根据我国国情的发展和世界性权利保护的趋势,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认真进行研究,积极采取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3.
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所在。承认并有效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是保障人权、保障被追诉人的程序权利,实现诉讼中的力量均衡的重要表现。不论是沉默权的历史,还是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现状,都表明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已是势在必行,其终极目的是完善我国司法改革和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4.
何为沉默权     
什么是沉默权?一般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被指控犯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针对司法警察、检察官的讯问而享有的拒绝回答的权利。沉默权在国外是通行的原则。各国说法不一 ,有的国家称为沉默权 ,如英国 ,而美国的宪法第五修正案称其为反对被迫自我归罪之特权。从严格意义上讲 ,沉默权与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还不太一样 ,后者比前者的范围要广。沉默权通常指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但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对象除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之外还适用于证人。证人虽有作证的义务 ,但如果证言中有对自己不利之处 ,证人有权保持沉默…  相似文献   

5.
六、“隐形沉默权”的影响和认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相反,《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虽然《刑事诉讼法》关于供述义务的规定显然与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不相一致,但更符合我国目前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控制刑事犯罪的实际需要。可是,长期下去对促进取证行为的合法化、文明化也没有多大帮助,而且会助长诉讼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过分依赖心理,而这种…  相似文献   

6.
<正> 沉默权是随着现代民主诉讼和现代人权观念的发展而提出的。它是现代法治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刑事司法正当程序的一项重要保障。(一)所谓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恶的权利。这项制度起源于英国,因17世纪“利尔伯恩案”而被确认为英国法的原则之一。后来,美国又移植  相似文献   

7.
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的法律规定 ,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控告方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要求不符 ,与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不相一致 ,且不能必然地起到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的作用。删除这一规定 ,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 ,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 ,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降低诉讼成本。  相似文献   

8.
关于“沉默权”问题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精髓在于鼓励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认罪,允许其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但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权。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其实际意义就是限制警察的讯问权。我们不主张沉默权,并不意味着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虽然在某些案件中,口供是必不可少的重要证据,但我们必须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逼取口供。刑事诉讼证据较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要复杂得多,如果再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则无异于为侦查工作设置障碍,将造成案件久侦难破。  相似文献   

9.
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追求程序的正当性而设立的沉默权制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由于这项制度忽视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导致社会治安状况严重恶化,近几年来,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不得不面对现实,对沉默权制度正进行着朝有利于打击犯罪的方向发展的改革,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我国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防止非法讯问,应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尤其是侦查讯问制度,但不宜确立沉默权制度.  相似文献   

10.
论沉默权     
沉默权是现代刑事诉讼中一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沉默权的价值体现在:沉默权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使刑事诉讼的价值走向多元化;有助于建立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刑事诉讼构造;沉默权是诉讼主体学说的必然要求,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之一;是防止刑讯逼供的重要立法保障。目前我国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如实陈述其犯罪事实而不能保持沉默,从而在立法上否定了沉默权。这一规定有违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有可能促使逼供的发生。我国应明确规定沉默权规则,以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文明化、法治化,符合国际上对刑事诉讼程度保障的历史潮流。  相似文献   

11.
关于"沉默权"问题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许多案例表明,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将给侦查破案造成不利的影响,最早确立沉默权的英国从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发现沉默权规定不利于查明案情,于1994年对沉默权制度作了重大修改.美国对实施了30多年的"米兰达规则"也提出了疑问,并通过判例规定了"米兰达规则"的若干例外.我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精髓在于鼓励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认罪,允许其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但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权.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其实际意义就是限制警察的讯问权.我们不主张沉默权,并不意味着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不受任何限制.虽然在某些案件中,口供是必不可少的重要证据,但我们必须坚持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逼取口供.刑事诉讼证据较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要复杂得多,如果再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则无异为侦查工作设置障碍,将造成案件久侦难破.  相似文献   

12.
徐露薇 《人大论坛》2009,(11):27-28
所谓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所享有的不自证其罪,并可以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官、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的权利。从内容构成上看,它包含下面三个不可分割且互为联系的部分,即: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有权拒绝陈述;拒绝陈述不能被判定为不利于自己的法律推定。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向侦查机关尽"如实陈述"的义务。这使得他们在诉讼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更谈不上对其公民权利的保护。同时,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的现象仍普遍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国刑事司法逐步走向民主化、文明化的进程。而在立法上确立沉默权及其保障措施,既可以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保障他们的公民权利,又可以促使办案人员改变观念和有效抑制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14.
所谓刑事沉默权 ,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所享有的不自证其罪、并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的权利。西方国家刑事沉默权自从英国首先确立到现在 ,已有数百年的历史 ,但一直争论不休 ,存在着截然对立的两大派。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在这一制度的发源地和创立国英国 ,目前正在谋求对沉默权进行一系列的限制 ,并且已经付诸实施。目前西方国家的沉默权 ,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沉默权。对此 ,中国法学界及其司法实践工作者必须有一个全面、客观、清醒的认识 ,不加区别地盲目“引进”。中国目前不适合建立刑事沉默权制度。  相似文献   

15.
严禁刑讯逼供,我国的刑事法律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但司法上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案件不断发生。究其原因,立法是根本:法律没有沉默权规定,而关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实际上间接地为刑讯逼供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没有严格的证据排除规则;自首规定在司法中得不到实质性的体现。相应的立法对策:一、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二、确立严格的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无效;三、修改关于自首的条款。  相似文献   

16.
王晓荣 《人大研究》2006,(10):43-44
沉默权(Privilegeofsilence),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ThePrivilegeagainstself-incrimination),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的讯问,享有拒绝回答或保持沉默并不因此受到追究的权利。该权利实质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两项权利:一是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二是对于是否陈述及是否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1.程序正义论。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作为实现法律正义的重要内容,要求在对行为人的权益做出有利或不利决定时,不能仅仅关注结果的正当性,而…  相似文献   

17.
袁曙光  张静 《青年论坛》2009,(1):104-107
我国刑诉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面对审讯人员的审讯:“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使其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是否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由“口供本位”转向“物证本位”,彻底改变目前的侦查模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18.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是最能体现人权保障的宪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利之一,亦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但其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所处的位阶较低,不能起到提纲契领的指导作用,且新《刑事诉讼法》中未规定作为其程序保障的沉默权,也没有取消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的义务,这在理论上是有矛盾的。因此有必要在新《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原则作深入解读。  相似文献   

19.
本文结合国内外讯问专家和司法判例对于侦查阶段讯问特点的阐述,认为法律应该为侦查讯问留出一定的合法性空间。随后,结合德国的制度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内容进行探讨,认为讯问是一项任意性侦查措施,且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可以从法理上推导出来。本文另从实体上对第93条的内容规定的"义务"和"权利"进行概念诠释以及对讯问方法合法性轮廓界定,最后从审前报送、事中监督和事后审查等程序上设计对侦查人员进行非法讯问的规制制度以规范讯问活动。  相似文献   

20.
江晓阳 《新东方》2000,(2):26-27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中国老百姓非常熟悉的一句诗。作为我国的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刑事政策,它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负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与事实的义务。但是,在党和国家不断加强法治建设、强调人权保障的今天,再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作为一种法律义务予以规定,显然已有些不合时宜。我们不应再继续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作为国家的刑事政策,而应严格地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宪法和法律上承认沉默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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