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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洪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4):141-150
律令是汉代法律的重要表现形式,两者结合紧密。由于汉代“令”的存在形式特殊,学界一直没
有对其形成、性质达成一致的认识。敦煌悬泉汉简记有两条“厩令”都与马政有关,其中的文本形式恰好可以
反映汉代“令”与“律”之间的转化关系。在汉代没有形成完整形式的令典,汉令的内容均是由皇帝诏书转化
而来,结合日常使用的情况进行删减整合而形成的,进而转化为“律”。其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分为由“诏”向“令”
的转化和由“令”向“律”的转化两个过程。令典的形成应是自东汉末年应劭整合律、令开始,魏晋时期则最
终成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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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令、格、式是唐代的法律形式,也是唐代法律体系的基本构件。正确认识律、令、格、式的性质和作用,不但是宏观上了解唐代整个法律体系,也是微观上辨明唐代各种法律及典章性质的关键。近十数年来,律、令、格、式的性质及与之有关的问题,已成了唐代法律乃至中国法制史研究中一个分歧最大、矛盾最尖锐的问题。本文拟在分析律、令、格、式性质的过程中,对诸如“律、令、格、式皆刑法”,“唐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等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提出看法,以使唐代法律制度的研究,通过这些不能回避的争论得到更深入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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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监狱法律体系源于先秦时期以宗法礼制为核心的习惯法体系,秦汉时期转化为以律令法制为主体的成文法体系,律令二者为监狱法律体系的基本形式。魏晋以后,律令二者性质发生分化,以《狱官令》及《捕亡令》为代表的令成为监狱法律体系的基本形式,而从《囚律》分离出来的《断狱律》及《捕亡律》之类的律则成为制裁违法犯罪的刑事立法。宋元以后,监狱立法出现多元化趋势,监狱法律体系由令、格、式、例等各种法律渊源构成。至明清时期,除《刑令》、会典、刑部则例等外,出现了提牢条例或提牢章程等专门的监狱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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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法律形式构成较为复杂,在中国古代法律形式变迁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宋朝法律形式可以分为律、疏议、刑统、敕、令、格、式、申明、断例、指挥和看详等。根据法律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刑事类、非刑事类和混和类三种,其中刑事类法律形式有律、疏议、刑统、敕和断例;非刑事类法律形式有令、格和式;混和型有申明、指挥和看详。申明中有两类属于刑事类,即申明刑统和随敕申明。根据在国家法律适用中的效力等级和作用,宋朝法律形式可以分为:基本法律渊源、一般法律渊源和补充法律渊源,其中基本法律渊源有律、疏议和刑统;一般法律渊源有敕、令、格和式;补充法律渊源是申明、断例、指挥和看详。宋朝法律形式的基本特点是繁多而有分工。宋朝法律形式的繁杂导致中后期"事类"立法的兴起,最终促使中国古代法律形式转向简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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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有律、令、格、式四种形式。其中,式是行政法规的具体实施细则,令、格以至律中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定的实施,无不通过式来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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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法律中有关于“上言变事”的条文,著于《厩律》。《晋书·刑法志》引魏《新律序》云:“秦世旧有厩置、乘传、副车、食厨,汉初承秦不改,后以费广稍省,故后汉但设骑置而无车马而律犹著其文,则为虚设,故除厩律,取其可用合科者,以为邮驿令。其告反逮验,别入告劾律。上言变事,以为变事令,以警事告急,与兴律烽燧及科令者,以为警事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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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出口产品的升级和技术含量的提高,美国对华开始频繁使用"337条款"。普遍排除令是"337条款"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救济方法。受调查的中国出口企业和未受调查的中国出口企业都可能被纳入普遍排除令的约束范围,都应考虑应对"337条款"下排除令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法律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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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亦即儒家经义法律化的过程。