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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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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法院目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国外第一审程序所有的三种类型案件,即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三种诉讼标的数额差别很大的案件适用同一种程序,与国际上公认的按照案件的类型设置民事纷争的处理程序的原理发生了明显的冲突。笔者认为,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首先应将目前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照一定的数额标准一分为三;其次,在基层法院要专门设立简易诉讼法庭、小额诉讼法庭,以防止不同类型案件审理上的混同;最后,简易、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置要有助于人们接近司法,有助于法治社会的形成。  相似文献   

2.
一、要正确理解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24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这一规定表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适用的案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二是适用的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有些基层法院却任意扩大了它的适用范围。(一)首先是扩大了案件的适用范围。据某高级人民法院调查,有些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  相似文献   

3.
周洪生  冯鹏玉 《法学》2004,(11):117-122
简易破产程序设立目的是加快对小型企业的重整和破产 ,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适用简易破产程序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实行独任制 ,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简化 ;程序环节简化 ,一些公告省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一次表决 ,一次性分配破产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于破产案件立案时或审理中决定适用简易破产程序 ,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发现不符合简易程序案件的 ,裁定终止原简易破产程序 ;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破产案件时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破产程序的三大分支程序包括清算程序、和解程序、重整程序之间均可以相互转换 ;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破产案件的监督等。  相似文献   

4.
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审判制度作了重大改革,在修改和完善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同时,新设了简易程序。其目的是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部分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采取简便方式进行审理,这样可使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有利于及时惩罚犯罪分子,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缓解人民法院办案力量不足的压力,使法院能集中主要精力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同时也适应现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趋势。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对简易程序的规定作一初步探讨。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指简易程序适用的法院、审级和…  相似文献   

5.
简易诉讼程序,或称简易程序,有别于通常诉讼程序(中国大陆称为“普通程序”)。宜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或则轻微,或属简单,或应速结,均无适用通常诉讼程序的必要。因此,海峡两岸民事诉讼法都专章设立简易程序,以期诉讼进行的便捷。简易诉讼程序和通常诉讼程序同为第一审程序,但都是独立的诉讼程序,各有其适用范围,并行不悖。“民事诉讼法设立简易程序的目的,是为了适应不同案件审理的需要,及时化解民事纠纷,节省当事人的时间、费用,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本文以台湾1999、2000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大家关注的一直是正规、完善的普通程序。但是,勿庸置疑的事实是,基层法院审理的大多数案件是以简易程序解决的。这是因为,法院为解决案件数量压力过大的问题,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简易程序仅规定了几条“简易”条款,各地法院的操作程序及  相似文献   

7.
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独任庭的适用范围是:1.就法院级别而言,只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2.就适用程序而言,只限于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审理的案件和督促程序案件;3.就案件类别而言,  相似文献   

8.
孙德国  姜燕 《山东审判》2006,22(2):73-75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诉讼标的额较小或具有其他特定性质的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与简易程序的某些规定似有相似,但性质上它绝不是简易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简易程序的分支程序”,①它是一种与简易程序并  相似文献   

9.
经历多次修法,两岸刑事简易程序出现不同格局。我国台湾地区刑事简易程序分简易判决处刑程序和简式审判程序,其适用范围、启动条件和审理方式大有区别。祖国大陆只有一种刑事简易程序,其适用范围与普通程序当然有别,而在审理方式、《判决书》之制作以及救济途径上,祖国大陆刑事简易程序与刑事普通程序并无分别。比较而言,台湾地区刑事简易程序相对合理,有值得借鉴之若干方面。祖国大陆应当建立多元格局之刑事简易程序,同时完善现行《刑诉法》规定之简易程序,改革刑事简易程序之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0.
孟健  王继鹏 《山东审判》2003,19(2):24-26
在刑事诉讼中设置简易程序是1996年3月修正后的新刑诉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一程序的设置,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在司法实务中,简易程序在适用范围、程序的具体运作等方面都存在问题。为了了解和掌握近几年来适用简易程序的实际状况,不断总结经验,研究和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我们对我省部分基层法院去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相似文献   

11.
论检察职能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收缩与扩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在我国民事、行政诉讼中,保留检察机关的抗诉职能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基于"有错慎纠、适度监督"的指导思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抗诉的职能应当在受案程序、条件、范围等方面予以收缩.同时,由于诉权理论、当事人适格理论、检察理论的不断发展,检察机关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进行适度的职能扩张.  相似文献   

12.
论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   总被引:30,自引:0,他引:30  
章武生 《法律科学》2002,(1):105-117
我国的再审程序蕴涵着两种深层冲突 ,即“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原则与生效裁判稳定性之间的冲突 ,以及审判监督权的扩张与当事人诉权、处分权行使之间的冲突。关于再审制度改革应废除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 ,限制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其中 ,关于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应作如下定位 :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 ,检察院应有发动再审的权力 ;对于一般民事案件 ,检察院不能发动再审 ,也不宜提起或参加诉讼。  相似文献   

