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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5):53-69
信用兼具人格属性和财产价值,以信用利益为基础生成的信用权本质是一种新兴人格权,系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身信用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客体确定、内容完整,权利构成要素清晰,满足法权化的实质和形式要求。然因智能算法侵权冲击现行信用法制、信用评级引发数字身份歧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施行等正在给信用权保护带来新挑战,现行立法的附带性保护淡化信用权的独立性,司法的选择性救济难以有效护持信用主体的正当权益。立基于信用权的内在特质与特殊侵权样态,其保护理念与路径亟待更新。具体需在民法典体系下,确立以侵权法保护为中心的私法进路,通过规范信用权的法律构造、明确信用权作为具体的新兴人格权地位,确立其侵权责任构成、明晰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建立信用信息修复机制来实现对信用权的妥适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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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一词古已有之,信用现象是现代社会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信用具有标识性、有明确的归属,具有传散性、可以流传,具有历时性;同时,信用还有社会性。按照发生主体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个人信用、机构信用、国家信用。我国应确立信用权及其相关制度。信用权与邻近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的地位一样重要,我国未来民法典应该规定信用权,将之纳入人格权的篇章,放在与其他人格权同等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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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信用”是对社会信用体系这一社会现实的理论回应。信用在其法律意义上系由客观性的履约能力的评价以及主观性的履约品质的评价这两大要素构成,信用权兼具财产权和人格权属性,在定性和法律关系调整上更接近于财产权的性质,其与人格利益关联的部分则可由名誉权规范加以调整。对失信行为的救济和惩罚则分散地体现在民商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当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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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用权问题的解答必须回归到对作为客体的信用本身的认识。信用的理论界定和实践表达证明,信用是关于主体客观上的履约能力和主观上的履约品质的综合评价。从评价性人格权客体的外在性出发,信用作为与被评价人相分离的外在之物,作为一种“评价的他者”,与被评价人的人格利益并没有必然联系。正确的逻辑应当是剥离人格与财产,将原本属于名誉的人格利益的部分交还给名誉,信用只剩下财产利益部分。信用所蕴含的财产利益能否成为一项单独的财产权利,视各国法政策要素与法律科学要素间博弈的不同情况结果会有不同,但至少德国民法典第824条的分析表明,该“信用”条款所保护的不是一项特定化的权利,而应归属于一般化财产利益或纯粹经济损失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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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信用权为特别人格权者将《德国民法典》第824条为比较法之重要参照。而从《德国民法典》第824条的形成历史、在德国侵权法体系中的体系地位及其之规范功能分析来看,其所保护的实乃“一般财产利益”,而非人格权。对此,我国信用权立法尤须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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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用权”——兼谈我国个人信用法制的构建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在商品经济时代 ,信用的法律涵义不同于传统道德与经济意义上的信义 ,而应成为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信用权以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为主要表现形式 ,并以实现交易中的信用利益为内容。借鉴国外有关信用体制建设与维护的先进经验 ,从法律层面与具体的技术制度层面来建立我国个人信用法律体制 ,既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 ,也是适应信用市场发展 ,引导和保护信用活动的正常进行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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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任务迫在眉睫。个人信息本质是权利束,进阶形态为权益束,消费者拥有数据权、信息人格权、信用权、个人信息受保护权以及信息潜在利益。文章认为应由义务模式转向权益保护模式,按照责任属性、分配、区分要点重置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责任,以"权益链接"救济方式对消费者实施精准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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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的权利化及其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信用权利化的提出有着特定的立法背景。通过对信用法律调整历史沿革的考察可以发现,信用的内涵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从最初关注主体在伦理道德方面信守承诺的情况,扩展到主体的综合经济能力。现代民法对信用的调整以社会对主体的信用评价为核心,信用作为社会对主体综合经济能力的评价,已非主体性要素,且已从“内在化的伦理价值”外化为“客体化的人格要素”,成为一种具有典型性、独立性的人格要素。因此,有必要也能够将信用权利化为具体的人格权,以确保民事主体获得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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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内含精神与财产双重利益。对人格上财产利益的保护是人性自主的必然结果,且不论人之生死,人格上之财产利益皆应受保护。生者人格上财产利益保护应采用德国法上一元论的人格权保护模式,而死者人格上财产利益保护则应参照美国法上的公开权模式。利用死者生前之人格特征获利的权利乃一种无形财产权,归属于死者之继承人。继承人行使此项权利需按照死者明知或可推知的意思进行,权利行使期限宜为50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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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比较民法对人格利益保护的范围与对财产利益、身份利益保护的范围的差异,人格利益的保护范围具有全面性特征;通过分析影响一般人格权涵义和特征的因素,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一般人格权应具有主体的普遍性、抽象性、概括性、性质的复合性以及效力上的补充性特征;通过对民法上各种保护人格利益模式的比较分析,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选择具体人格权 单一形式一般人格权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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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民法中物权和债权之概念入手 ,则可察大陆法系民法债权和物权界限分明、不容混淆的关系在现代社会所发生的微妙变化 ,即现代社会许多领域都出现物权和债权相互融合的趋势和呈现出的界限日益模糊的状况。但这里讨论的债权融资中的“债权” ,并非与物权绝对对立的债权 ,而是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债权。进一步系统考察导致从物权优越地位到债权优越地位变化的经济根源、社会根源和制度根源 ,则从中可推导出债权地位提升所表现出的三大态势。佐之以各国债法新变化和联合国应收款转让公约的具体内容 ,债法现代化与债权地位提升之间的正相关关系这一结论不难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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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存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过短、短期时效期间规定存在严重缺陷、时效延长有悖于司法确定性原则和最长诉讼时效性质不明等诸多方面的弊端.究其原因,既有理论上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误解,更多是对前苏联诉讼时效制度的照搬.科学的时效期间制度应当根据诉讼时效的债权信用保障功能,依据民事债权与商事债权相区别,一般民事债权和特种民事债权相分离的原则,设置普通诉讼时效、长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三种诉讼时效期间,取消短诉讼时效,废止时效延长制度以维护司法确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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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端于2007年初的美国次级抵押房贷危机以难以预料的方式迅速、广泛、深刻地影响整个世界的经济、政治、以至思想。金融衍生产品的极度扩张与发展,不仅使监管者、中介机构和投资者都陷入风险定价迷失之中,更因为在危机链条环节,不断创造出来的金融衍生产品将法律关系中的信用主体模糊,使得虚拟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比照实体经济中信用构成要素发生很大变化。传统的信用学说并没有将股权与信用相联系,而在现代经济社会中,资本市场的重要性及其信用问题使股权与信用关系极为密切。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知识已经成为资本、生产要素的组成部分,"敏捷制造"等新型的生产方式使得传统的价值链构成发生了重大变革,将知识产权纳入信用的研究范围探讨并揭示经济社会信用本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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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权基本问题的争议很大,学界对生育权的性质、权属主体和权能更是众说纷纭。生育权应是自然人主体享有的生育的人身自由权,是自然人人格要素之一,属人格权范畴。自然人享有平等的生育权,但男女生育权并非同等,它们在权能和内容上存在差异。男女生育权共同的权能有生育选择权、生育信息知情权等,无“生育隐私权”权能,且生育选择权受到限制,是相对的选择权。女性生育权较男性生育权具有更多的可选择内容和更大的知情权范围。此外,女性生育权还独有生育健康权权能。生育权的法律保护有待完善,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十条需加修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