西汉儒臣发起的“以经决狱”,把经义置于法律之上,运用于审判实践之中,因而首先从司法领域吹响了经义法律化的号角,拉开了法律儒家化的序幕。东汉儒臣接着发起的“以经注律”,为儒家化运动又找到了新途径,打开了新局面。一个由经师大儒组成的注释法学派,其势有如异军突起、他们以经注律的结果,几乎把法家制定的律文一条一条地全部打上了儒家的印记。两百年“以经决狱”的蓓蕾,两百年“以经注律”的花朵,最后又在历时四百年的“以经立法”中结出丰硕之果。“以经立法”终于把“法”的形式同“经”的内容统一了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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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大多数中国律师还不十分知道,他们已经坐在了一场豪华的“夜宴”台前。“目前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规模是20亿美元,10年后这个数字将有望达到200亿美元。”“在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上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合伙人吕立山讲了他对未来中国法律市场的预测和判断。“但中国律师服务业的发展‘瓶颈’是如何提供跨地区、跨国境、跨行业的专业化法律服务,与并购相比,‘律所联盟’这一模式更适合时下的中国,整合资源,扩大市场,国际律所的角色是培训‘老师’,帮助中国律所向国际化、专业化水准看齐。”在“第六届中国律师论坛”上,与吕立山一同而来的是路伟所倡议的一个“示范性中国律所联盟”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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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3)
“例分八字”是中国传统律学和律典中的固有词汇,最早约见于宋人傅霖撰《刑统赋》,是对历代律典中最常用的“以”、“准”、“皆”、“各”、“其”、“及”、“即”、“若”八字的提炼总括,后经宋元律学家进一步疏解释义。《大明律》始附“例分八字之义表”于“名例律”,《大清律》沿袭此制并将其位置进一步提前。“例分八字”的立法语言和立法技术的实质,是为解决成文法传统下法意与法条、法律与情伪之间的永恒矛盾,其从宋元至明清的源流轨迹和播迁过程,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明清时期刑事立法技术的提高和律学学术的发展,以及明清立法语言的规范化和法律知识传播的广泛性。在这背后,则蕴含着传统律学从“人伦理性”走向“技艺理性”之知识化转型趋向。〖JP〗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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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民初一种主要而又特殊的民事法源,源自《大清现行刑律》,但在立法层面,《大清现行刑律》从“刑律”到“民法”转变的任务并未完成,即未形成统一法律文本样态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司法机关适用该法源时面临着三大难题:无统一明确的内容该如何适用?相关律(例)文未去刑罚化如何用于民事审判?旧的律(例)文如何适应新的社会情势和法律制度?大理院以判例和解释例,确认并明确了“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内容范围,从原刑律条款转化出民事效果,并通过法律解释、类推适用和假借等方式,保证了其在民初司法实践中的正常适用;经由法律概念的对接、民法理论的融合和权利观念的渗透,实现了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创新,使其成为中国民法近代化历程中新旧之法融合的一个节点和枢纽,构成近代中国法制史上的重要一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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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汉、魏、晋时期 ,故事与律、令、例、比、品式章程、制诏等法律的关系密切而复杂。故事通常是国家立法定制的一种经典依据 ,而法律适用中的事例往往又成为故事的一个主要来源。晋朝还曾将典型故事修定汇编 ,与律、令并行 ,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关于故事与汉、魏、晋法律的关系 ,学界的认识颇有分歧 ,对于《唐六典》注和《晋书·刑法志》中相关内容应如何理解也值得探讨。因此 ,有必要运用史料辨别、分析故事与上述诸种法律形式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揭示其间的辩证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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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安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6):136-138
法典一词在中国古代法律文献中很少出现。《孔子家语·五刑》:“礼度既陈,五教毕修,而民犹或未化,尚必明其法典,以申固之。”此文献中所说的“法典”,是各种法令典章的简称,是以刑法禁令为主的法令典章的汇编,与晚清时期受西方法律思想影响的近代法典概念在性质和形式方面都很不相同。在《法经》基础之上发展演变形成的律典,具有贯穿律文的总则,是组织严密的系统性的立法文件,与近代意义的法典较为接近。但律和典在古代法律文献中极少组成一个词连用。 相似文献