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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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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聪颖 《时代法学》2010,8(3):61-68
就“初始兴趣混淆”的性质而言,其与传统的“售中混淆”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均会在一定程度上抑止商标识别功能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商标法的规制范围。而在“初始兴趣混淆”的认定问题上,商标法也无需为此单独创设有别于传统混淆理论的评判规则,只要法律以消费者的利益为基点妥适协调商标权人与竞争厂商之间的利益关系,“初始兴趣混淆”理论将会对商标的识别功能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  相似文献   

2.
商标的售前混淆和售后混淆是近年来在我国《商标法》研究中新引进的两个概念。从售前混淆行为的本质出发,对将该行为放入《商标法》并作为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来加以规范的科学性进行了质疑,认为该行为不符合商标侵权行为的一般样态,不宜作为商标侵权看待,留给反不正当竞争法管辖较好。同时文章对售后混淆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展开了探讨,认为该制度对“潜在消费者”的发现,看到了商标权垄断顾客的未来性,有助于为商标权人提供完整的激励。在此基础上,最后对我国未来《商标法》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3.
彭学龙 《法律科学》2008,(1):130-143
作为商标法中的基本范畴,“混淆可能性”既是侵权认定的主要标准,又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尺度。实际上,对于大多数商标来说,其权利边界都取决于“混淆可能性”;即便是驰名商标,要确定其保护范围也离不开这一基本范畴。尽管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要条款却避开了“混淆”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混淆可能性”的基准性地位,误导商标执法司法。《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在即,我国立法机关应遵循商标法制的运行机理,以“混淆可能性”为基准重构商标侵权规范和审查(评审)规则。  相似文献   

4.
曹宁 《政法学刊》2009,26(1):46-50
反向混淆是近年来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遭到的新问题,而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中没有就“反向混淆”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从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角度来看,我国应加强对反向混淆案件的关注与研究,并针对反向混淆的具体特点进行适当立法,构建规制反向混淆的法律制度,为反向混淆问题的处理提供明确而充足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5.
以他人商标作为楼盘名称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理论界和司法界均存有争议,在全国遍地开花的“星河湾”诉讼,安徽省高院和江苏省高院就作出了相反的判决.对于楼盘名称能否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应立足于商标侵权理论,并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从商标近似性的认定、商品或服务类似性的认定、“商标性使用”的理解,以及“混淆可能性”的判断这四个方面予以考虑.  相似文献   

6.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商标权人需要证明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但并不需要证明消费者发生了实际混淆。商标法舍弃实际混淆,而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判定依据,根本原因在于实际混淆的证据较难取得。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其重要性不能被夸大,法院在混淆侵权判定中不应仅仅依据原告提出了实际混淆证据就判定被告侵权成立,因为实际上存在不具合理谨慎注意力的消费者误买误购情形。法院在运用实际混淆证据时,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实际混淆证据的种类、实际混淆所涉及的主体以及实际混淆证据的数量,考察实际混淆证据能否证明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  相似文献   

7.
李士林 《法治研究》2013,(7):96-101
"加多宝"、"王老吉"事件,表明我国商标法实践中存在自我混淆的现象。与传统的混淆可能性不同,自我混淆是指商标权人使用商标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诚信经营行为。但审视商标法可见,自我混淆的损害并不属于传统商标法求偿的范围。鉴于我国商标法社会规划论的基调,可认为消费者是我国商标法所保护的利益主体,因此,可就目前的商标法作出一定的调整,容纳自我混淆侵权行为,赋予消费者对自我混淆的求偿权。  相似文献   

8.
商标侵权的本质在于侵权行为对商标识别功能及识别关系的破坏。“商标性使用”有效界定了商标权的效力范围,与混淆可能性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判定的要件。商标合理使用并非是对商标权的限制,其本质上属于一种“非商标性使用”。尽管商标权人的使用与侵权人的使用都涉及商标识别功能的保护,但因制度目的存在差异,二者在商标使用的认定上存在认定标准宽严及认定范围上的差异。基于“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独立地位,对其认定应遵循“行为人标准”,即侵权行为的识别可能性标准,以区分于判断混淆可能性的消费者标准。对“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地位及认定的考察,有助于发现现有立法及法律适用上的空白与矛盾,为《商标法》的第五次修订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9.
魏森 《知识产权》2010,20(1):77-81
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驰名商标保护而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法释[2009]3号)未能对《商标法》第十三条作出正确解释。其主要问题在于,对“容易导致混淆”和“误导公众”做不同的解读,擅自引入淡化理论却又把“混淆”和“淡化”混为一谈,对商标淡化的构成条件缺乏明确认识。在《商标法》未修改前,最高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商标淡化理论的深入研究,以待条件成熟时提出修改建议,而不是擅自将“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作为认定侵权的标准之一。  相似文献   

10.
重塑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商标制度把"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作为认定侵害商标权的标准,两个标准并置导致了商标法侵权理论的混乱。"混淆标准"预设了商标法的消费者中心主义,并把理性消费者作为判定侵权的主体。现代技术塑造了商标对消费者的符号暴力,理性消费者的缺失使"混淆标准"丧失了依据。消费者受益是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结果,而不是目的。商标法应以对商标所有人的保护作为第一要旨。商标所有人中心主义抑或消费者中心主义导致了对政府监管的不同态度。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商标权作为考虑的基点,"商标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可以统合商标法上既有的"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矫正了既有商标权认定标准的不足,有其自身的优势。  相似文献   

