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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女性可否成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1984年4月26日联合作出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据此,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立法规定,有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一是犯罪主体单一,即犯罪主体通常是男子,其中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二是犯罪对象单一,即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男性不能成为强奸…  相似文献   

2.
<正> 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的强奸罪,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民主权利罪中的一种较为严重的犯罪。这种犯罪不仅直接地侵犯人身自由权利,而且也破坏社  相似文献   

3.
一、过去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旧刑法”)第139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如下: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14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4.
女精神病人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1984年颁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指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论处。与间隔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这一条文是对女性当事人进行性防卫能力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法律依据。性自我防卫能力属民事行为能力的范畴。这类鉴定实际上是唯一通过对当事人民事法律能力的判定决定事件是否属刑事案件的法律精神…  相似文献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以下简称《解答》)第六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既盗窃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又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因此,正确掌握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正确认定盗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前提。但是,审判实践中对于怎样确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认识尚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一般共同盗窃犯,通常是指犯罪情节尚不够“特别严重”,不属于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其他共同盗窃犯。一般共同盗窃犯如何适用我国《刑法》第151、152条所规定的数额标准,确定相应的量刑幅度?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4年11月2日《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即:  相似文献   

7.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是重点打击的对象。本文仅就强奸罪主体的几个问题发表一些浅见。一、关于妇女能否成为强奸罪主体的问题很多同志认为:“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男子。在某些情况下,妇女可以作为教唆、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的共犯。”(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刑法学》修订本第442页)这几乎成为法学界的通说,然而,这一说法有很多问题值得研究。第一,强奸罪的客观方面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换言之,强奸罪的实施行为由两个环节构成,一是实施暴力、协迫或其他手段,二是强行与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五十条则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两个条文都提到了“暴力、胁迫”;而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和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从字面上看,似乎也无多大区别。因此,实践中,人们往往就用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理解来套强奸罪,这样,往往会缩小强奸罪的适用范围。其实,“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手段)”在两罪中的含义不尽相同,我们必须把它们与该两罪的犯罪构成联系起来理解,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相似文献   

9.
法律顾问     
怎样理解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来信编辑同志: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其他手段”,应如何理解? 三三七○○部队军事法院复信三三七○○部队军事法院: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违背妇女意志,而与之发生性行为,是强奸罪的最本质特  相似文献   

10.
婚内强奸:没有起诉的家庭暴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我国现行刑法没有排除丈夫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资格; 德国、瑞士刑法典把强奸罪的对象限制为无夫妻关系的女性,在美国的某些州,强奸罪仅仅是指男方未经不是他妻子的女方同意,使用暴力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丈夫强奸妻子的强奸案处理时特别慎重,取证难是很难的问题,法院一般区分不同的婚姻状况以及行为人的暴力方式、方法,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具体事实、情节,依法处理,有的行为可以构成强奸罪(判例很少),有的不构成强奸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相关犯罪(比如伤害罪); 近日,长沙市公安局新近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的七项实施意见,为各级公安机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执行办法。其中包括:公安机关对于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引起的报案、控告、检举,都应当热情接待,问明情况,并作笔录,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拒绝、推脱;对轻微违法行为人,一般应采取严厉批评教育的方法或依法给予警告处罚;对影响大、后果较严重,但又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治安拘留处罚;对多次受治安处罚仍屡教不改,且够劳动教养的,应依法进行劳动教养。 这样,长沙市妇女受家庭暴力侵犯无人管的现状将得到改观。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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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奸妇女犯罪中,有一些所谓“暴力和胁迫手段、被害人的反抗表示都不明显”,但又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案件。这类案件既不同于使用明显暴力、胁迫和其它方法的强奸;也不同于利用从属关系或职务之便的强奸。以致在对这类案件的认定和处理上分歧较大,打击不够有力。有些同志对这类强奸罪往往以所谓“犯罪分子的暴力、胁迫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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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1984年颁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指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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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罪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社会危害性很大,属于当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打击重点之一,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打击强奸犯罪同样也要做到稳准狠,而且准是关键。为此,在办案中应注意准确认定强奸罪。 一、全面理解和掌握强奸妇女罪的特征 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强奸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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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利用被害妇女处于严重醉酒、性防卫能力明显削弱的便利条件,违背被害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对醉酒状态的女性不能简单以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时具有一定主动性或迎合性表现,就断定被害人作出了有效的性同意而否定强奸罪的成立。由于行为人采取不同手段对妇女性自主决定权侵害程度不同,被害人醉酒状态下的趁机型强奸案件量刑一般可以比采取暴力、胁迫手段的强奸案件相对轻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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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且为累犯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实际上规定了盗窃犯罪的累犯可以加重处罚,是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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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17日颁布施行的法释(1998)4号《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中关于“累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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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累犯情形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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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采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能否构成强奸罪,也即婚内有无强奸,这一问题在法学界一直争论不休,尽管婚内强奸的实施状态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基本相符,但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和刑法精神,对婚内强奸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可以按照其他罪名处理。  相似文献   

20.
读编往来     
编辑同志: 《法学杂志》第三期刊登的《夏翔已构成强奸未遂罪》等三篇文章,从标题到内容都有“强奸未遂罪”的提法。我认为不妥。一则强奸罪似乎有“强奸已遂罪”和“强奸未遂罪”两罪之分。实际上,“未遂”是就其犯罪未得逞而言的,不存在一个独立的“强奸未遂罪”。二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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