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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亚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6):77-79
自首必须具备两个要素:自动投案和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两个要素缺一不可。我国自首制度存在单位自首的成立标准不具体、共同犯罪自首的成立标准不具体、在立法上未规定首服制度等问题。完善自首制度,应明确单位自首的成立要件、明确共同犯罪自首的成立要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首服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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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符合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条件。当其与受贿罪发生竞合时,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帮助犯,也可以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多环节利用影响力请托情形,关系人可成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类犯罪的共犯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罪与介绍贿赂罪在很多时候存在数罪并罚的情况。对请托人的行为应采取引证罪状方式规定,并规定单位犯罪条款,罪名概括为"影响力行贿罪",并应当根据受贿行为的时间准确认定犯罪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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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共同犯罪的研究,一般认为只包括共同故意犯罪,而将过失共同犯罪排除在外。事实上,过失共同犯罪的确客观存在。因此,对过失共同犯罪的理论纷争进行梳理,研究国内外关于过失共同犯罪的实践以及探讨过失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尤显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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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只存在故意的类型。"故意——过失"型结果加重犯中基本犯罪的行为人对过失结果能否构成共同犯罪,国外学者的态度与他们对待过失共同犯罪的态度相一致,而我国的通说否认过失共同犯罪,同时又承认基本犯罪的行为人对过失结果能够构成共同犯罪。从结果加重犯的构造来看,承认基本犯罪行为人对于过失造成的加重结果构成共同犯罪,实质上就是认可过失共同犯罪,因此肯定过失共同犯罪有助于刑法理论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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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红梅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6):78-83
共同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形态,中、韩两国刑法典在共同犯罪人种类、共同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多方面存在差异,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于构成要件中的特殊问题如同时犯、片面共犯、共谋共同正犯、承继的共同正犯等问题的研究立场和结论也有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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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广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6):11-13
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最终是为了解决如何对各共同犯罪人定罪量刑。中国澳门地区刑法和内地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人分类标准的差异决定了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差异。相比之下,后者的分类方法更有利于正确量刑,但是两种分类方法对于如何对各共同犯罪人定罪都没有提供明确的解决办法,个中深层原因在于对共同犯罪究竞是一罪还是数罪的认识尚未明确,借鉴“行为支配理论”有益于解决上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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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帮助犯是比较典型的片面共犯,对其是否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国内外刑法学界都存在一定的争议。从介绍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一则案例入手,结合刑法学界关于片面帮助犯的各种理论学说,对片面帮助犯能否单方面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进行分析,得出肯定片面帮助犯可以单方面构成共同犯罪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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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整体性是其区别于单独犯罪的重要特征,其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性均大于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及"一人既遂全案既遂"是认定各共犯人罪刑的基本原则。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未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共犯也要对全案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负刑事责任,但在量刑上应体现差别。应区别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与聚众斗殴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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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7):68-70
主犯的确认决定着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大小和责任的轻重,是其他共同犯罪人尤其是从犯认定的依据。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模糊,我国对于主从不明以及只有主犯的共同犯罪,一般不再作主犯的认定。这种做法看似合理,实际上不符合刑法认定主犯、区分主从的立法精神。因此,应加强主犯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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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3(4):68-72
在司法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中,身分与量刑具有密切关系。一方面,真正身分犯中的身分间接地影响量刑;另一方面,在不真正身分犯中,身分则直接对量刑发挥作用。尽管我国刑法总则没有关于无身分者与有身分者共同犯罪,无身分者要判处通常刑罚的规定,但从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的立法实际看,仍应当坚持身分对量刑个别地发挥作用的原则。最后,在司法工作人员共同犯罪中由于教唆犯只是间接地侵害法益,因此一般对教唆犯的量刑不应高于实行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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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实行过限的一般情形在共同犯罪中比较普遍,认定及处罚的一般标准已形成通说。但我国刑法没有对实行过限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的犯罪故意的内容可能随作案环境的变化而在法定条件下发生转化,对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结果加重犯和想象竞合犯等的实行过限进行分析,追究犯罪实行过限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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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构成受贿罪共犯的观点,虽然缺乏刑法依据,但已成为理论界的“通说”。这一观点的依据,主要是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即依据共同犯罪主体的扩张性,非国家工作人员可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笔者认为,理解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必须结合刑法分则关于各具体犯罪的规定来进行,由此得出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构成受贿罪共犯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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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廷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2):33-37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应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此即"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规则。有学者认为这是由于共同犯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而做出的加重处罚,但对其合理性却鲜有说明。经济分析表明,该规定的合理性主要在于它能够减少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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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4):130-138
过失犯的本质是违反注意义务,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故意"教唆"他人违反注意义务引起过失犯罪的行为,其可罚性已经得到了司法解释的认可;但是在现有的刑法理论框架内,为教唆人找到处罚依据似乎还存在一定的障碍。我国共同犯罪理论强调行为人之间的犯罪意思联络,以共同故意为其成立条件,因此过失共同犯罪这种犯罪类型被拒之门外;如果认为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以各自的行为成立过失犯,单纯的教唆行为是否具有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性存在疑问。在立法层面,不管是共同犯罪的规定还是教唆犯的规定,都为处罚"教唆"他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设置了障碍。考察国外的立法规定,应修正我国有关共同犯罪的立法规定,为处罚过失共同犯罪扫清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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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按作用标准划分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三种法定的独立共犯人。对于胁从犯之说是否合理,学界存在争议。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被胁迫参加犯罪”并不能成为胁从犯是法定独立共犯人的依据,它仅为一种共同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将其归入主犯或从犯加以处罚,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被胁迫情节",以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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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典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较原则,有必要就特殊防卫的范围、时间界限、共同犯罪中的特殊防卫问题作进一步明确,以利于准确适用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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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形态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 ,在过失犯罪的场合 ,客观上存在着共同犯罪现象。就我国现行刑法典而言 ,不承认过失的共犯 ,给司法实践部门解决问题带来了困难。通过参考、比较、借鉴外国有关共犯理论 ,对发展和完善我国现有立法 ,显系必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