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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鹏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8,(1)
近年来,随着中国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P2P网贷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态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由于准入标准不明确,监管不完善,P2P网贷平台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为实施非法集资的工具。民间投融资活跃的浙江省成为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发区。作为新型犯罪,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具有欺骗性大、投资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等特点。为了有效打击此类犯罪,公安机关应主动出击,快速查封、扣押涉案钱款,构建完善的情报信息网络,做好电子数据的收集和勘查工作。相关部门则应强化平台运营监督,加强宣传教育,提升投资人防范能力,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滋生和蔓延。 相似文献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6,(6)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行业融合形成的新产业与新业态,是共享经济的重要创新实践,目前P2P网络借贷是其主要形态。互联网金融有助于创新金融产品、提升资金资源配置效率、实现金融运营去中介化、推动PPP模式的广泛应用等,但由于监管缺失及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近年来我国P2P网络借贷问题频发,互联网金融遭遇发展障碍。针对上述问题,应通过制定完整的借贷规则、细化P2P网络借贷平台、加大监管力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等措施,促进和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3.
P2P网络借贷犯罪侦防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张铮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6):44-47
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创新模式,在当前得到蓬勃发展,但由于其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管,使得一些受不法利益驱动的经营者利用P2P网贷平台私设资金池,违规动用资金,吸取高额利息,严重者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以及洗钱等犯罪。对此,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应当积极应对,及时打击利用P2P网贷平台实施的犯罪案件,并配合相关行业、部门逐步建立起P2P网贷的监管平台和监管机制。 相似文献
4.
金善达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3)
通过信息中介在网络上实现点对点借贷是P2P网络借贷的核心要素。将P2P网络借贷等同于网络非法集资,混淆了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在网络投融资活动中的功能和定位,是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误读。通过对2007-2015年公开的案例研究发现,司法机关在治理网络非法集资中,面临着互联网金融创新保护与非法集资犯罪惩治的两难选择,但这种司法治理过程同时也构成了矫正民间融资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有利契机。网络非法集资的刑法治理应当以刑法谦抑为核心,改善治理方向、结构与路径,满足民间融资行为逐步去罪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5.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中国模式与金融创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深度联姻,诸多商业模式变革和创新服务模式不断涌现,推动了金融市场环境和客户需求的深刻变化,催生了众多互联网金融的新业态。从业务功能角度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可分为四大类:支付平台型、融资平台型、理财平台型和服务平台型。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应采取一种一分为二的观点来辩证地看待互联网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要在充分肯定其带给我们生活的便捷、效率的提高等积极效应的同时,注意识别和防范其蕴含的各种风险,加强监管,促进其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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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5,(1)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传统借贷与网络服务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其随着互联网的高速普及和民间借贷的不断升温而快速发展。我国于2007年正式引进该融资模式,但因其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使得该行业在野蛮发展的同时鱼龙混杂和良莠不齐,一些运营模式因"过度创新"而触碰到非法集资犯罪的红线,其中甚至存在着借P2P平台进行集资诈骗的犯罪团伙。准确界定P2P网络借贷平台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合理划定罪与非罪的边界,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可行性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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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李晓波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2):57-62
作为一种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股权众筹具有融资成本低、效率高优势的同时面临投资者保护不足的风险。为了充分发挥股权众筹的优势,拓宽小微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完善我国多层级资本市场,同时兼顾投资者保护,应树立适度监管理念,打破现行法律制度障碍,实现监管与豁免之平衡,构造我国股权众筹监管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0.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2):23-27
P2P(Person-to-Person或Peer-to-Peer)网络贷款是基于互联网技术脱离对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依赖由个人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交易模式,是互联网金融的分支之一。该模式自2006年传入中国,特别是2013年以来,交易平台和交易额以每年数倍的速度增长,由于我国行业和市场监管部门对该交易平台和模式在监管主体和监管规则上一段时期内采用了观望、先发展再规范的态度,导致此类平台大面积出现跑路、失联乃至诈骗等不正常现象,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财产利益。公安经侦部门应加强学习、深入调研、熟悉互联网金融知识,准确理解相关法律精神,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投资人合法财产权益,充分体现公安经侦部门治理社会的能力。 相似文献
11.
正2015年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案件,从金额、波及人数到辐射范围,比任何一年都来得猛烈。呼吁北京市人民政府尽快出台《北京市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办法》,加强首都地方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有序经营、持续健康发展。2015年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案件,从金额、波及人数到辐射范围,比任何一年都来得猛烈,泛华有色金属、e租宝等案件甚至演化成为本地区的社会群体性事件,侵 相似文献
12.
陈薇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9,34(1)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自2007年出现至今,借由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以具有便捷、普惠之优势,呈现出迅猛生长态势。然而,由于准入门槛低、监管不到位等原因,P2P网络借贷平台也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一大温床。公安机关应结合实际,通过大数据情报研判、创新调查取证模式,加强平台资金查控,适时公布案件情况、压降涉稳风险等措施,实现对此类犯罪的打击防范,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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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金融合作化解地下金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台商在大陆发展资金短缺,导致绕过两岸监管的非法金融——两岸地下金融逐渐升温。两岸地下金融的规模大、成因复杂、危害大,急待治理。截止到2005年底,大陆已批准台资项目6.7万多个。大多数台商在大陆经营良好,但大量中小台商在大陆发展面临着资金短缺的困境。于是,一种绕过两岸监管的非法金融——两岸地下金融逐渐升温,谋求企业发展的大量中小型台资企业开始在台湾金融市场上寻求民间融资借贷,再通过地下金融管道汇进大陆,大量的资金从台湾流向大陆。这种非法地下金融可能冲击两岸的金融秩序,也可能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化解两岸地下金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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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云计算等前瞻性信息运用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的信贷、融资等一系列创新融资方式,使得互联网金融在近几年快速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然而,在为民营企业融资难题纾解提供更多渠道和方案时,征信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严重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集中力量破解。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已经历了初始发展、急剧扩张、风险爆发、退市萧条等阶段。由于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长期定位不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模糊、非法集资案件立案标准不尽合理等原因,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活动容易发生异化,并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罪名。为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应重新审视我国刑法在打击网络借贷平台所涉相关犯罪的标准,明确网络借贷行为的出入罪标准。只有明确网络借贷平台刑法规制的界限,才能更好地发挥刑法保障法的作用,促进金融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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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铮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6,(1):110-11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近日颁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由于新的经济、金融和社会情况不断出现,基于保险行业自身的特点,相关的法律永远是不完备的。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存在未规定互联网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互联网保险退出机制仍不完善、互联网保险合同要约撤销与撤回并不明确等问题。应建立灵活审慎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规定网络保险合同条款,鼓励创新并建立互联网保险新型险种备案制度,建立高效、规范的互联网保险信用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