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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企业的社会责任,尤其是垄断企业的社会责任,显现出其特殊性和必要性.垄断企业在享受"垄断"权利的同时,应该更加主动的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我国垄断企业大多为国有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存在很多不足.提高垄断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需要政府的调控、社会的监督,更需要企业的自觉.本文首先阐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涵义,延伸到垄断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从案例入手提出了加强垄断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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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反垄断执法机构为责任追究主体,以行政主体、受保护企业、直接责任人为责任承担主体,以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综合运用为责任形式的反垄断法律责任体系.是行政垄断规制的重要保障,具体行政垄断行为形成反垄断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竞合.应择处罚较重的前者适用;抽象行政行为面临反垄断法律责任与违宪责任竞舍,在我国应合并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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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护市场竞争,既要反对经济垄断,又要反对行政垄断。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构成、形式范围、救济与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立法对行政垄断构成的规定相对比较科学,但其他方面的规定尚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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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于如何规制垄断行为,追究垄断行为实施者的法律责任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笔者通过分析垄断协议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探讨当前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规制的不足,提出重新构建经济法责任特有的责任形式来规制垄断行为、威慑垄断行为实施者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此来彰显经济法责任的社会性和体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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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行政垄断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攻坚的重要任务之一,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转型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文章首先对行政垄断的概念内涵进行梳理,认为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不含中央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的非法状态和行为。在此基础上,运用跨学科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对我国的行政垄断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发现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区域产业结构趋同、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是邮发行政垄断的三大主因,其中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是行政垄断行政的根本原因。文章认为对行政垄断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必须加强对行政垄断的法律制度约束,健全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系;必须切实提高行政垄断行为法律成本,建立行政垄断责任追究机制;必须设立独立性的权威执法监管部门,完善行政垄断审查救济制度;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有重点的梯度化行政垄断规制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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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市场竞争也日趋成熟。但是,由于地区利益分配的天然不平等和“全能型政府”的逐利思想在经济领域的膨胀,行政垄断成为阻碍、破坏市场竞争最大的威胁之一。行政垄断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的主要责任形式都是“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司法审查能否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存在较大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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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垄断的违法本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行政垄断本质上是一种兼具经济违法与行政违法双重违法属性的竞合违法行为,是一种由行政主体实施的集体违法行为。反行政垄断不仅要重视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也要重视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不仅要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也要追究行政官员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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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介入市场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对此应起到基础性的调整作用。对于抽象行政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可以起到上位法的作用,作为否定下位抽象垄断行为的依据。而从事具体行政垄断行为时,行政机关实质上具有市场主体身份,相当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可以适用反垄断法关于支配地位滥用的规制方法,而并没有提出反垄断法上全新的理论问题,其主要意义是宣示性的。目前我国相关立法最需完善的是相关的责任制度以及执行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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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以及其他领域中,垄断看门人是指有权并有能力将侵犯他人版权者排除出其服务网络的人.垄断看门人的行为可以起到有效防止侵权的作用.尽管一个垄断看门人不能直接控制侵害的发生,但是可以通过将侵犯他人版权者排除出网络的威慑来遏制侵权.本文依据三种不同的关系对替代责任的构成要素进行探讨:雇主与雇员的关系,经营场所提供者的情况和基础设施垄断提供者的情况.本文论述了版权侵权中垄断看门人替代责任的可取性,并且对诸如制止理论和矫正正义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探究.垄断看门人应当建立一套责任制度,以平衡阻止侵权的需要和它们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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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垄断是垄断的一种形式,与经济性垄断一样,阻碍自由竞争和经济发展。本文第一部分论述了我国对行政性垄断进行法律调整的三个阶段;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现行有关行政性垄断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之处;第三部分论述了禁止行政性垄断不仅是反垄断法的任务,规范的行政权的行使是反行政性垄断的内容之一,同时也要规定经营者的责任和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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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垄断行为侵害他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我国《反垄断法》仅于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然而,这一规定流于原则,责任要件和法律效果难谓明确.有必要在明确责任性质的基础上认真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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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是指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或妨碍企业之间的合法竞争。行政垄断是具有行政属性的垄断行为,是政府参与作用而形成的垄断。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并不长,但行政垄断却广泛存在于各个领域。现实经济生活中,行政垄断突出表现为地区垄断行为(又称地方保护主义,地区封锁)、部门垄断行为(又称部门分割)、政府指定交易行为以及设立行政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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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上早期垄断类型可以分为三种,贸易商价格控制、行会垄断以及王室特许全国性垄断。这三种类型在出现时间上有着先后关系,但是三者之间并未因为后一种类型的出现而取代前一种垄断类型。三种垄断类型的出现和存在现象,反映了英国法上早期垄断从地区性个体垄断,到地区性组织垄断进而发展到全国性个体或组织垄断的演进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等因素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时间发展,这三种古老的垄断类型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但是其中所记录的反垄断基本价值和垄断构成核心要件却得到了保留,并成为我们现在分析英美法上垄断现象所必需考虑的因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