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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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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姜山 《法制与社会》2013,(17):267-268
有关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是否适用的问题,有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诉讼时效两个方面的内容,我国《合同法》或《民法通则》未做出相关内容上的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而且在司法在实际处理时实处理方式不一。本文在就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的问题上加以研究,论述其诉讼时效是否适用。  相似文献   

2.
诉讼时效制度三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诉讼时效制度长期以来都是民法学界关注的重点问题。新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法学界以往争论的不少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回答。但围绕诉讼时效制度,仍有不少有待探讨的内容。本文拟就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诉讼时效制度功能的实践价值以及诉讼时效期间与其他类型期间,尤其是与或有期间之间的关系略陈管见,以就教于大方。  相似文献   

3.
诉讼时效是罗马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概念,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适用对象;请求权在德国法产生之初就成为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整体而言,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有助于诉讼时效之功能实现,也是请求权的性质使然,但对各种具体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应具体分析。以物权请求权为例,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物之返还请求权,因物权公示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则不适用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4.
诉讼时效的效力,即诉讼时效届满后发生什么法律后果。《民法通则》公布以前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法律,《民法通则》虽有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并没有诉讼时效的效力的具体规定。如何理解诉讼时效的立法本意和精神实质,司法实践中又如何具体运用诉讼时效的效力,法学界确有不同的观点。这对于正确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特别是正确运用诉讼时效制度,非常不利。立法上需要作出明文规定,司法上需要作出有权威的解释,法学界需要统一认识。本文试就如何理解和执行《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效力及审理诉讼时效届满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程序问题,谈谈个人的意见。  相似文献   

5.
陈杰 《法制与社会》2012,(26):115-116
诉讼时效是银行催收业务的关键点.一来诉讼时效复杂,业内颇有争议;二来事关重大,直接关系银行逾期实体债权的实现与否,加之“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更突现诉讼时效的重要性.所以,正确理解诉讼时效,准确把握诉讼时效保全的途径,是催收业务部门必须掌握的能力.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学者们对于物权请求权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也存在争议。本文对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从价值基础和逻辑角度进行了考察和分析 ,认为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以及恢复原状等三种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 ,而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确认物权请求权则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草案 )》对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有欠妥当 ,应予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7.
一、诉讼时效的客体(一)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诉讼时效的客体即一定事实状态因时间经过的作用而丧失的权利。哪些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现行法律不曾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人们普遍认为除法律明文规定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以外,要求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均应在时效期间内提出诉讼,逾期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认识导致了诉讼时效的运用范围过于宽泛这一不合理现象。综观各种民法理论及立法实践,皆未将范围广泛种类繁多的民事权利笼统地、不加区分地作为诉讼时效的客体。主要有四种主张及立法例:(1)主张债权,如瑞士债务法;(2)主张债权和除所有权以…  相似文献   

8.
物上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关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驰  黄鑫 《法学》2006,(9):82-92
物上请求权虽源于物权但有别于物权,其性质属请求权的分支,是物权的权能之一,应有相对独立性,故有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又物上请求权中的原物(动产)返还请求权会因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而使他人产生外观的信赖,故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而取得时效的规定尽管在某些方面与诉讼时效有相同作用,但还不足以撼动原物返还请求权为诉讼时效的客体。  相似文献   

9.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中止诉讼时效必须有法定事由的存在。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72条的规定来看,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有两类: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此处的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人死亡,尚…  相似文献   

10.
"时效制度,基于维持社会秩序之公益上之理由而设,故关于时效之规定为强行法",具有法定性。诉讼时效的法定性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不允许当事人对诉讼时效期间做出缩短或者延长的约定:二是不允许义务人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一、诉讼时效法定性的法理分析(一)关于诉讼时效能否由当事人约定延长或缩短的问题当事人可否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学说及各法域立法例并不一致,主要有三种主张。  相似文献   

11.
对平等就业权限制的合理性判断有赖于一套相对客观且便于操作的审查模式。平等就业权是复合性权利,包含职业选择自由和平等权两项权利。在这一复合结构下,宜采用"平行审查"的方式,即对两项权利分别审查后作出最终判断,对每一项权利的审查则可采用类型化多元审查标准。在这个基本框架下,职业选择自由以合理审查标准为主,平等权的审查标准可吸收德国法区分一般平等原则和特别平等原则的做法。审查步骤以双重审查为主线展开,分为事实要件的确定、审查标准的选定、规范层面的评价、审查结果的处理四个步骤。  相似文献   

