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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不认为是犯罪”与免予刑事处分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其中有这样一句:“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这里谈到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如何理解?不认为是犯罪与免予刑事处分是不是一回事? 刑法第十条说到的不认为是犯罪,是针对区别犯罪而言的。我们知道,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也是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但是不是所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呢?不是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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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笔者认为,酒驾只要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和"危害不大"两项限定条件,就不认定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刑法第133条关于醉驾为犯罪的规定,已经考虑到了其行为的危害程度,因此其规定的是醉驾,而不是酒驾。醉驾与酒驾的区别就在于醉驾是在饮酒达到一定量后的状态,本身已经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程度,所以应当定罪。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以上的,应当入刑,追究刑事责任;80%以下的造成危害的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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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但书规定的裁判规则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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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柳兰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我国刑法的这一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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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是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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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但书规定的适用【裁判规则】裁判文书中可以引用刑法第13条作为裁判的依据。适用但书规定的案件,介于罪与非罪之间,法官需要遵循司法解释等规定并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第一,但书规定可以在判决书中作为出罪理由。如前文所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首先符合了犯舉的构成条件,尤其是对行为性质的定性上与认定有罪基本一致,如前述《未成年人刑案解释》中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均已符合了盗窃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将其认定为犯罪,也并不存在适用法律上的明显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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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刑罚处罚措施在实践中极少被适用。由于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并不丰富,"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等条件设置缺乏量化内容,导致非刑罚处罚的标准非常模糊。检察机关是非刑罚处罚刑事适用的当然主体。非刑罚处罚适用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轻微性、刑罚处罚豁免性、非刑罚处罚必要性等三方面内容。非刑罚处罚适用范围应按照合法性原则界定,只有刑法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形,才能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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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1,(12)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行为,教育军人认真履行职责,巩固部队战斗力,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按军纪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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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果醉驾不加区别一律入刑,不仅在某些案件中显得过于严苛,而且也将使公安司法机关不堪重负。醉驾入刑条款5月1日正式施行,几天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关于醉驾并不一律入刑的说法引起极大争议,随后,最高法要求各地法院对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犯罪。此举引来公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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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5(1):31-37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免刑情节主要存在数量太少、应当型情节缺失、免刑情节具体设置上过于单一等三大缺陷。对此,我国立法可以考虑在刑法分则中对于一些轻微犯罪适当增设单一的免刑情节或者增设含有免刑情节的多功能情节;改造一些轻微犯罪的量刑情节,使其尽可能地涵摄免刑情节致非刑罚处罚措施与刑罚处罚衔接得当,对于一些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设置应当型免刑情节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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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5)
我国刑事法律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人最轻的处置办法有:第一,不需要判处刑罚(如国家工作人员犯渎职罪,情节轻微的。参阅《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免除刑罚(如被告人是预备犯、从犯等,参阅《刑法》第十九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一条、六十三条)。同时规定,对于这些犯罪人,应当立即释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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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幼女”问题的症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最近,最高法院做出了一个司法解释:"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解释招来了很多反对与谴责之声。最主要的反对理由是:没有一个强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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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理论上,累犯具有多种性质,既是一种犯罪人类型,也是一种量刑情节,还是一项刑罚制度。我国刑法除分别规定了一般累犯、特殊累犯两种累犯制度外,还特别规定了毒品再犯,即刑法第65条的普通累犯、第66条的特殊累犯和第356条的毒品再犯。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对一般累犯的否定条件和特殊累犯的犯罪类型作了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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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玲爱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2):81-83
基于法益保护立场,"虚假诉讼入刑"具有合理性与现实必要性,但须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条件。"诉讼诈骗"、"诉讼侵吞单位财产"、"诉讼逃避生效裁判文书"情形构成相应犯罪与刑法理论也是高度契合的。唯独"虚假诉讼"涉嫌"妨害作证罪"等罪名是值得商榷的规定,因为"伪证罪"只存在于刑事诉讼中,是故,在民事诉讼中教唆、妨碍他人作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显得过于牵强,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在司法实务中,若要将虚假诉讼定性为妨害作证罪,理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贯彻区别对待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无侵犯他人法益故意的虚假诉讼行为无罪;(2)以侵犯他人权益为目的的虚假诉讼,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撤诉的,应理解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3)虚假诉讼即使裁判文书已经做出,若当事人并未通过履行或者执行上述裁判文书侵犯第三人权益,也应做免予追诉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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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但是,从刑法规定及目前已有的司法解释看,均未涉及犯罪自首问题。笔者认为,刑法应明确单位自首制度。所谓单位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第30条之规定,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单位犯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增加的内容之一,在理论界,单位犯罪一般也称为法人犯罪,但单位与法人的概念是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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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丹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24-25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赋予检察机关对具体案件提起控诉的自由裁量权,但实践中其适用却并不充分。本文从相对不诉案件司法适用,实践中存在问题,以及对相对不诉适用的完善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