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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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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海宁  石仁勇 《人权》2005,(3):50-52
2005年4月13日上午,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对佘祥林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当庭宣判原审被告人佘祥林无罪,审判长告知佘祥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判决生效后他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至此,震惊全国的佘祥林“杀妻”案沉冤得雪,此前佘祥林因“杀妻”罪名付出了3995天囚禁生活的代价,其家人也因申诉而经受了诸多磨难。妻子失踪,佘祥林成了“杀人犯”1994年初,湖北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村民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后经双方家人四处寻找,始终没有找到。因为张在玉患有精神病,当时,身为京山县马镇派出所治安巡逻员的…  相似文献   

2.
佘祥林“杀妻冤案”中的主角佘祥林,已经被当庭宣布无罪释放;与此同时,当时审办佘祥林杀妻案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涉案人员均已被停职,静候审查;佘祥林的代理律师张成茂还透露,如果包括精神赔偿、伤残赔偿一起,他们将向法院提出最少1000万元的赔偿数额(见4月14日《湖北日报》)——从中国传统的眼光来看,这算得上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好似飞鸟各投林,落了片白茫茫大地真干净。  相似文献   

3.
针对正在热议的湖北京山县的佘祥林杀妻冤案,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做出回应:“刑法的功能或者说刑事诉讼制度的作用,除了惩罚和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的同时,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功能或者说是同等重要的功能,那就是保护无辜和维护人权,这也是司法特别是刑事司法的双重功能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功能。”11年前,佘祥林因涉嫌杀死妻子被判处死刑,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被杀之妻张在玉突然现身,这起特大冤案的真相浮出水面。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再审佘祥林故意杀人案,当庭判决佘祥林无罪,立即释放。对于这…  相似文献   

4.
尽管从被他“杀”死的妻子突然“活”着回来的那一刻,人们就坚信佘祥林“杀妻”是冤案,但法律意义上的洗冤,毕竟要由法院宣判佘祥林无罪才有效。《央视论坛》中,有专家批评媒体“造势”太急,没有等到法院作无罪判决就断定佘祥林无罪。这样的批评有理又没理。因为,正是媒体的“急”,佘案才能为公众知晓,才有可能“坏事变好事”成为推动中国人权保障和司法改革的标志性事件。新闻舆论当然不能代替法院判决,法院当然只能依据法律和合法的证据而不能“臣服”于包括新闻舆论在内的“外力”判案,但是,在影响司法公正的诸多因素中,需要解决的最紧迫…  相似文献   

5.
公安执法工作中的人权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佘祥林“杀妻”冤案引起各媒体、法学机构及学者专家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广大民众对人权保障的高度关注。文章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对公安工作中侵犯人权问题产生的根源进行了深入剖析,对公安机关应切实加强人权保障的改进措施进行了较为深入的阐述。  相似文献   

6.
孙爱东 《半月谈》2005,(8):24-27
“佘祥林案”注定会成为中国法治史上一个标志性案件.湖北省京山县青年佘祥林。因为一起荒谬的涉嫌杀妻案被当地法院两次判处死刑.再审被改判为15年有期徒刑,在经过长达11年的监禁之后.因为妻子的意外归来而被释放。“佘祥林案”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也进一步凸显出加快我国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如何使类似的人间悲剧不再发生,如何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值得我们深思.  相似文献   

7.
佘祥林案成了当今司法“失误”的又一案例 ,把佘祥林错判为杀人犯 ,判了15年 ,到今年已坐了11年牢 ,牢已经坐了 ,再也无法补救了。现在的问题是 :司法机关要向佘祥林赔偿多少损失?至于怎样处理当时的办案人员 ,他们是怎样办错案件的 ,又怎样搞逼供的 ,已时过境迁 ,一般也不会有什么追究了。其实不管是法院还是公安机关出钱赔偿 ,统统都不是他们的钱 ,肯定是当地财政部门拿钱 ,而财政部门出钱 ,也不是财政部门的钱 ,而是纳税人的钱。看样子 ,我们广大纳税人要为这起冤案买单了。佘祥林白坐了11年的牢 ,不光是他 ,还有他哥哥佘锁林被关押41天 …  相似文献   

8.
傅珊 《人民公安》2006,(5):58-59
2005年4月13日上午,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余祥林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再审。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公开开庭审理,法庭确认于2005年3月28日回到家中的张在玉确属其本人,原审判决认定的余祥林杀妻事实失实,余祥林被当庭宣告无罪,立即释放。  相似文献   

9.
李娜  余翔 《新东方》2010,(1):43-47
一、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正式实施。十余年来,在一些世人关注的案件当中,我们的确不断看到国家赔偿法的身影。2000年,深圳市一家企业因为深圳市国土房产局重复发放房屋产权证致使本单位的房产被不法分子抵押获得了80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2003年发生在广州的孙志刚事件,无辜冤死在广州市收容所的孙志刚家人最终获得了国家赔偿。2005年曝光的湖北荆门的佘祥林案件,佘被认定为杀妻犯,一审被判处死刑。  相似文献   

