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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过程中,见证人参与勘查程序体现了程序正义的要求,并能起到监督与证明的作用。新《刑事诉讼法》应学者的要求对证人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这对见证人制度的完善起到了指引作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尚未得到实务部门的高度重视。故应分析其原因,找出对策,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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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9,(6)
刑事见证人制度在近年来较受关注,然而由于法律对见证人制度的规定不够明确,在实务过程中,执法人员常会忽视见证人的作用,见证人制度亟待改善。为了解决见证人不适格、群众对于见证积极性低等问题,应通过在制度层次赋予见证人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实际操作层次遴选专职见证人、建库进行管理等措施建设专职见证人制度,并完善对专职见证人的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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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5):165-167
我国法律对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使得见证人在现场勘查过程中被置于虚设的尴尬境地,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见证作用。有必要在反思见证人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实践困境的基础上,完善现场勘查见证人制度。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主要存在于侦查阶段。见证人发挥作用的强弱,直接关系到侦查程序的合法性问题。我国目前的见证人制度,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实际操作来看,都无法达到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本文针对我国见证人制度在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这一制度的简略构想,旨在为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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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中是否需要邀请见证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志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4)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也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规则》和《刑诉法》的规定,勘查现场必须邀请见证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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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闻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1(2)
“供”是口供, “证”是其他证据及其证明.供与证,需有较客观的参照物,以确定证明方向.实物证据中,有人的主观认知;言词证据中,有接近案件的事实线索.它们都有人为因素.供证一致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供证完全丝丝入扣,违反认识规律.先供后证的口供通常具有真实性,证明力较高.先证后供的口供,一般具有引供诱供的风险性.考察从案到人、从人到案等模式中的供证情况,辨析其供述与物证的证明方向.人证、物证都需有逻辑方向,都与侦查员的业务能力有关.先证后供的风险,在轻信已有证据;先供后证的风险,在轻信或不信口供,都不去查证.供与证的中间环节是“查”,有查才能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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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婚私婚已不是单纯的婚姻青理问题,而是一个社会公害问题,治理早婚私婚也不为民政部门业务范畴,全社会都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在加大婚姻法规宣传力度基础上,以笔者之见还应加大以下力度:一要加大结婚登记制度改革力度。要打破公安出具婚龄证明、民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模式,积极探索实行公守、民政、计个部门联合办公新机制。三家统一时间、完一地点、公开办公。公安部门当局出具年龄证明,民政部门负责办里结婚手续,计生部门与结婚者签童计划生育协议。这样,既方便了详众,又以三家相互制约监督,避充假证明和骗取结婚证行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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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1):3-8
案件是有关诉讼和违法的事件。事实指事情的真实情况。本体论的事实是客观现实的,认识论的事实是观察经验的。在不同认识领域,有各自的待证事实。案件领域的待证事实有法律规范性。证据事实是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手段,它寄寓在载体材料中,通过信息传递与待证事实建立联系。在证明活动中,需用证据材料去拼接完整的待证事实。案件事实是被法律定义了的规范性事实。在事实圈内,待证事实、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形成交叉关系。通过证据材料,案件事实由待证事实和证据事实构成事实体系。在这个体系中,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具有映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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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目前我国见证人制度的现状和弊端入手,通过对当前立法和实践的差距、侦查中责任与义务的履行等问题的剖析,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相关责任人自身原因的解析,提出通过完善见证人制度立法、转变侦查机关的管理理念、建立奖惩机制和改善硬件条件等意见建议,以期为我国现场勘查中见证人制度的改革提供指导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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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起纠纷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由于被继承人徐老汉所立的遗嘱为打印件,且当事人无法证明该遗嘱系被继承人本人打印,又无其他见证人签名,法院因此认定该遗嘱无效。徐老汉和刘某育有两子一女。儿子成人后,徐老汉相继为他们盖了房子并按农村习俗分家另过。后来,徐老汉的女儿出嫁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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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不仅是一种观念,更是一种社会关系,"崇公抑私"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重要特征和基本指向。然而,对私的贬抑和对公的推崇造成对私人利益合法性的漠视,并没有带来人际平等和宪政民主制度的落实,"崇公抑私"这种伦理关怀到了现实中就演变成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双重扭曲。历史证明,"灭私欲"无益于社会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要靠公私协调。对"公"的维护要建立在对"私"的认可和尊重基础之上,否则必然导致公私利益"两无"的结果。现代民主的运行要求公民普遍具有公共精神,它要求公民善于超越自身"私人性"的局限,体认更为普遍的联系和价值。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现代转换的研究,必须首先认识传统政治文化的基本结构,看到传统政治文化与现代化碰撞的必然性,这是培育现代公共精神的文化导向与价值源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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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3,(5):46-56
司法证明的认知目标不仅决定了诉讼制度与证据制度的具体设计,而且直接影响着人们对法律或司法的期待与信任。关于司法证明认知目标论,我国诉讼法学界基本分为三种观点,即作为传统解释的客观真相论、作为主流见解的法律真相论,以及以意见裁判主义为代表的后真相认知观。在司法证明认知目标中,“真相”仅仅占据有限地位,并且协商过程中的意见共识往往十分难得,并非总能如愿实现。因此,我们应当更加重视司法证明所立足的正当理由,即证成。推进司法证明认知目标从真相、共识转变为证成,既是对司法证明主体理智能力的尊重,也是顺应认知规律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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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的适用条件,是指在事实认定出现何种情形下,才发生证明责任的适用。大陆法系认为只有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下,才发生证明责任之适用。英关法系证明责任的适用条件则是未能说服事实裁判者。在对两大法系不同理论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得出观点为:证明责任的适用条件应是对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未能证明该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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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公与私是贯穿人类社会的政治哲学和思想道德命题;公与私的关系也是历代都在追问和研究的重大问题。在当今中国,领导干部作为手握公权力、担当历史使命、肩负为人民服务重任的"关键少数",正确认识和处理公与私的关系,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深刻理解把握公与私关系的丰富内涵和鲜明特征所谓公与私,在现实政治社会生活中,大致有四种不同的含义:一是指国家、集体所有与私人所有。这是社会所有制领域中的公与私。二是指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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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目前我国相关立法对其规定不甚明确,实践中也存在着证明标准过高难以操作的问题,故而,从待证事实的性质出发,并根据不同事实的影响确立具有层次性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就显得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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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登记档案会审工作中,发现所有的婚姻登记档案都没有送达回证,没有能证明婚姻当事人收到婚姻证件的证明手续,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判断,此些婚姻登记行为还未成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