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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同人小说属于演绎作品.如果仅仅使用了他人虚拟角色的姓名,同人小说与原作不具有整体上的实质性相似,具有明显的转化性,就可能不构成侵权.这种转化性借用通常不会影响原作的销售,也不会对原作造成市场替代,不会对原作造成市场损害,具有明显的合理使用特征.宽容同人小说符合文化事业发展需要,有利于实现创作自由与文化权利.法律实践上,除了司法上的灵活处理,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应做必要修改.  相似文献   

2.
同人作品是建立在原作基础上的创作作品,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同人作品日益繁荣,同时,同人作品的作者在创作的时候会遭遇到与原作作者著作权冲突的情况,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成为影响两者共存的重要内容。本文根据同人作品的特点,分析其与原作著作权的冲突,并提出协调冲突的有效方式。  相似文献   

3.
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盛放鸟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评析,论证了对建筑作品“从立体到平面”复制,并对该复制品进行商业利用,属于合理使用行为.但模仿该建筑作品,重新建造相同或近似的建筑作品,或者利用建筑作品制作成缩小的立体复制件,比如,以产品为载体进行复制,并对外售卖该产品牟利,均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建筑作品的替代欣赏品,与建筑作品存在一定竞争或替代关系,该两种立体复制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而是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4.
邓社民 《法学论坛》2006,21(6):99-104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视频短片在网络上传播,引起了人们对著作权合理使用与侵权的争论。本文认为《馒头血案》是独立作品,并且是合理使用产生的作品,而不是戏仿作品。对于戏仿作品应当在著作权法中给予合法地位,以保障数字环境下新的作品创作形式,繁荣文学艺术。但《馒头血案》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之(二)的规定,属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合理使用作品,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接触加实质性近似是著作权侵权判断的核心规则,接触只要求可能性,实质性近似则要求独创性部分的相同.而在后独立创作作为著作权不侵权抗辩的合理理由,是需要综合考量创作手稿、在先创作的作品的独创性高低以及独创部分的多少、非独创部分的相似程度、被告在案件中提交独立创作证据的时间长短、被控侵权作品是孤立作品还是已经公开发表的系列作品之一、被控侵权作品的创作理念与作品之间的吻合程度以及在先创作的作品的公开发表方式、使用范围以及知名度等因素进行个案判断的.  相似文献   

6.
教学课件著作权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课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制作者智力投入,因其具有独创性而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依据创作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课件可分为软件作品和综合作品两种形式。在课件著作权归属问题上,除教师根据学校专门安排的课件创作任务而完成的课件或工作合同对课件归属另有约定的以外,课件作品的性质应为教师的个人非职务作品。课件中对他人作品的使用应当严格限制为课堂教学使用和教学人员使用,校外培训使用、远程教育使用以及学生使用,均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抄袭他人课件后在教学中使用的行为因不具有"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条件而构成侵权。  相似文献   

7.
董东 《广东法学》2006,(2):6-10
滑稽模仿并非我国著作权法上的改编作品,而是一种特殊的文艺评论形式。由于其大量使用原作品的内容,经常会引发侵权之诉。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的限制,对于平衡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起着重要作用。本文从电影《无极》的制片方状告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作者胡戈入手,分析了短片的性质,阐述了在滑稽模仿这一作品形式中的合理使用问题,认为不应简单的认定胡戈侵权,要根据合理使用的四要素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8.
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媒体和交流方式在促进信息传播和共享的同时,也引发了关于著作权法律问题的讨论.虽然,涉微博著作权问题与其他网络著作权问题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应当适用著作权法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规定,但是微博的碎片化、分享性、极速传播的特点亦给著作权法的适用带来了新的问题.在微博内容构成作品的前提下,在微博范围内,一方面,原文转发的行为并不侵权,但是抄袭发布行为则侵犯了原博主的著作权;另一方面,微博用户使用微博以外作品的行为亦有可能导致侵权.侵权博主应当就其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微博服务商应承担通知-删除义务.此外,将微博原创作品使用于微博范围外是目前最为严重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探讨涉微博侵犯著作权民事救济的困难及对策,以此提出细化注册协议、预设版权表情等加强涉微博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结合一起因竞标落选而引起的著作权纠纷的具体案例,本文分析了委托创作合同成立、委托创作作品权属、著作权转移等问题,指出根据招标方发出的项目邀请函而设计的建筑方案作品、不能视为委托作品,如果竞标落选,则其著作权应归设计方所有,委托方擅自使用,则构成侵权.  相似文献   