10.
2013年4月25日,河南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无罪判决,让被羁押12年的李怀亮重新获得了自由。与佘祥林、赵作海、张高平等“冤案”不同的是,该案被害人并未“生还”,“真凶”也未出现,这种情况下的无罪判决,极具现实参酌意义。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法原本规定了一系列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期限和程序,但佘祥林案件的侦查、公诉、审判是扎扎实实地走了过场,以致把一个无罪的青年两次判处死刑。这是一个冤假错案的活标本,教训是深刻的。冤案因何造成造成这起冤案的直接原因是公安警察的刑讯逼供。按照正常思维,当一个人面临“故意杀人”的指控,面临被判死刑的结局时,只有在他遭遇“生不如死”的可怕场面下,才有可能在供认状上签字。佘祥林之所以“承认杀人”,是为屈打成招所致。一个正常健壮的28岁小伙,不是打得受不了,谁会承认自己杀人呢?除非他有精神病。只要被“关进去”了,人…  相似文献   

12.
冤狱的不断出现,暴露出司法的缺陷。典型的,前有云南杜培武杀妻案,近有湖北佘祥林杀妻案,相类似的国外案例是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三案的共同之处是被告人有重大杀妻嫌疑,而中美司法的处理迥异。前两案都被错判杀妻罪名成立,后一案中,尽管人人都知道辛普森有极大的杀人嫌疑,连他的律师也这样认为,但司法不定其有罪。法官说,我对案件的审判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我确保了程序的绝对公正,严格依照程序取舍证据,让证据确定法律事实,陪审团因此而作出了辛普森无罪的结论,是程序得出的必然结果;要给辛普森定罪必然会损伤程序,而为了实现个案实体公…  相似文献   

13.
面对警察。我们有多少感激就有多少期待。所有的期待其实都包含着对警察权与公民权利的双重期待。3月1日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正是通过对警察权力的调整.带来对公民权利的界定的法律。以前出现诸如“处女卖淫案”、“佘祥林杀妻案”等问题。就在于过去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过多地赋予了公安机关“自侦自裁自执”的权力。一个法治社会.必须更加明确地规定警察能够行使的权力。  相似文献   

14.
河南省柘城县赵楼村村民赵作海,因被控杀害同村人赵振晌而遭受十余年的牢狱之灾,随着“被害人”的突然现身,又一起无可辩驳的错案、冤案终于大白于天下。与数年前万众瞩目的佘祥林案几乎没什么两样,冤案要想昭雪,须等“被害人”“复活”,这再一次暴露了司法体制的弊端和痼疾,促使人们作深层次的反思。  相似文献   

15.
近些年来,国内冤案得以昭雪的途径无非有二:一是被动式纠错,二是主动式纠错。 被动式纠错,往往是迫于舆论压力,但是更为直接的则是“亡者归来”“真凶现身”。比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等。主动式纠错,往往是凤毛麟角。最近安徽一位退休的检察官“自己举报自己办错案”换来案件的再审。  相似文献   

16.
除了办案地点,张作海案与佘祥林案何其相似,都是靠"死人"复活印证了清白。 他们是不幸的,他们又是万幸的。  相似文献   

17.
凡冤案之形成,无不可以追溯至侦查阶段。检讨佘祥林冤案,亦应关注冤案的起点———侦查错误。本文从侦查认识、侦查法治两个维度,对佘案中的侦查错误予以剖析,并就提高侦查防错、纠错能力提出建议。通过剖析,深刻认识到:科学与法治是侦查工作的灵魂。  相似文献   

18.
轰动全国的佘祥林案虽然已经过去很久了,但这起案件背后反射的法律问题不得不引起作为法律研究者和学习者的我们的深层次思考。佘祥林是在证据不足、疑点重重的情况下仍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这点反映出目前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在刑罚适用中偏重刑罚的一般预防,而对犯罪人的人权保护明显不足,忽视了特殊预防的趋势。笔者认为,在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时除了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还应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只有两者兼顾才能完美的实现刑罚的目的。  相似文献   

19.
据《法制日报》2006年1月9日报道,由法制日报社与中华律师协会共同主办、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等单位协办的“20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结果于1月8日在京揭晓,佘祥林案等十个案件成为20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笔者认为,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最大的亮点不在于评选本身,而在于将“影响性诉讼”真正纳入公众的关注视野。“影响性诉讼”的价值就在于影响,在于超越个案自身的特殊影响力。可以预言“,影响性诉讼”这个大多数人还显陌生的新概念将随着本次评选活动为社会所知晓。对于…  相似文献   

20.
在5月13日结束的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就近期蒙冤11年的湖北省京山县农民佘祥林,和错判徒刑16年的河南农民胥敬祥两案发表了讲话。他认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各级检察院在履行侦查监督职能过程中应发挥监督作用,一定要走出“重口供、轻证据”和“重实体、轻程序”的误区,因为程序正义是防止冤案的根本。否则,类似的冤假错案还会发生,不仅使当事人蒙冤,而且使司法公正大打折扣,还会成为建设和谐社会的绊脚石。相关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我遭到了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在出狱的第一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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