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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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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权理论与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环境权理论是环境法学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从“权利生长”的视角出发,可以认为环境权是社会成员一项新生的应有权利,是基础性权利,是人类环境利益危机的产物;环境权与公民环境权是两个不同层次,环境权有待上升为法定权利———公民环境权。  相似文献   

2.
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   总被引:48,自引:0,他引:48  
徐祥民 《中国法学》2004,(2):109-116
公民环境权论自身存在难以克服的矛盾。人类整体性的环境权中包含个体性环境权这个基础性判断是立不住的。人类环境权中的人类是集合概念,这种意义上的人类所享有的权利不必然落实在作为人类的分子的自然人身上。地球环境是自然提供给人类的客观利益,而不是以人们之间相互关系为前提的权利。在这种不可分割的共同利益面前,每个人都只是客观的享受者,而不是政治意义上的创立者和法律意义上的请求者。所谓环境权不是关于具体的环境利益享有者与其他人之间关系的概念,而是人类整体与人类个体关系的概念。在环境的整体利益和综合利益之下发生的人类个体的单独的、分配性的利益关系是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与之相联系的权利是财产权、人身权,而不是环境权。在这种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侵权是对财产权、人身权等的侵犯,而不是对环境权的侵犯。公民环境权论者以权利制约权利的设想是一个编不圆的美丽花环。他们所论述的“环境参与权”的实质是参与权,不是环境权。  相似文献   

3.
范围 《政法论丛》2012,(4):79-86
工作环境权是在多重因素影响下形成的新型权利,其与传统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利之间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工作环境权的权利人应为劳动者,义务人主要是国家和雇主,其内容可根据不同的标准予以体系化区分,学界则对其权利内容的界定存有广狭义之分。但比较而言,从狭义上将工作环境权界定为以“职工参与”为核心的集体性和程序性权利更妥。  相似文献   

4.
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具有紧密联系,但将环境权作为一项独立人权的努力遭遇到诸多难题,实体性的环境权在国际法上尚未建立。为解决这一困境,学者们提出“通过人权实现环境权”的思路,强调程序性环境权的适用。这些权利得到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确认,具体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公众参与权、环境司法救济权。程序性环境权向国内法的转化,关键问题不是如何“实施权利”,而在于如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体现相应内容。程序性环境权自身缺乏独立的规范效力,不宜成为宪法上独立的基本权利,其宪法规范基础应从宪法民主原则和知情权、程序基本权、诉讼权等已有人权中加以确立。程序性环境权在我国的未来发展,应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层面予以展开。  相似文献   

5.
欧洲发达国家公民环境权的发展趋势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正> 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权”这一概念频繁出现在法律文献和学者著作中。在欧洲发达国家,逐渐显露出这样一种发展趋势:在环境权领域,注重和强调道德和精神取向的环境共享权,越来越严格地限制财产和物质取向的个人权利,并通过创制一系列新的程序工具来保障环境共享权的实现。在这一发展趋势中,出现了“未来人环境权”、“公民环境权”、“人民(环境)权”、“良好环境权”、“洁净空气和洁净水权”、“环境问题上公众获得信息、参与决策与获得司法救济权”、“土著人环境权”、“儿童环境权”、“妇女环境  相似文献   

6.
杨建学 《法律科学》2010,28(2):71-78
自环境权理论在我国提出以来,关于环境权的各种主张纷争迭起。从统合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人类—自然"环境系统来看,环境权实际上是一种具有层次性的综合性权利,通过人对环境的直接支配关系、环境在人与人之间的间接分配关系和人类与环境的互动关系可体现出来。环境关涉整个人类的利益,环境权体现了人类利益的共同性,而"人类—自然"环境系统中环境权的发展趋势之最终路径是宪法化。  相似文献   

7.
环境权与人权问题的国际视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那力  杨楠 《法律科学》2009,27(6):59-65
环境权可以视为第一代人权中的生命权、私人生活权、财产权,由此可以促使政府保护生命和财产免受环境侵害,但这会产生人类中心主义问题;作为第二代人权,能够赋予环境质量以同其他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相当的法律地位,使其优先于其他无权利依据的客体,但是很少对这类人权进行司法;作为集体权利有环境保护的意义,例如保护少数族裔文化和土著居民。国际法上环境权作为实体权利还未建立起来,作为程序性权利体现为公众对环境事务的知情权,决策参与权,司法救济权。通过人权保护环境,其优点在于人权与环境权相比是一项确定的权利,人权法院裁判了一些有环保意义的案子,缺点在于与人无关的环境本身的损害得不到保护,无法进行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8.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公众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一种最有效的方式之一,通过赋予公民行使起诉权,运用司法审判及时纠正、减少或防止环境危害的发生,既满足现代行政管理的需要,又能有效维护公民环境权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对传统行政诉讼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将环境公益损害纳入司法保护,是公民环境权从应然权利向实然权利转化的关键,使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理念能在诉讼法上得到体现与支持。  相似文献   