13.
利益保障目的论解说──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李祖军 《现代法学》2000,22(2):29-33
文章认为,利益保障民事诉讼目的论中的利益是融诉讼中的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于一体的,此两种利益在民事诉讼中相互独立而又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民事诉讼目的内容,文章通过对审判权与诉权关系的分析还认为,国家设置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应当且只能通过实现程序利用者的目的来达成,因而民事诉讼目的论所要研究的目的应当主要围绕程序利用者的目的,即利益保障,否则难以发挥诉讼目的论的实效性。  相似文献   

14.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黎蜀宁 《现代法学》2003,25(6):54-58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但未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从而为民事执行活动的外部监督机制的设置留下了空白。本文从分析民事执行程序本身法律规定的缺陷以及现实存在的“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着手 ,就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 ,同时阐明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的意义 ,并对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限于执行活动的合法性问题 ,监督的方式应当根据执行活动违法的形式有所不同 ,并不一定全部以抗诉的方式进行 ,监督程序的启动应当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  相似文献   

15.
变更诉讼请求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准确界定其范围并加以适当限制,对克服司法实务中因认识不一致而导致的混乱,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及贯彻诉讼经济的原则有重要意义。文章以诉讼请求的涵义及其变更的范围为切入点,分析了目前立法对诉讼请求的概括性规定所导致的妨碍公正和效益的弊端,并就如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相似文献   

16.
张卫平 《现代法学》2020,(1):116-131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试图实现被申请人的权利救济和国家对仲裁更全面监督的双重目的。但由于这一具有司法监督职能的制度被置于执行阶段,不予执行事由实质上成为一种被申请人针对执行请求的抗辩主张,从而与司法审查监督无关。且由于抗辩一旦成立即具有废除仲裁裁决执行力和既判力的双重后果,导致抗辩主张与实际效果的背离。现行制度的这一结构导致了审判权与执行权(执行裁决权)行使的混同。这一结构性缺陷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在认识上误认为仲裁裁决当然具有执行力。但在仲裁和执行法理上,执行力专属于国家司法机关,仲裁作为民间裁决要具有可执行性,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确认。这一过程是审判权的运用,而非执行权的运用。有鉴于此,应当专门设置对仲裁裁决可执行性的审查程序,即由权利人向法院提出对仲裁裁决的确认申请,法院予以审查确认。法院的确认裁决与仲裁裁决共同成为执行根据。该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理程序,兼具诉讼性和非讼性。该程序使国内仲裁裁决的执行与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的执行保持了一致,也进一步实现了审执分离,使国家对仲裁执行的监督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17.
附带上诉具有依附性、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双重性、目的上的对抗性、不服范围的惟一性、审理上的合并性共5个特征。关于附带上诉的本质,有非上诉说与上诉说两种学说。附带上诉制度具有平衡当事人双方诉讼程序利益,实现当事人双方攻防机会平等;打消好讼当事人的侥幸心理,便于息讼等多项价值功能。附带上诉的合法要件是:须有合法的主上诉存在,须由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起,须对上诉人所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声明不服,须于法定期间内提起、须不可再为附带上诉、须遵守法定程式。  相似文献   

18.
董坤 《法律科学》2013,31(3):153-162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应当出庭.这对于构建合理的庭审结构、实现公诉职能的全面履行、遏制公诉权滥用以及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借鉴外国检察官的出庭经验,吸收本土不同地区的试点探索成果,构建繁简不同的简易案件公诉人出庭程序,同时衔接配套的简易程序庭审模式、倡导简案专办,充分利用庭前整理程序,并辅之以人财物的支持和出庭技能培训,检察机关必将能够践行本次新刑诉法之立法目的,推动公诉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相似文献   

19.
本文就我国民事简易程序改革中存在的对简易程序的范围理解过于狭窄,对正规审判程序的推崇和对简易程序改革的轻视,在简易程序改革上过于关注效率而忽视程序保障等错误观念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指出我们应当从更广泛的范围理解简易程序,而不应当将简易程序的改革局限在很小的范围内且将提高效率作为主要目标。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修改所追求的目标是建构以满足当事人程序保障和程序利益为立足点的多元化的简易程序体系。  相似文献   

20.
督促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下载免费PDF全文
章武生 《法学研究》2002,(2):123-134
我国督促程序运行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在于现行诉讼制度不能保证民事诉讼法各项任务的实现。为此 ,要充分发挥我国督促程序的功效 ,除了改革该制度外还必须同时完善相关的程序制度。具体包括 :增设简易判决制度 ;改革诉讼费用分担制度 ;加大执行力度和对逃避执行者的制裁力度 ,建立不良信用纪录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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