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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源于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权利人对其知识产权的不恰当行使。总体来说,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在我国还处于萌芽状态,从严格、完整意义上来说,甚至还近于空白。为了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应着力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改变《反垄断法》多头执法局面,设立有执行力的执法机构;完善诉讼程序,增强《反垄断法》的可实施性;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实施细则和《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指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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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法律规制渠道的复位——一个反垄断法误区的澄清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从反垄断法的产生历史出发,揭示了其规制对象的特定性,指出行政垄断应由行政法而非反垄断法进行规制。但目前的行政法规制渠道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而显得极为不畅,从而无法胜任对行政垄断的规制,这便在客观上造成了竞争法规制手段的介入。但竞争法的规制在本质上是一种错位规制,它必将造成一系列不利后果,因此应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渠道进行复位,通过完善有关的行政法律制度来规制行政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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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中国式现代化在竞争理论与制度实践上的创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创新。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仅在第5条引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没有明确其与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之间的逻辑关联,制度定位不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存在规制对象交叉模糊、行为违法性认定的依据与适用规则不清以及执法依据与责任惩戒规则不完善等问题。为此,应当在反垄断法中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属于公平竞争制度的法律定位;对抽象行政行为垄断中的规制对象进行法定划分,合理解释“规定”范围,有效协调两类行政垄断规制方式;确定公平竞争审查中行为违法性认定的法定标准,明确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权;通过反垄断执法与行政内部追责的法律衔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执法与责任追究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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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规制法治化是网络型公用企业竞争的必要前提,以事业法和反垄断法规制为其主要内容。事业法规制包括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制、价格规制、互联互通与接入费规制、禁止交叉补贴与普遍服务规制、不对称规制等,其价值取向为涵盖在位生产者、潜在竞争者、交易者和消费者的福利在内的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均衡;反垄断法规制包括滥用网络优势行为规制、合并与拆分规制、联合限制竞争规制、行政垄断规制等,其价值取向为“有限竞争自由→适度竞争自由→充分竞争自由”的发展。就法律位阶体系而言,反垄断法应为“基本法律”,而事业法为“非基本法律”,反垄断法应优于事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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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行政垄断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垄断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的一大障碍,必须通过立法加以规制。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在实施主体、行为属性、法律责任、救济方式上存在诸多差异,不宜在反垄断法中进行规制,否则会使我国的反垄断法失去经济法的本质,难以与世界接轨。应构建以专门的行政法性质的《反行政垄断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规制行政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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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是因国家行政权力的滥用,而造成限制竞争、排斥竞争的一种垄断现象。行政垄断因其发生的原因,其危害甚于其他垄断行为。故此,行政垄断受到各国反垄断法的禁止。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更是专章规制行政垄断。虽然《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作出了规制,但是呈现手段单一,内容模糊等不足。欧美和日本的反垄断法有较为成熟多样的规制方法。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行政垄断的学理研究并结合欧美、日本等国的反垄断法的规定,简单要地阐述关于规制我国行政垄断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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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垄断特征与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的自然垄断行业中存在国家垄断、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等多种性质不同的垄断形态 ,因此 ,自然垄断行业不应整体纳入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范围 ,相反 ,应成为反垄断法的重点规制对象 ;对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不同垄断形态 ,应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制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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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占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4):40-48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仅针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法
定方式“滥用行政权力”及“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这一架构存在诸多局限,其根源在于对政府行为规制
原理的曲解。经济学分析表明,政府行为具有内生性,其单独或与市场结构、行为、绩效因素交织,导致市场力
量的形成和滥用,理应全面纳入反垄断法规制范畴,这没有突破反垄断法一般的分析框架。欧盟直接规制与
间接规制并行的规制范式印证了这一点。因此,我国不必受专门规定的限制,而应更多地依赖一般分析架构
的作用,形成二元规制范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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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规制悖论解析——兼谈行政权与经济调节权分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垄断被归结为“行政权的滥用”,这给反垄断法规制带来理论上的困难:作为经济法的反垄断法何以能够监控行政权的行使?本文认为:行政垄断在本质上属于滥用经济调节权的结果,是政府调控、规制经济的副产品;反垄断法可以“揭开行政权的面纱”,对行政垄断进行复合调整;在建构竞争秩序的过程中为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或者公权力作用的相互抵消,应该协调行政法、经济法在法学理论与制度上的冲突,对行政权、经济调节权作出一体化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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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垄断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存在的严重问题,它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剧了腐败现象,破坏了统一公平的市场环境。笔者在简析其危害的基础上,论证了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必然性、必要性,并对反垄断法如何规制行政垄断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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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对现行设计方案的质疑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科学设置 ,事关反垄断法的命运 ,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在对该机构的性质定位、职能设置、程序安排诸方面都进行了周密的设计 ,赋予该机构显要的地位和超强的权力 ,以保障其执法的有效性。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使命将是如何消除和防范行政垄断 ,其斗争将是异常惨烈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也将经受严峻考验。反垄断法讨论稿设计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方案 ,存在着严重缺陷 ,据此而行 ,反垄断法实施的效果是令人疑虑的。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计必须废弃作为现有行政机关下属机构的思路 ,凸现其权威性、独立性和专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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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 ,中国政府越来越注重竞争政策和竞争法问题 ,以应对越来越激烈的国内市场竞争和国际市场竞争。中国现行反垄断法规范尚未形成一个系统和完整的反垄断体系 ,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制裁不力 ,缺乏独立的和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关。 2 0 0 2年 2月的反垄断法草案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合并、行政垄断和反垄断执法机关和程序的规定方面存在缺陷。虽然中国制定反垄断法存在压力 ,但是制定反垄断法有利于提高中国企业的竞争力 ,遏制跨国公司的垄断势力和改善国家的财政和宏观调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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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护市场竞争,既要反对经济垄断,又要反对行政垄断。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构成、形式范围、救济与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立法对行政垄断构成的规定相对比较科学,但其他方面的规定尚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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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建设加速。而建立一个权威、独立的执法机构是发挥反垄断法功效的关键。因此,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科学设置及其职责的合理确定是中国反垄断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一环。目前,《反垄断法》为我国设计了三家联合执法的机制,权威性和独立性尤为不足。加之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体制缺乏具体的分级设计,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人员素质与结构不合理等等。诸多问题势必影响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因此,探讨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问题与不足,对于完善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确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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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纳入我国《反垄断法》的必要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行政垄断是我国目前主要的垄断形式,行政垄断严重地影响了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破坏了统一市场的形成,阻碍了我国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应依法制止行政垄断,在我国将来的反垄断法中规制行政垄断行为本身就是我国进行的一个重要的体制改革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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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设置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保障反垄断法的严格有效实施。我国应当借鉴这一做法,建立一个独立、专业、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并依法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以准司法权,以保障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我国反垄断法(最新送审稿)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也予以了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值得进一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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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越性及其实现——兼论中国反垄断法引入私人执行制度的必要性和立法建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立法和实践始于美国,现在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必然选择.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具有自发性优势和比较优势两大优势,"赔偿功能"和"威慑功能"是私人执行"自发性优势"的主要体现,而"救济功能"和"指示功能"则是私人执行"比较优势"的主要表现.为了充分实现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越性,在制度设计上应遵循"法律上可能,经济上有利"的原则.为了促进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应引入私人执行制度,并在反垄断立法中对私人执行制度作出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