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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 《意见》关于证据问题的一条重要规定是:被告聘请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条规定的主要理由是: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是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规定的。因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应当是先有确凿的证据、可靠的事实,然后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先裁决,然后再取证,尤其是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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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提出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行政程序中收集、提出的证据以及在行政程序完成后为驳倒具体行政行为而收集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被告补充相关证据 ;被告补充的证据只能用来反驳原告或者第三人的证据而不得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 ,法庭应当从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等方面审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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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证据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证据是行政程序中具有法定形式、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并经行政主体查证属实的一切事实 ,行政诉讼证据从本质上说就是行政程序中的证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来源、属性、程序、效力及审查判断等方面的规定 ,既是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审查行政行为证据合法性的依据 ,同时也是建立行政证据规则的依据。而且 ,还应当在此基础上 ,进一步确立行政程序中的“谁主张 ,谁举证”规则、证据调查和取证的期限规则以及案卷排他性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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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行政证据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没有依据行政实在法所规定的程序要件收集行政证据并进而做出行政行为的状态,表现为行政主体单方面向行政相对人取证、强迫取证、隐蔽取证、不进行质证而取证、仅仅收集有利于行政主体的证据等。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行政证据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具体行政行为问题,而是牵扯到行政主体及其公职人员的行政作风、行政行为的司法化和行政的过程监控问题。因此,有效构建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行政证据的制度和规则对于提高我国行政权行使的质量、与法治发达国家接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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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代理律师能否取证?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不一: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取证,因为行政诉讼法第30条已明确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能否取证要看具体情况,主要证据不足的不得取证,一般证据不足的则可以。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很有必要弄清这一问题,它涉及到行政审判工作如何开展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代理律师不得取证,理由如下: 一、从立法目的看,被告代理律师不得取证。《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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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关系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在缺乏系统的行政证据制度,实践中行政机关只得照搬《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证据规则。行政活动追求效率,把诉讼证据规则简单地移植到行政程序中,在理论上和行政实践中都会产生冲突,因此,应当由《行政程序法》规定符合行政行为特点的行政证据制度,一旦行政证据制度得以确立,在行政诉讼中,法官就应当根据《行政程序法》的证据规则来审查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行政证据的规范就应当寿终正寝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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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特点是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复审 ,被告必须依法定程序规则提供证据。《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确立了被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和程序规则 ,已经建立起符合行政诉讼证据特点的被告举证程序规范体系。然而 ,由于缺乏进一步的规则保证被告举证规则的实施 ,以致有些程序规则在实践中产生问题。因此 ,应当建立被告提供全部证据的认定规则、法定期限内举证的证明规则、延期举证的正当事由判断规则、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规则 ,以保障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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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认识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的特征.其意义是不可低估的。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的特征,笔者认为有三点:第一,行政诉讼强调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而将法院的调查取证置于较次要之位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十分明显,民事诉讼之中当事人既不能不负举证责任.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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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部分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规定,这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程序衔接提供了基础.由于该条规定的相对原则和条款本身过于简疏,而2012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亦未能对此作出很好解决,需要从理论上根据程序衔接中的证据内在要求给予合理解释与逻辑论证.在解释该条的过程中,除应保持行政机关与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主体的契合并对实施主体作出严格限制外,还应适度扩大证据种类的范围,规定行政机关对存在瑕疵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进行补正以及对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无法转化的关键性言词笔录按照“准书证”程序予以接纳,以此来维护刑事诉讼法文本与司法实践的良性沟通;同时,还应完善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人员的出庭制度,以保证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行政证据符合正当程序要求,进而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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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行政诉讼法》原告规定,将利害关系明确规定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对被告资格的修改完善,以行为者作被告和同级政府为"兜底"被告。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直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原始纠纷,做到讼了事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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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取证期限与举证期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行政诉讼规定取证与举证期限的原因我国行政诉讼法为什么要规定取证与举证期限呢?原因在于:(1)“先取证,后裁决”规则的要求。“先取证,后裁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但行政主体经常在涉讼后,才收集相关证据并向法院提供,并利用强大的行政权强迫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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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文本解读与制度展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种多层次的非法证据排除体系,明确规定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负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这对于促进侦查机关依法取证,保证刑事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应当看到,新刑事诉讼法对审前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性内容缺乏相应规定。为保证审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得以落实,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应当修改有关办案规定或司法解释,对审前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条件成熟后再将此类规定纳入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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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此原则行政机关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必须是其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相关材料。现有法律赋予了原告或第三人提交新证据的权利,但缺乏新证据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影响的规定。本文拟从现有法律对行政诉讼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相关规定着手,分析现有规定对我国行政诉讼审判造成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之上对行政诉讼新证据进行划分,结合行政审判的目的赋予不同种类的证据相应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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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一步发展。在学习宣传《行政诉讼法》过程中,关于被告的代理律师能否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有不同的认识。特述浅见,意在求教。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据此,有人认为该条规定不仅对被告适用,而且对被告代理诉讼的律师也同样适用。其主要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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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洪海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3):77-90
2014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围绕复议机关就维持决定是否作被告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最终采取了以复议机关和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模式,但是修法过程中的讨论存在三个焦点的错位。第一是将被告规则与行政复议的功能联系在一起;第二是将被告规则与行政诉讼的程序标的联系在一起;第三是将被告规则与行政复议的构造联系在一起。除了极端的情形,行政复议本身的行政性并不会决定经复议案件被告规则的确立,而是会影响行政复议功能的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主要在于复议构造的变化,而行政诉讼被告规则应该回归基础和常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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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二十六条〔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证据规定》)第一条第一款〔2〕的规定,行政诉讼被告的举证责任的范围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被告应当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从行政行为的性质上划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应以行政主体的责任是作为职责或义务还是不作为职责或义务,对职责或义务的态度是积极还是消极为标准。行政主体积极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