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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修辞的研究中,尽管学者们不断强调法律修辞的非逻辑性,但是效率性逻辑仍旧构成了法律修辞运用中一条隐含的主线。不论是案件审判的法官,还是当事人或者律师,他们都在收益最大化的作用下运用法律修辞。从案件审判的事实认定环节,到法律适用环节,再到情理说服场景,在运用法律修辞的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效率性逻辑。但就总体而言,法律修辞的运用应该遵循社会成本最小化这一效率性逻辑,法官、当事人和律师等主体运用法律修辞的收益应该符合这一逻辑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在司法审判中充分发挥法律修辞作用,同时避免法律修辞的误用与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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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是一种具有特殊逻辑结构的法律形式,在静态上具有法律渊源的性质和效力.形式法渊与实质效力统一的技术标准只解决了技术标准规范的效力基础问题,是应然层面的分析.法治是一种多元开放的社会形态,法治背景下的规则多样化为技术标准的形态分析提供了理论基础,技术标准的适用亦应在法治框架内进行.要发挥技术标准的效力,解决实然上的效力问题,仍需在适用上考虑其自身特点与范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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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玉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3):44-47
CISG与国际商事仲裁分别因为具有独立性与国际性,具有民间性、自愿性、适用便捷灵活的优势颇得青睐。然而其在法律适用中由于解释不同而产生适用偏差。鉴于CISG条款有博弈妥协的成分与设立时的不足,研究其法律适用,明晰争议事项,有利于国际交往环境进一步向好。一方面明晰公约的法律选择,即从适用顺位与自动适用、意思自治与强制适用分析法律程序层面上整体确定适用CISG的情形;另一方面依托CISG具体条文相关争议概念的界定与保留条款、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与克服本地化倾向角度讨论实体法层面具体情形的法律适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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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作为一项法律实施活动,构成了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层面上说,刑事诉讼是因为犯罪而引发的国家专门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刑事争端进行平等对话与理性交涉以形成裁判结果的具体过程,体现为对犯罪事实的最终认定、对刑事法律的准确适用及对犯罪结果的理性处置。从政治层面上说,刑事诉讼是国家履行政治职能的重要体现,通过将犯罪而引发的矛盾冲突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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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为人类“定纷止争”的行动理由和理性实践应当具有可接受性,此种可接受性可部分通过其修辞属性即法律修辞的可接受性得到满足,这不仅是因为修辞学为法律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推理和论证方法,更重要的是,修辞学为认识和理解法律提供了极为重要的理论资源和思维方式.[1]对法律修辞的可接受性可从逻辑、主体、语境等多个视角进行分析,其中逻辑视角的分析意义不容忽视,这不仅因为逻辑特别是非形式逻辑构成着法律修辞的理论基础,而且这种非形式逻辑在修辞论证的前提选择及论证形式构建上本身就服膺于法律的可接受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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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芹菜案”中“小过重罚”所凸显的行政决定在法律适用上具有合法性却不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认可的问题,其根源主要不在于执法层面所谓的“机械执法”,而在于立法层面的行政法律规范与情理之背离甚至冲突。情理源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情理法观念,在当下中国行政法治建设中仍具有促进实质正义的重要价值。应在制定和修改行政法律规范时全面充分考量和吸纳情理因素,通过法与情理的交融来提升行政法律规范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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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性是立法语言的基本特征,立法语言体现出准确、简约、庄重的特性是立法者在立法活动中追求的目标,但是在明确性的背后却隐藏着法律模糊修辞的必然性。绝对的明确导致法律规范的滞后与僵化,模糊修辞的灵活性、协调性决定了它是消除立法语言过于明确带来弊病的必然选择。刑法在罪行法定原则的思想指导下明确性成为其语言的最重要特征,其也因此被成为最精确的法律科学,但是在以明确性作为立法目标的同时也要注意刑法规范模糊性的功能。作为立法语言的一种修辞方法,模糊修辞是服务于立法语言的,同时又作用于立法语言,一方面说服制定法的接受者服从法律,另一方面协调法律规范与其所调整的事实之间的矛盾,甚至还协调法律权威与共识之间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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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祎晨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4,(6):61-66
谈及类推,刑法学界普遍认可"禁止类推"这一原则。实际上"禁止类推"这一命题过于笼统和模糊,以至于几乎每个国家都有刑法权威学者对该命题持保留态度。刑法适用过程中的"类推"具有两种面相——作为漏洞填补方法的类推适用和作为法律适用基本方法的类推思维,前者应被刑法禁止,而后者却是刑法适用中无法禁止的推理方法。这两种类推之间的区别,实质上就是一种"度"的把握,而将"度"界定为刑法规范目的指导下的犯罪类型更具有操作性。另外,既然刑法中两面性的类比推理足以囊括刑法适用中的全部类推,那么摒弃"类推解释"这一充满争议的概念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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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和社会空间是哲学和社会科学中的重要范畴。社会空间是基于主体的实践活动而形成的主体意志与作为外在物的客体的统一体,它是一种人类实践,是人类行动的过程。社会空间这一重要范畴是对传统主客体二元论哲学的一种消解,也是对权利要素论的消解。法律权利无论在逻辑层面还是在历史层面,在本质上都可以被理解为是社会空间,法律权利的逻辑与历史的背后隐藏着空间的逻辑与历史。此外,社会空间理论可以为法学研究提供一种新的方法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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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5):153-157
轻微刑事案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适用"公调对接"工作机制,对于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利于改善基层警力不足的局面,节约司法资源。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公调对接"工作机制,符合多方面的要求,在我国基层公安机关办案的过程中,有一定的发展空间,但也存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上的问题,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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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推理作为抽象思维形式,道德作为价值取向的社会意识形态,以不同的方式把握世界,分别属于不同的理论研究领域。但是,道德和推理在实践中具有统一性,二者体现了行为目标"善"与"真"的和谐,是德才兼备辩证关系的表现,在指导和规范行为的价值目标上趋于统一。逻辑推理中或然性推理因结论具有不确定性,为更好地发挥其指导实践的思维价值,必须提高结论的可靠度,其中,推理者道德素养的高低对于提高或然性推理结论可靠度产生正负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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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假设是侦查人员在刑事侦查过程中经常要运用的一种思维方法,而提出侦查假设离不开逻辑推理。具体来说,类比推理、回溯推理、简单枚举归纳推理和某些或然性演绎推理在提出侦查假设过程中的作用十分明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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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刚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4,(1):26-36
指定侦查管辖是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管辖问题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保证刑事诉讼能够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制度。从司法实践来看,指定侦查管辖具有适用标准的模糊性、适用动机的功利性、适用过程的职权性以及指定行为的预决性等特征。指定侦查管辖在刑事诉讼法中缺乏明确依据,强化“侦查中心主义”地位,存在启动与协商机制不够规范,适用过程中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同步异化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司法人员对指定侦查管辖价值认识不足,立法理念与司法体制下的指定侦查管辖制度存在冲突。完善指定侦查管辖制度的路径是,在立法层面明确指定侦查管辖的功能定位,细化相关规定;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原则,贯彻程序公正;发挥法律监督刚性,强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制约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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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罪具有现实的合理性。从法律层面和社会管理创新两个方面审视醉驾入罪标准,司法机关应该区别对待醉驾。在醉驾入罪的司法适用上,适用客观解释,运用指导性案例制度,确保司法公正,这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在社会管理创新上,司法机关应该正确界定自己的职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