12.
受教育权初探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今天的受教育权是初始的受教育义务经“自由权形态”到“社会权形态”再到“发展权形态”历次演变的结果。在实证法上 ,受教育权也经历了一个从“受一般法律调整”到“作为人权入宪”到“进入国际人权法领域”的发展历程 ,目前受教育权保障的国际标准已经确立。在法律意义上 ,受教育权平等不仅要求权利设定上的平等 ,而且要求将平等原则作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首要原则  相似文献   

13.
选举权包含多种法规范上的地位和关系,可看作一个有关选举的权利束。按照霍菲尔德的权利理论,可以从权力、自由、豁免和求四个维度来理解选举权。在权力维度上,选举权意味着对授权和代表关系的法律控制力,选民行使选举权的结果便是授权和代表关系的形成、变动和消灭。在自由维度上,选举权意味着个人有权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力,不受国家、组织和他人的干涉。在豁免维度上,选举权意味着公民有不受约束的选举自由,国家没有不当干预选举自由的权力。求维度的选举权与其他维度的选举权紧密相连,它以选举权之权力、自由和豁免三素为主张对象,在一定意义上,其他维度的选举权只有与求维度的选举权结合起来,才能变得更有力、更具有可实现性。  相似文献   

14.
公民的良好环境权已逐渐被国际公认为第三代人权,是指公民享有在维持其个体尊严和基本生活品质所必需的安全、健康、舒适和富有美感的公共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在公法上确认公民的良好环境权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具体方式应是先在宪法中确认公民享有良好环境权,而后在环保基本法和各单行法律法规中规定重要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并通过行政诉讼、行政补偿等制度对受到损害的良好环境权予以有效的公法救济。  相似文献   

15.
论沉默权制度及其在我国的确立与保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目前已签署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有关刑事被告人人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意味着中国已承诺并承担了保障这些公约中所确立的被告人最低限度人权之义务。但是作为这些基本权利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的沉默权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尚未明确规定。沉默权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 ,已成为现代国际刑事诉讼主要价值取向和重要内容。我国应当确立有限沉默权制度  相似文献   

16.
分期履行之债的诉讼时效适用基础--请求权的可分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恺 《法律科学》2004,22(4):89-94
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 ,请求权的形态必然会影响到诉讼时效形态 ,某些分期履行之债的请求权具有可分性 ,与之相对应。其诉讼时效应依可独立的期次之债分别计算  相似文献   

17.
个人发展权探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个人发展权的实现以生存权与自由权利为保障、以个人能力的扩展与个性的充分发挥为导向,平等地参与发展及公平地分享发展成果是实现个人发展权的主要手段。发展权的个体性特征既有其理论基础也有其现实意义,个人发展权的实现以集体发展权实现为基础,但集体发展权并不必然带来个人发展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8.
安乐死的宪法学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安乐死是困扰人类的一个道德和法律难题,是一个多学科研究的问题。从宪法学的角度来看,安乐死主要涉及到:病人的生命权与人性尊严的竞合、病人是否具有死亡权或者能否放弃自己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病人的个人自决权与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保护义务及其冲突三个问题。如果解决宪法学上的这三个问题,将为其他学科具体构建安乐死制度提供理论上的论证资源。  相似文献   

19.
因为我国法在物权变动模式上未采纳物权形式主义的立场,故当买卖合同被撤销后,出卖人请求返还买卖标的物的权利兼具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一债权请求权和原物返还请求权这一物权请求权的双重权利属性。出卖人请求返还买卖标的物这一权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应根据权利人请求权基础及标的物类型予以区别:若权利人主张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论返还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适用诉讼时效;若权利人主张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仅在返还标的物属于普通动产或未登记特殊动产时,才有适用诉讼时效的空间。基于有效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考量,出卖人请求返还买卖标的物的权利不能对抗善意占有的第三人,且不论第三人所享有的是物权还是债权。未来制定我国民法典司法解释宜对此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20.
出卖人处分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合同法》第 1 32条要求出卖人需有处分权 ,《民法典》制定中应删除类似规定 ,理由是 ,处分权是对既有权利进行处分的权利 ,买卖合同成立、生效的情形 ,均不需要出卖人处分权 ,买卖合同履行时也不一定需要出卖人处分权。出卖人处分权不影响其买卖合同的效力。既有立法的缺陷在于未明确区分处分与负担、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没有认识到买卖合同的负担性质与所有权转让的处分性质并不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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