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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一事不再罚”原则 ,但其内涵尚未形成共识 ,对同一违法行为 ,不应当重复处罚 ,这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是“一事不再罚款原则”即对同一违法行为构成法条竞合后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款”原则是“一事不再罚”理论与行政处罚现状有机结合在《行政处罚法》上的体现。  相似文献   

2.
刘连泰 《法学研究》2022,44(1):38-51
择一重罚规则的适用面临执法管辖权与高额罚款权归属主体不一的难题。综合执法制度可以部分解决该问题,在综合执法之外,则需分情况适用不同的解决方案。在识别“罚款数额高的规定”时,应根据法定罚的上限而非决定罚来比较罚款的轻重。根据法定罚款额高的法律作出的决定罚,其数额不能低于法定罚款额低的法律所规定的罚款下限。行政机关错误适用择一重罚规则作出罚款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判决,但变更判决要受禁止不利变更规则的约束。在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的情形中,行政机关加重对当事人的罚款,通常应证明其加重罚款没有恶意,因裁量逾越被判决责令重作的除外。  相似文献   

3.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实施重复处罚,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子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条规定确立了法理上所称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这~原则确立后,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新的审查内容,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有无重复处罚问题。一、一事不再罚司法审查的概念和特征这里提出的一事不再罚司法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一事不再罚司法审查最根本的特征是,审查行政…  相似文献   

4.
论“一事不再罚”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事不再罚”是行政执法主体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4条作了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何做到既不重复罚,又不漏处罚,真正体现“一事不再罚”原则,就要弄清楚“一事”与“如何处罚”的两个方面内容,本文就此作一些粗浅的讨论。一、同一个违法行为的认定所谓“一事”指的就是“同一个违法行为”,正确理解、把握“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含义是遵  相似文献   

5.
刑法竞合论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刑法未对各种罪数形态本身作出规定,只对数罪并罚制度作出了规定,因而罪数理论是对刑法规定的犯罪现象的某种理论概括。刑法中真正属于罪数论的只有想像竞合、法条竞合和实质竞合三种,且完全可以在刑法竞合论的框架内加以讨论。法条竞合属于行为单数而法律复数的情形,其处理应依法条竞合类型的不同而不同。想像竞合,通常分为同种类的想像竞合与异种类的想像竞合。在我国对于同种类的想像竞合并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在量刑上对同种类的想像竞合比单一罪应从重处罚。想像竞合与法条竞合关系复杂,区分两者应从事实与法律的关系入手。实质竞合,是指实质的数罪。它一般分为并罚的数罪与非并罚的数罪。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牵连犯的处罚规定不一,因此,将牵连犯作为实质竞合的一种进行研究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6.
“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对一个违法对象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原则。但是由于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重合交叉,单一的违法行为常常就会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而不同的行政管理机关则可能依据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对同一行为进行处罚,导致行政处罚权行使的争执和行政处罚的重合。这样严重影响了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公正性,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一定的侵害。近年来“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法学界分歧较大地较为热门的一个问题。我国行政处罚法以立法的方式。也已对此作出了规定。在此,我想就这一基本原则浅谈一下自己的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我朋友张某前不久因嫖娼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了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同时又对其罚款3000元。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请问,公安机关作出上述处罚是否违反了这一原则?董生董生同志:《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由两个以上的行政  相似文献   

8.
“一事”即“一个行为”,其判断取决于对违法行为事实要进行一罚或多罚的考量,这种考量应围绕行政处罚效益、比例原则和法安定性原则进行。而对“不再罚”解读应考虑到行为违反的法律规范的个数及其相互关系,若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多个没有竞合关系的法律规范,则可以依照不同规范给予多次不同种类的处罚。  相似文献   

9.
<正> 从一般法理上讲,一个行为只应触犯一个法条,但由于立法技术和质量的问题造成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出现交叉重叠现象,使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产生了竞合问题。在解决行政处罚竞合问题时有必要先行明确一事不再罚原则。所谓一事不再罚原则,一般认为是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实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笔者认为这并未穷尽该原则的真实内涵,若一行为触犯多种行政法律规范,分别依法由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应视为是对同一行为的再处罚,其  相似文献   

10.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争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近些年来行政法学界讨论较会、分歧也较大的一个问题。刚公布的《行政处罚法》对这个闸题也作了一些规定,但并没有弥合分歧,消除争论。结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与以前的理论研究,本文谈谈自己的看法。一、理论界的不同观点理论界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存在诸多不同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系指对于个人或组织的某一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处罚,不能处罚两次或多次。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已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不再予以处罚。第二种观点从为一事不再罚系指同一行政机…  相似文献   

11.
行政违法行为竞合及其处理模式研究荆军,杨生行政违法行为竞合,是指行政相对人实施的一个违法行为触犯了不同法律文件中的法条,或者同一法律文件中的不同条款,数个法条同时适用于一个违法行为的情况。因其触犯多项法律规范而将遭到多个行政主体的多项处罚,这就使行为...  相似文献   