9.
陈伯礼  余俊 《法律科学》2009,27(6):51-58
环境权概念体现着西方个人权利文化与中华法系和谐文化的合壁,它分为环境伦理权利、环境法律权利、环境现实权利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之间的衔接和循环是环境权的运行之道。环境权的宪法化,是环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逻辑起点。大陆法系主要通过立法手段实现环境权,英美法系则主要通过司法手段促进环境权的发展,在不同语境中环境权宪法化的路径选择与运行之道虽有所不同,但可相互借鉴和移植。  相似文献   

10.
基于利益论,学者们将满足人类维持自身生存发展需要的环境利益证成为一项独立的环境权利,从而完成了环境利益权利化的任务。随着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对环境权的认知越来越深入,人们愈发期待环境权被纳入人权的范畴。对环境权的既有法理证成已触及环境权作为人权的理由。作为一项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权利,环境权不仅是单个人的权利,还是作为类存在的人即人类的普遍权利。环境权保护着生命、健康等“最具道德重要性”的人类利益,既是实现美好生活的必要条件,又是切实享受各种基本人权的关键要素,因此,环境权具有与既定人权同等的规范基础。同时,环境权还是一项建立在全人类共同价值基础上的人权,具有成为全球性人权的趋势。为顺应环境保护的时代要求,夯实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基石,我国有必要确认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地位。  相似文献   

11.
魏东 《现代法学》2007,29(1):38-43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实质的刑事法治,尤其需要高度重视、重新审视和检讨刑事政策的公正价值与谦抑宽容理性,合理兼顾犯罪防控和人权保障。在理论上,片面强调以报应主义论证刑法公正,把“刑法公正必然内在要求报应主义”这个命题作为一个“不言自明”的公理是存在很大疑问的。在刑事政策意义上的相对公正理性,不但内含了对犯罪规律的基本认识、对犯罪态势的基本判断、对可资利用的现实物质基础和精神文化资源的基本估价、对社会发展的基本考量、对人权尊重的基本态度,还内含了人性假设的基本立场以及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价值权衡和价值取向。现代刑事政策内含的谦抑宽容价值理念应当充分体现出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地体现相对公正、最小限度地维持必要秩序这样一种“三大一小”理念;因此,现代刑事政策理念应当坚持“人权保障至上”、反对“犯罪防控至上”,坚持“公正至上”、反对“效率至上”。  相似文献   

12.
马里旦的权利学说回归到阿奎那的自然法学说,以上帝规定人的本性、本质——人的功能正常运行——为基点,引申出人的自然义务和自然权利。其理解、使用的"权利"概念既有与古典自然法学权利观——正当自由——相近的"不可侵犯"之义,又有源自潘恩的"应得"之义,有时又有具体利益事项之义。对马里旦权利学说的辨析有助于深化对权利概念的认识。  相似文献   

13.
"奋斗者协议"与"自愿弃保"案件背后隐含的法理可简概为民法诚信原则与劳动法适用问题。实践中的误读和误判、《民法典》缺失劳动权(益)之基本民事权利设置、共享经济下新型劳动用工和疫情与后疫情时代之多重叠加效应,导致了劳动法之"衰"与"殇"。民法诚信原则同样适用劳动法含社会保障法,所谓劳动法不能适用该原则或者民法思维模式都是不严谨之"伪"命题。劳动法适用诚信原则应当考量其特殊性,惩戒权适用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和有利原则,并不得涉及劳动者非职业行为即私人行为和排除社会保障权。任何排除或剥夺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的约定或规章都是无效的。后劳动合同义务适用诚信原则不能"选择性""遗漏"抗辩权,如果当事人依法行使抗辩权,则不能裁定其违反了诚信原则,否则就是"伪"民法思维模式。实习关系属于特殊的劳动关系,在实习法律规范严重缺失下,用具有弥补法律不足之价值与功能的诚信原则治理"虚假实习"完全必要而且可行。  相似文献   

