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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邓小俊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5(5)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认定盗窃罪的既遂未遂,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实施盗窃的场所、时间、盗窃的对象、盗窃主体的身份、盗窃行为的手段等都可能影响到既遂未遂的标准划分。同时,对于"数额较大",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只有行为人主观上企图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客观上可能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盗窃未遂。 相似文献
2.
传统上认定盗窃既未遂的观点存在共性缺陷,引入行为过程的概念能够克服之。行为过程是一个主客观相互作用的过程,因此科学的盗窃既未遂认定标准也应主客观相结合,同时围绕犯罪行为人的行为过程来设计。其认定标准有二:一是行为人的主观计划是否实现;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对受保护的法益造成损害,即是否实际控制被盗财物。 相似文献
3.
李克锋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6):165-166
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重要且广泛的问题是盗窃既遂的判断标准,刑法理论上的控制说并不利于司法实践,而失控说更符合盗窃犯罪的本质,更有利于司法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失控的判断应当分步进行,先判断财物控制范围,再判断财物是否脱离权利人的控制。 相似文献
4.
5.
王明森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1(5):35-38,48
入户盗窃未遂是认定盗窃罪还是非法侵入住宅罪之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已经尘埃落定。但是,由于新修订的入户盗窃取消了时间和次数的限制,因而确有必要从法理和实践角度,对新修订的入户盗窃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如何判断行为人以盗窃故意进入房屋、入户盗窃着手的标准认定以及入户盗窃未遂是否一律定罪处罚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6.
王学文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22(3):29-32
盗窃罪中的数额因素决定着盗窃罪成立与否,同时对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也有影响,但是不同类型的盗窃案件中,数额因素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分析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不但要考察盗窃行为本身的既遂与否,还要考察盗窃的数额是否达到法定要求。在认定盗窃罪的成立及形态时应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并在坚持结果无价值的立场上评价认识错误情形下的盗窃行为。 相似文献
7.
盗窃罪必须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两个基本条件,且数额的大小是量刑的重要依据。盗窃罪又是一种故意犯罪,故意的内容当然应该及于对所盗窃财物价值的判断。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探讨行为人对所盗窃财物的价值认识错误的情形是否影响量刑。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做出了重要的修正,增加了三种入罪情形,同时降低了盗窃罪的量刑。从盗窃罪整体趋于轻罪、保持盗窃罪与侵犯财产类犯罪的统一性、在司法实践中非情节严重之盗窃未遂不予定罪处罚等角度分析,盗窃罪仍然是结果犯。在此前提下,对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的着手点、既遂点进行进一步探索;对盗窃记名、不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开锁类工具的既遂、未遂问题进行进一步厘清。 相似文献
9.
作者根据盗窃汽车内财物案件的特点,总结出这类案件的现场勘验要点,为提高盗窃车内财物案的现场痕迹物证提取率提供了思路和方法,值得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工作中借鉴。 相似文献
10.
11.
贾慧英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2):17-19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的激增,盗窃汽车内财物案件逐渐成为一种频发高发的侵财性案件。盗窃汽车内财物案件的频发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盗窃汽车内财物案件既具有普通侵财案件的共性,但作为一种新型的侵财性犯罪,又具有其独特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涉车场所的管理,提高车主的防盗意识;充分利用视频侦查技术,加强对重点路段、时段的防控。 相似文献
12.
周莉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1(2):1-4
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做了较大的改动,“入户盗窃”就是其中一种新增的行为类型,这使得原有法益保护产生了新的变化,需要从法益保护角度对“入户盗窃”中的“户”进行定性,并对这种新的入罪行为进行分析及确定“入户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 相似文献
13.
14.
盗窃与诈骗是常见性犯罪,对两罪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能清晰地界定.但当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占有被害人财物而实施诈骗与盗窃结合行为时,其定性往往产生歧义.这需要从犯罪的主客观方面加以分析,并紧扣案件的切入点--被害人是否行使了财物处分权,即财物的转移是秘密窃取还是自愿交付,从中对案件作出符合法理的界定. 相似文献
15.
16.
张泉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2):35-38,42
《刑法》第264条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但是如何认定多次盗窃,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颇大。多次盗窃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多次盗窃中的每次行为形态的认定、"多次"的认定以及每次盗窃行为要不要求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行为与取得财物数额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准确界定多次盗窃行为,有助于司法机关正确认定多次盗窃型的盗窃罪,实现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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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雷忠贵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4)
盗窃枪支弹药、盗窃财物案件(即称之为“两盗”案件)是当前部队中的多发案,在整个刑事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较大,一般都在百分之七十以上,而且破案率低,长期以来,成为侦查破案中的一个难题。几年来,我们在侦破实践中注意研究总结了入室盗窃案件的特点,体会到认真分析作案人进入现场后的“第一个动作”,是推断内盗还是外盗,确定侦察方向,划定侦察范围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相似文献
20.
周娅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5):61-68
侵占罪的特征可概括为将财物的合法持有变为非法所有。据对财物持有原因 ,其犯罪对象分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和其他脱离占有物。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中的“他人”应包括自然人以及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 ,保管应理解为合法的明示或默示的委托管理关系。违禁品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不法原因给付物能成为本罪对象 ;无形物进入用户管理范围能成为本罪对象。赃物、遗忘物和埋藏物能否成为本罪犯罪对象应具体分析、认定。作为侵占罪对象的埋藏物的认定应有两个标准 ,或所有人不明确 ,或所有人虽明确但不知埋藏地点或已无实际控制能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