12.
论一事不再罚原则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我国行政处罚领域应该存在一事不再罚原则。其中,一事指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再罚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复杂的事数形态和法条竞合领域也应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但基于行政处罚主体的多样性,现行处罚种类性质上的不纯真性、过罚相当的有效性,该原则应该存在必要的例外。  相似文献   

13.
为遏止乱罚款,处罚法设计了罚收分离的罚款收缴制度(《行政处罚法》第46-50条)。但是,实践中不可能所有的罚款都由被处罚人自行到指定的银行交纳,总有一些特殊情况仍然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执法人员来直接收缴。可以说,这在立法上是一个两难问题,一方面,法律肯定了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费罚款的权力。  相似文献   

14.
《行政强制法》第12条和第45条不仅将"加处罚款"设定为行政执行罚方式之一,而且对它作了普遍性授权。但"加处罚款"在法律文本和实务操作中不易与作为行政处罚的"罚款"相区别,同时也不易与同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方式的征收"滞纳金"相区分。加之在《行政处罚法》首次使用"加处罚款"之后的不少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罚款",恰恰介于作为行政处罚的"罚款"与作为行政执行罚的"加处罚款"之间,使得《行政强制法》上的"加处罚款"面临理论上的定位选择。除了定位上的问题,还有诸如"加处罚款"本身的罚款额标准,对加处的"罚款"如何征收,以及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加处罚款"决定不服如何救济等问题,都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15.
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中“一事”应当以构成要件为标准,即能充分满足一次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一事(一个违法行为)。以此为标准分析一起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案。可以认为:在无统一规则指引下,对数个违法行为不宜认定为牵连行为而在处罚时随意取舍;人民法院所行使的司法审查权对行政机关针对具体行政事务做出的判断应审慎对待。  相似文献   

16.
法言法语     
一事不再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在行政处罚制度中规定这样一个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行政管理活动十分复杂,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也是错综复杂的,因此,同一违法行为可能同  相似文献   

17.
判断一事不二罚的根本途径理应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入手,根据行为所该当的构成要件的不同,可以将涉及一事不二罚的行为划分为"该当一个构成要件的单一行为"和"该当多个构成要件的单一行为"两种类型。前者由于仅仅只违背了一个法律规范,只需按照单一行为处理,无需从重;后者尽管在本质上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但基于主客观相统一的考量,立法上亦可能将其视为单一行为,并且,对于后者之中想象竞合行为类型,有必要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18.
根据不同的情形分析了对中国远洋渔船行政处罚权的分配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一事不再罚”原则并不适用这种情况,但行政处罚权的享有并不意味着要对远洋渔船进行再次完全处罚,而应考虑多种因素确定对违反中国远洋渔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远洋渔船的罚款数额。  相似文献   

19.
再论一事不再罚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处罚法出台之前,一事不再罚原则曾经是行政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该法出台之后,学术界的讨论渐渐平息了下来。但是,由于学者们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分歧较大,如有的学者称之为一事一罚原则,也有的学者称之为不重复处罚原则等,使得这一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并未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进行政处罚法的总则部分,而只是在分则部分有一处规定了一事不再罚款。行政处罚法实施3年多来的实践表明,立法上留下的这一空白,不仅使行政机关执法不统一,有时甚至还成为某些行政机关乱处罚的“元凶”,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随…  相似文献   

20.
《政法学刊》2016,(1):90-106
在打击和规制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又称"两法衔接")机制运作和工作实践中,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即正确理解和适用"一事不再理"、"一事不两罚"原则;准确、灵活把握"刑事先理"原则;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防止刑事司法恣意扩张。目前,检视理论界关于"两法衔接"机制研究内容的着力点,仍然呈现局限于规范层面和价值层面的"务虚"居多,深入到司法实务中的操作层面之"务实"研究则比较缺乏,尤其是针对具体(类)个案的情形,开展合理妥适的实体衔接内容研究依然是比较少的,同时也是亟需引起重视和加以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在"两法衔接"机制开展和运作过程中,实体层面衔接的具体内容集中体现在针对同一行为,基于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双重违法性的存在前提,在处罚层面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竞合判断和处理模式问题。综合比较各个学说观点并结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现实状况考虑,应当确立和采用并合主义原则为主、吸收原则为辅的适用原则为妥。在坚持这一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作出的先后顺序不同,需要分别做出相应的不同处理:即在"先(行政)罚后刑(罚)"的情形下,采用同质罚相折抵、不同罚则各自适用的处理模式;在"先刑(罚)后(行政)罚"的情形下,采取同质罚不得再次处罚、不同罚则可予再处罚、免刑后可予再处罚的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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