11.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这也是民事审判实践中判断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的最主要法律依据,然而,该条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实践中一直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所诟病。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及相关理论研究的深入,司法机关在判断商标侵权方面,逐渐摆脱了单纯的法条主义,并形成了一套在普通商标侵权判断方面以混淆理论为主,而在涉及驰名商标侵权判断方面则在混淆理论的基础上兼顾反淡化理论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用于指导审判实践。  相似文献   

12.
一、导言商标法理论中,一直存在着对“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划分。1“直接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也缺乏“合理使用”等法定的免责理由,而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的行为。但是,即使行为人并未进行“直接侵权”,如果其教唆、引诱他人去“直接侵权”,或者对他人的“直接侵权”提供实质性帮助的,一些国家的商标法或司法判例也将这种教唆、引诱和帮助行为界定为对商标侵权行为。2由于这类行为构成侵权的原因,并非是其直接侵犯了商标权,因此被称为“间接侵权”。对于“间接侵权”,我国现…  相似文献   

13.
反向混淆作为一种商标侵权的新类型,有着与正向混淆不同的事实构成、判定标准和损害后果,并需要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加以区别对待.然而,我国商标法在引入"混淆可能性"要件时,并未针对这一新类型作出适当的立法回应.此外,我国商标侵权的司法适用也存在着混淆标准不明确、不统一和损害赔偿数额不合理的问题.有鉴于此,我国商标法应明确和完善商标反向混淆的判定标准和损害赔偿数额机制,以便更好的规制商标侵权的发生,实现商标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4.
冯克法 《法制与社会》2013,(16):243-246,248
混淆是商标侵权理论的基石,是商标侵权行为的重要构成要件或者侵权判定的重要基础,但我国商标法并没有将混淆作为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混淆,但仅将混淆作为认定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条件,与TRIPs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大相径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应作为认定消费者混淆的必要条件,而不是认定侵权是的直接要件;消费者混淆才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唯一标准。  相似文献   

15.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商标在市场上的作用日益突显,但随之而来的商标侵权案件也与日俱增,并且侵权手段、目的都呈现复杂性.“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的判断依据,而商标“反向混淆”是混淆理论的拓展.针对这种问题,本文结合相关的资料,从商标侵权中的反向混淆理论、规制原因和判断标准等方面展开了研究,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罗晓霞 《知识产权》2010,20(2):63-67
我国<商标法>从"行"与"禁"两方面对商标权进行了规定,体现了商标法是融多元价值于一身的法律制度.在商标法的诸价值中,保护商标权是其基础价值,保护消费者福祉是其延伸价值,促进有效竞争是其核心价值.为实现商标法的核心价值,需防止商标权保护目的化,并从强化商标标识功能和防止混淆入手,完善我国商标制度.  相似文献   

17.
徐聪颖 《河北法学》2012,(10):96-101
虽然目前学界提出的"混淆标准"与"显著性标准"均可在一定程度上为商标侵权的认定提供理论支撑,但却均存在对商标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够周延的问题。鉴于商标功能是商标赖以存在的基础,对商标权利益边界的划定应当建立在对商标功能进行整体把握的基础上。为此,我国应在商标法中设置有关商标侵权认定的一般性条款,并在其中突显对商标功能的维护。  相似文献   

18.
张伟 《法制与社会》2012,(29):81-82
反向混淆作为商标侵权的一种新的侵权类型,是由美国法院通过对相关判例的提炼而来的.虽然我国商标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反向混淆,但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一旦出现就纷繁复杂.如何认定反向混淆的构成要件成为学术界、司法实务界探讨的新的问题.本文拟从商标在后使用者的市场地位必然强于在先使用者,不以商标在后使用者的主观恶意为构成要件,消费者对二者的商品来源发生混淆并切实造成了危害后果,二者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相同或相似等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并期望能对完善我国商标立法提出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9.
商标使用是评价商标法上行为不法的准绳,被告只有构成商标使用,才有进一步形成商标侵权的可能。为此需要沿着两个路径展开论证:其一,商标制度的实然解读证实商标使用为侵权认定的先决条件,但为与之呼应,需要建立与第57条相适应的侵权性使用情形;其二,商标理论检视后的应然选择:审视商标发展史,考虑到制度促进竞争之目的,定位于商标的非完全财产性,得出商标使用为商标侵权先决条件的论断。继而,为了克服商标使用本身的不确定性,应当确立侵权性商标使用的具体规则,明确其与混淆可能性的分界。对于同一术语不同内涵的问题,可以采用“获权性使用”、“侵权性使用”、“合理性使用”的多样表达予以解决,并就不同类别使用的不同情形分别罗列,然后以“产生来源性使用”作为一般标准予以“兜底”,以保持商标法规范的适用弹性。  相似文献   

20.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既是商标确权的判定标准,也是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我国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对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的判定,均采混淆标准,这在我国目前的商标法框架下,能有效地保护在先商标权,具有合理性.但是,据此判定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在实践中也出现裁判结论不一的问题,引起争议.因此,有必要实现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判定标准的客观化.为此,要重新梳理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与商标侵权的关系,在商标法中明确采纳商标侵权混淆可能性标准,并明确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仅是影响混淆可能性的两个因素,并非商标侵权的充分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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