14.
加强专利权保护是形势使然。专利权具有无形性、公开性和非竞争性,容易受到侵害。专利民事司法保护存在刚性不足、赔偿数额认定难等局限。专利行政执法对效率的追求造成程序监督弱化。刑法具有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和“二次保障性”特征,遏制专利侵权优势明显。以专利权系私权、专利权具有不确定性、专利案件审理存在技术性难题为由反对非法实施发明专利侵权入罪的主张并不成立。专利刑事立法应当从“权利救济”转向“法益救济”,重构有关专利犯罪客体,增设非法实施发明专利罪,把故意侵犯发明专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15.
The superposi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 and non-state power has aggravated changes in state functions, and has downgraded centralism of political state. The “Intelligent Leviathan” will persist in objectifying the “individual.” The relationship mode of “human-human” being transformed into the mode of “humantechnology-human, ” is giving rise to a new social structure, while state power together with non-state power, law and the algorithm, as well as ethics and technologies, are creating a new order. The major threat to freedoms and rights is horizontal non-state power, instead of vertical state power. Going through profound changes, legal scenarios need reconstruction of “kindness” dimension for balancing the “rights priority” theory, while the “obligations standard” should be recovered in the sense of legal technology to rectify the “rights standard” and to resolve the “rights disability.”  相似文献   

16.
Liberalism is widely regarded as a modern intellectual tradition that defends the rights and freedoms of autonomous individuals. Yet, in both colonial and postcolonial contexts, liberal theorists and lawmakers have struggled to defend the rights and freedoms of political subjects whom they regard as “primitive,” “backward,” or “indigenous.” Liberalism thus recurrently encounters its primitive other, a face‐off that gives rise to a peculiar set of dilemmas and contradictions for political theory and law. In what ways can postcolonial law rid itself of its colonial baggage? How can the ideal of universal liberal citizenship overcome paternalistic notions of protection? How might “primitive” subjects become full and equal citizens in postcolonial societies? To explore these dilemmas and contradictions, I study the intellectual trajectory of “primitivism” in India from the construction of so‐called tribal areas in the 1870s to legal debates and official reports on tribal rights in contemporary India. Through a close reading of these legal provisions for tribal peoples and places, I explore the continuing tension between the constitutional ideal of liberal citizenship and the disturbing reality of tribal subjecthood produced by colonial and postcolonial Indian states.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6,自引:1,他引:15  
由其第六次审议结果看,物权法草案在如下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不宜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不应废弃“物权法定原则”;不宜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宜规定“国有化”措施;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应统一规定为五十年;不可轻率规定“动产浮动抵押”;“公路、桥梁收费权”和“应收账款”融资,属于典型的“债权转让”,不宜规定在权利质权制度之中。  相似文献   

18.
拉伦茨裁判方法之系统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拉伦茨方法论体系的基础是欧洲传统的“名判”逻辑技术,其目标是达到个案的公平判决。当作为裁判依据的总体法与条法不足时,法官可“续造法”。所续造的“法”不是条法,而仅是为达到公判而对诸条法的自主运用,它应该有“现行法”的拘束力。为使体系内自主运用条法成为可能,本来不足的体系内“条法库”由审判员以诸种技术补足。介于法律准则之间的或宪法内条法的不谐则依赖“法益衡量”技术解决。因片面突出法官的自主地位,拉伦茨方法论在本质上是现代法治社会一种尚需调制的折衷系统。  相似文献   

19.
张海涛 《华中电力》2021,(2):87-103
在功能分化的现代社会中,以卢曼为代表的权力媒介观和以福柯为典型的权力生产观形成了针锋相对的价值立场。在系统理论看来,权力作为政治系统“象征性的普遍化沟通媒介”,维系着功能分化的社会结构,所以权力的媒介性具有自我限制的意义。但是,福柯以权力驱逐法律运作、生产知识话语和控制性实践为例,揭示了权力的生产性对社会的全面宰制和“去分化”的倾向。为了消解权力生产性所带来的“去分化”的危险,应当将权力领域限缩于政治系统,以“去主体化”的立场和“沟通”的衔接性理解权力的运作逻辑,并通过作为结构耦合的宪法与基本权利,既实现由权力到法的符码转译,同时又确保社会子系统内部的强制性力量关系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  相似文献   

20.
我国民法体系与德国民法体系有重大差异,根本原因是立法理念和思路不同。德国民法体系是以权利为核心构建的,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理论属于“权利关系”阶段的理论。我国民法是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的,所反映的法律关系理论属于“权利义务责任关系”阶段的理论。从立法技术上看,我国民法体系与德国民法体系有重大差异的根源在于,民法上责任的概念和内涵及责任与义务的关系有重大差异。由于《德国民法典》是以权利为核心构建的,请求权在民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民法体系是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的,体现为以权利———义务———责任为主线,我国民法上请求权的功能与德国民法上请求权的功能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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