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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制度和理论,既是民法学中古老的内容,又是我国目前在民事审判工作和经济审判工作中的新问题。正确地理解和掌握《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依法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一、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发生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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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由于尊重现存秩序,有利于促进经济秩序的正常进行,因而自罗马法以来一直为世界各国民法普遍承认。我国1987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则》设专章(第七章)规定了这一制度。长期以来,诉讼时效制度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我们注意到,《民法通则》第七章仅规定了七条,过于原则、疏简,很多具体问题规定不完善、不明确,甚至不合理,如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没有明确,导致诉讼时效制度中的很多问题在理论上、实务中均出现了不应有的混乱,影响了立法和司法的公信效力。本文试从诉讼时效效力的基本理论着手,重点针对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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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由于尊重现存秩序,有利于促进经济秩序的正常进行,因而自罗马法以来一直为世界各国民法普遍承认。我国1987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则》设专章(第7章)规定了这一制度。长期以来,诉讼时效制度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我们注意到,《民法通则》第7章仅规定了7条,过于原则、疏简,很多具体问题规定不完善、不明确,甚至不合理,如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没有明确,导致诉讼时效制度中的很多问题在理论上、实务中均出现了不应有的混乱,影响了立法和司法的公信效力。本文试从诉讼时效效力的基本理论着手,重点针对理论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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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达成的“还款协议”有无法律约束力问题刍议———兼评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第4号批复●刘保玉民法通则颁行后,诉讼时效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在我国民事立法上得以确立,并在经济生活和审判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民法通则的规定较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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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民法的概念,但其却在民事诉讼中运用。要在民法上发生丧失时效利益的结果,在民事诉讼中就须先作出已逾诉讼时效的判断。在《民法通则》中,立法者用一章,共7个条文规定了诉讼时效的长短、起算、中止和中断,后经下级法院在此问题上疑难案件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其司法解释和批复中对此问题有若干补充规定,明确在几种具体情况下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的民事权利是否还受法律保护。这些规定已可以解决在实践中发生的大部分问题,但对诉讼时效而言,十几条的规定所作出的只能是原则性的指导。从诉讼时效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体操作的角度看,尤其是我国立法尚无对时效终止的规定上,它的运用还存在若干疑点。本文对诉讼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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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三个法律,除《专利法》外,《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冲都未对诉讼时效作出特定规定。虽然《专利法》第61条专门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问题,但其内容与《民法通则》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可以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时效期间,即二年。同时,按照《民法通则》第127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就产生了以下二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一、如何确定“权利被侵害”的时间一般民事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一次性的、短瞬间进行或完成的行为,如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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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纵观各国立法例,学界众说纷纭。随着社会的发展,诉讼时效的价值基础与我国社会大众道德、伦理相背离,权利人欲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时,却往往因诉讼时效的届满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一般社会大众的感情和道德观念难以接受,最直接的反应是权利人对法律的公平、司法的公正失去信心。权利人受到不公平对待,与我国的本土法文化资源格格不入,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不再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更不是为了惩罚"躺在权利上睡觉"者。诉讼时效如何摆脱民众道德感情上"恶法"的感官印象,以及对诉讼时效正当性基础的怀疑,都需要在理论上重新考量。本文欲从诉讼时效的价值基础入手,运用法社会学的理论论证诉讼时效的正当性,从而为建构诉讼时效具体制度提供价值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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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略论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刘培峰,任玉《民法通则》实施后,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正式建立。然而,仍有不少问题学术界尚有争论,司法实践中也无章可循。一、关于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指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后果。对此,备国和地区大致有三种作法。1.权利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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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项之规定还有效吗? 在我国《合同法》第158条规定了买受人的质量异议期间及其法律效果之后,《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项规定的“出售产品质量不合格未予声明的”适用1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还有效吗? 对于这个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务上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命题,存在着多种大相径庭的解释。其关键在于对买受人质量异议期的法律性质存在的不同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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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冲突法正处于创制阶段,现行的冲突规则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其它立法诸如《涉外经济合同法》及《继承法》等有关法律冲突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相仿。然而,这些立法并没有详尽规定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所有方面,对冲突法制度中的识别、反致(转致)、法律规避和外国法内容查明等问题均未涉及,对具体问题法律适用的规定也十分有限。在立法没有具体规定冲突规则的情况下,如何决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已成为我国冲突法理论与实践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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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民事权利,义务人可拒绝履行其义务的法律事实。我国《民法通则》第七章规定了诉讼时效,其中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百三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民法通则》对于持续『生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未作规定。《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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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在法定期间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则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为我国法律中关于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但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对权利人究竟产生何种性质的法律后果,则语焉不详。本文将对目前通行的“胜诉权消灭说”进行研析,探讨其不足,并在此基础上论证“抗辩权发生说”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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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诉讼作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民法通则》第140条业已明确规定,同时该条后半段规定“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于该条在立法上难称完备,付诸司法实践,疑处较多,故有深入探讨的必要。一、因提起诉讼而中断时效,在法律上产生两个效果:(1)已计算的时效归于无效,(2)时效期间要重新计算。这两者是否同时发生?若无同时性,那么后一种效果起算点如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