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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只存在故意的类型。"故意——过失"型结果加重犯中基本犯罪的行为人对过失结果能否构成共同犯罪,国外学者的态度与他们对待过失共同犯罪的态度相一致,而我国的通说否认过失共同犯罪,同时又承认基本犯罪的行为人对过失结果能够构成共同犯罪。从结果加重犯的构造来看,承认基本犯罪行为人对于过失造成的加重结果构成共同犯罪,实质上就是认可过失共同犯罪,因此肯定过失共同犯罪有助于刑法理论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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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4):130-138
过失犯的本质是违反注意义务,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故意"教唆"他人违反注意义务引起过失犯罪的行为,其可罚性已经得到了司法解释的认可;但是在现有的刑法理论框架内,为教唆人找到处罚依据似乎还存在一定的障碍。我国共同犯罪理论强调行为人之间的犯罪意思联络,以共同故意为其成立条件,因此过失共同犯罪这种犯罪类型被拒之门外;如果认为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以各自的行为成立过失犯,单纯的教唆行为是否具有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性存在疑问。在立法层面,不管是共同犯罪的规定还是教唆犯的规定,都为处罚"教唆"他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设置了障碍。考察国外的立法规定,应修正我国有关共同犯罪的立法规定,为处罚过失共同犯罪扫清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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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7,(2)
船舶肇事事故发生后,会产生驾驶船员之间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以及船舶的所有人、承租人、出租人与船员之间犯罪形态的认定问题。船舶驾驶需要由两人以上的处于驾驶部和轮机部的全体船员集体完成。这样,处于平等地位的两部船员因为操作船舶而被关于船舶安全驾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科以共同的安全注意义务,故构成过失共同犯罪。船舶所有人等与具体船员之间的犯罪主观样态属于竞合过失,具体是其中的并行纵向竞合类型的监督过失,因各行为人不具有共同注意义务,应分别追究过失责任,只能单独成罪,自负刑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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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之本义,应是各当事人在相互促进、激励下所产生的概括性同一的过失。共同过失下的行为可能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宜加以遏止。若确立过失共同犯罪,则既能使共同过失者中的行为与危害结果并没有因果关系者入罪;又能减轻侦诉方在入罪上的举证负担,这无疑增大了对共同过失者在惩罚上的严厉程度,从而有利于预防该类犯罪的发生。故在共同过失下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日益增大的现代社会,我国刑法典宜正式确立共同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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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3):88-94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为共同故意犯罪。在刑法分则中,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罪过为过失。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指使者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以共犯论处,从而与传统刑法理论和刑法的规定形成了冲突。解决这一冲突的途径在于犯罪的复杂罪过理论。共同犯罪的核心在于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过程,而非局限于所犯之罪是故意犯还是过失犯。在无需更改刑法条文和不引入其它颠覆性理论的前提下,复杂罪过理论可以为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肇事罪共犯的"合法性"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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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玲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14-16
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某一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则此种行为由于没有共同犯罪主观联系的支撑而脱离共犯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其他共犯者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称为共犯过限。就实行过限之前的构成共同犯罪的那一部分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应是存在共同故意;而对于过限犯实施的过限部分的犯罪而言,已经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此时过限犯的主观方面罪过表现形式可以是故意或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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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形态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 ,在过失犯罪的场合 ,客观上存在着共同犯罪现象。就我国现行刑法典而言 ,不承认过失的共犯 ,给司法实践部门解决问题带来了困难。通过参考、比较、借鉴外国有关共犯理论 ,对发展和完善我国现有立法 ,显系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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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2)
关于共同犯罪,我国刑法学已作了多方面的研究。但是,从犯罪心理学角度进行研究目前可谓刚刚开始。笔者愿把愚见提出,引起这方面的深入探讨。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形式共同犯罪的概念源于刑法第22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具体的共同犯罪案例中,共同犯罪又表现为多种形式,刑法学对此进行了各种划分,其中从“有无组织形式”这一标准划分,把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从量刑而言,这样划分比较概括,但对于研究共同犯罪的心理基础及形成规律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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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文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74-76
为了解决我国交通肇事罪中共犯的争议,应当对我国刑法第25条、第29条作出新的解读:"教唆他人犯罪",可以理解为包括故意教唆他人过失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宜理解为共同犯罪通常是共同故意犯罪的简称;"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是指故意教唆过失犯罪,不以共同故意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是提醒我们在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前提下,对于不同主体间的混合罪过行为,如果故意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更重的犯罪,要以其所触犯的更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这是"从违法层面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从责任层面个别地判断各个参与人是否承担责任及何种责任"的共犯处理原则的应有之意。如此,就可以从故意教唆、帮助过失行为的全新视角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阐述。 相似文献
12.
单位共同犯罪及刑事责任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焰明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0,14(4):90-93
单位共同犯罪包括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非本单位成员间的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多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在分析认定单位共同犯罪时应注意数额标准的协调性。 相似文献
13.
李朝霞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2(3):50-52
科学地抽象和概括犯罪过失共同的构成要素并进行比较研究,对于正确认定犯罪过失和过失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中外学者都比较重视对过失构成要素的研究,但侧重点各不相同:国外学者特别是大陆法系的学者注重对构成要素内容的研究,国内学者则侧重于对其结构的剖析。违法性认识不是犯罪过失的构成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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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亚刚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5-8
犯罪过失理论处于不断的研究和发展中,犯罪过失不再认为是纯粹的心理事实而是主客观两层面的结合的构造。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犯罪过失的构造、以及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过失理论中是很重要的问题。注意义务不能包括结果避免义务,两者是并列的关系,而对此两种义务的违反,是过失的客观面的内容,也便是犯罪过失违法性的内容,对违法性的认识及认识的可能性,是从客观到主观的结合,作为构成要件过失和责任过失的认识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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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构成共同犯罪。 简析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显而易见,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明知其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因此,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能以共同犯罪论处。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误区二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的“人”仅指自然人。 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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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能否成立,是刑法理论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本文以共同犯罪主客观相统一理论为基础,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和共同犯罪构成要件两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认为片面共犯是能够成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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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红梅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6):78-83
共同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形态,中、韩两国刑法典在共同犯罪人种类、共同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多方面存在差异,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于构成要件中的特殊问题如同时犯、片面共犯、共谋共同正犯、承继的共同正犯等问题的研究立场和结论也有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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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帮助犯是比较典型的片面共犯,对其是否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国内外刑法学界都存在一定的争议。从介绍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一则案例入手,结合刑法学界关于片面帮助犯的各种理论学说,对片面帮助犯能否单方面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进行分析,得出肯定片面帮助犯可以单方面构成共同犯罪的结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