10.
武玥 《法制与社会》2014,(14):190+192
网页快照实施了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但这并不一定构成著作权侵权,本文通过对避风港原则、默示许可及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分析来阐述是否存在网页快照侵权的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11.
我国《著作权法》对临摹作品的法律属性界定不明,实务界与理论界观点不一。合理的解决方案是,对临摹作品进行个案认定,承认具有独创性的临摹作品为演绎作品,可享有著作权。侵权的临摹作品仍然享有著作权,但侵权人需对原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判断临摹作品的商业利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利用行为本身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至于过错的有无,只应影响到利用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12.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激励创作与接近作品之平衡.作品的合理使用能够增进信息的传播和利用、推动知识创新.在数字环境下,作品的表达方式与传播途径多样化,著作权的内容不断丰富、著作权的保护标准亦进一步提高.在著作权强保护的情形下,中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的12种合理使用情形不能平衡创作的激励与作品的接近,以及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基于此《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43条则采用折中式的立法模式即一般规定与具体列举相结合,扩充了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增强了合理使用的适应性,而第43条尚存待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13.
临摹作品合理使用的适用条件浅析——以杨德衡案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实践中,以“临摹作品的合理使用”作为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讼案抗辩理由的很常见。但实际上,“临摹作品的合理使用”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一、临摹作品创作时的临摹对象属于“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二、临摹作品的使用方式符合《著作法权》第22条关于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4.
本文结合案例,从何平诉教育部考试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谈起,深入剖析判决中值得推敲之处,分析高考试题使用他人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中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发表的作品的情形,理清合理使用与著作权侵权的界线;同时,文中又援引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诉北京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将其中存在的合理使用问题与何平诉教育部考试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做横向对比,从而指出现今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相似文献   

15.
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前提下,消费者将合法拥有使用权的音乐作品从CD存储格式转换为MP3存储格式已经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侵权,但我国法律并未将此类行为纳入合理使用范围。其他法域对于该问题已有不同的立法解决模式。笔者认为我国不宜采用严格限制模式,宜立法将其纳入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或者保持现有法律不变,鼓励适应消费者需求的作品数字化形式的发行。  相似文献   

16.
本文结合案例,对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从合理使用的指导性原则、范围和类型等多角度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和著作权侵权的界限做了简要的界定,旨在帮助人们在司法实践中正确把握合理使用的标准,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正确审理提供依据,同时也为我国未来著作权立法中不断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17.
刘建 《政法论坛》2023,(6):135-144
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为重混创作提供了便捷的技术条件,却也带来了关于其著作权保护的难题。重混作品创作者与原作作者在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方面存在冲突,重混创作者亦可能对公众利益、社会秩序、自身声誉和信誉造成侵害。重混创作的关键问题在于明确其著作权属性,即明定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并明确其与原作的区分度。鉴于此,应明确界定重混创作的内涵及其客体地位,增定重混创作的著作权许可制度,丰富、扩展及完善合理使用制度,显明重混创作的侵权判定标准。对以营利为目的重混创作,在规制中注意保护原作作者权益;法律规范外,探索采用知识共享模式。  相似文献   

18.
重混创作在新技术发展的背景下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也引发了不少著作权争议。反对者认为重混创作侵犯了在先作品的著作权,支持者认为它是一种合理使用行为并有利于社会文化的进步。为了促进文化的繁荣,我们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促进合法的重混创作的发展,一是立法上应当适当扩大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引入美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处理重混创作问题;二是应当将符合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滑稽模仿行为及业余作者非营利性创作重混作品而使用在先作品的行为纳入合理使用情形中;三是对于职业作者为创作重混作品而使用在先作品的行为,应通过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知识共享协议等方式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19.
同人作品在法律意义上可分为演绎类同人和非演绎类同人,前者与原作的关系更为紧密,如未经许可,则侵犯了原作的改编权乃至复制权;后者并非改编作品,故不会侵犯改编权,但对原作有关素材的借用,也可能被认定是对相关表达包括复制权在内的权利的侵害.同人作品虽未侵犯原作著作权,但将原作创作的角色形象、名称等进行商业利用,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可依据商品化权益提出主张.  相似文献   

20.
二、以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推定为著作权人的损失,作为赔偿依据.现实生活中,著作权的行使与市场经济也开始发生越来越多的联系.对著作权的损害除了人身权损害外,更多地表现为对著作权人经济利益的损害.侵权行为人往往也是出于商业利益实施侵权行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将侵权人获得的全部利润推定为著作权人的损失比较合理.实践中比较难于确定的是侵权人获得的非法利润.因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润往往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生产成本的确定和计算上有较大差异.故这里所指的利润不应只考虑侵权人获得的实际利润,而应计算侵权人在法律意义上所获得的利润,具体就是侵权作品的总价额减去合理的生产成本和税金后所得出的数额.该合理成本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该类作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来决定.在审判实践中,这种方法适用于以商业目的使用著作权人作品而构成侵权的情况.目前这种方法在专利侵权案件和商标侵权案件中普遍采用,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作了明确规定.虽然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这种方法适用著作权侵权案件,但是笔者认为是可以参照适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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